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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解了的宗教》 伊斯兰与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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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01:53:31 |只看该作者
历史告诉我们,无论在伊斯兰之前或之后及近代,没有任何其他国家在历史上,可与伊斯兰这个自行解放方法,使如此大量的奴隶恢复自由,而无与伦比。此外,促成这有助于仁道的解放的因素,纯粹是出自穆斯林们的诚心,把奴隶释放,以期望能取悦真主。

(二)伊斯兰中第二个使一个奴隶获得自由的方法是“穆卡他巴”(Mukat—abah),即是主人在奴隶的要求下,签订恢复奴隶的自由,但他却要归还一笔经双方同意的款项给主人作为补偿。在此情况下,那个主人既不可拒绝,也不可延迟释放,那个已赎回他本身自由的奴隶。盖在收到赎金后,主人应立即把奴隶释放,否则那个奴隶是可以要求法庭颁下他的解禁令o

·从这个“穆卡他巴”制度,伊斯兰为所有那渴望自由的奴隶,而又不愿消极地期待他们的主人,因一时之好感或慈悯而把他们释放,铺下一条自由之路。

从一个奴隶提议赎回他的自由那一刻开始,不单只他的主人不能拒绝他的提议,而他亦不须惊恐会有任何不良的反应,盖伊斯兰政府保证他从此之后,可为他的主人做工而换取一定的报酬,或经安排后,可出外为任何一个雇主工作,直至他可以储足所需的金钱去赎回他的自由。

这正是欧洲在十四世纪以后所发生的事,而伊斯兰却早在七百年前已经在其领土内施行。伊斯兰的最大特征,就是伊斯兰政府从公共财政部借贷给奴隶们,赎回他们的自由的经济援助。这很明显地表明伊斯兰的最大关注,是奴隶们获得自由,主人并没有期望得到任何物质上的获益,而只是作为去取悦真主,及履行作为他的仆人所负的责任。古兰经中的章节对于课(Az-zakat)的使用有如下的描述:“救济金是只为了那些穷人和需要者,及那些(被指派去)处理它的公务人员,……及 (赎回)那些俘虏。”(古兰9:60)因此,古兰经规定天课钱是应用于那些不能靠他们自己个人的收入,去赎回自由的奴隶们,买回他们的自由。

伊斯兰教的这两种规定,表示一种在奴隶制的历史上,由伊斯兰教取得的实际进步。它至少比正式的人类历史,进步领先了七个世纪,而且具有一些相当新的进步成份。例如由国家提供给奴隶的安全——一些在人类历史上罕有的事,直到现代和其他人类还没有实现的事;高尚的和慷慨的对待奴隶,或者使他们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获得自由,没有任何外在的经济压力或政治的发展。这些,最后迫使欧洲人给予奴隶的自由。

这两件事充分驳倒了共产主义者的虚伪断言。他们声称所有的制度包括伊斯兰,只是人类经济发展的一个特定的阶段。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准则,伊斯兰带着它全部的信仰和观点,此刻最符合辩证唯物,它反映了这个阶段的经济和物质的条件,因为一个制度可以根据这些条件来反映经济生活,但是决不能预言一个未采经济阶段。他们坚持这个理论不可能是假的,因为它已经由那“既不被从上或是从下的虚假影响”这个理论所证实。这个理论就是那个所谓最高贵、最神圣的人,卡尔·马克思所论述过的。这个假定根本上为伊斯兰所击倒了——伊斯兰对于所有马克思主义的欺诈言论是最好的驳斥。因为它在阿拉伯半岛内部或外部的整个世界,都没有以马克思所规定的方式进行。这不仅关于在伊斯兰教管辖下,奴隶的生活是真理,而且对财富分配方式,确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主人和他的雇员的互相关系,一样都是站得住脚的。在另一方面,伊斯兰提高了它整个社会和经济的结构,在自愿服从的基础上,在社会制度的历史上,以及许多方面,至今仍然是无法超越的,和无可匹敌的。

这里,一个十分迷惑的问题可能使一个人困窘:为什么伊斯兰——这样伟大的一个奴隶解放的倡导者,在没有任何外在的压力,和强制的情况下,在全世界面前,不采取急进的、最后的和决定性的一步,即从根本上一举废除奴隶制;为什么它不用这种方式为人类造福,因而由此证实伊斯兰,确实是由完美的和有效的,由真主显示的制度,真主使亚当的子孙们比其他被主创造的物高贵。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调查对奴隶制有密切联系的社会的、心理的和政治的问题——由于这些原因,完全地废除奴隶制比伊斯兰所期待延缓了,调查中,我们也应当记住,如果它继续适当地发挥它的早期纯洁,奴隶的实际解放比伊斯兰的要求也许可要快得多,那么它就不会由外来的各种偏见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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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01:52:23 |只看该作者
这样,主人被描绘成对他们的奴隶如兄弟:“你的奴隶是你的兄弟……所以谁有一个兄弟在他之下,他就应当给他吃,给他穿,就像他自己所吃和穿一样;不可要求他们,做超过他们能力的事,如果你要求他们做这样的事,那么就要帮助他们。”(圣训)。谈到顺从奴隶们的感情时,穆圣关还说道:“没有一个人应当说:这是我的奴隶,这是我的女奴,”他宁可说:“这是我的男人,这是我的女人尸根据此圣训,亚布浩拉那,Abu Hurair a见一个男人策着马,而他的奴隶则跟在他的后面步行时说:“让他骑在马上,坐在你的旁边,因为,肯定他是你的兄弟,他的心灵和你的是同样的!”

然而这不完全是伊斯兰教,为奴隶们所做的一切。现在我们先来总结一下,伊斯兰教给奴隶们的地位,带来初步的巨大进展。

现在奴隶们不再被认为,只是一种日用品了——一种商品了——而被看作为,有着和他的主人同样的心灵的人了。反之,在过去,奴隶们被认为只是一件物品,和他们的主人并不相同。他们被创造出来,作为一个奴隶,忍受各方面的耻辱,来效劳主人。正因为这种观念,主人们从不后悔杀害、惩罚、炮烙或迫使奴隶们表演,令人作呕的和繁重的工作。伊斯兰教把他们从这种卑鄙的奴役状态中,提高到和自由人,有如兄弟的崇高地位。伊斯兰教对这些成功,不仅是表白,而是历史作证的事实。即使持有偏见的欧洲作家,也承认在伊斯兰的早期,奴隶们被提高到崇高的地位。而在这以前,从未在世界任何地方实施过。他们在穆斯林社会中,赢得了尊严和地位,获得了自由。奴隶们可以憎恶、背叛他们从前的主人,——虽然他们现在不需要,或害怕他们的主人,——而且现在和主人一样有自由。这个原因在於这样一个事实:奴隶们认为自己是他们从前的主人家的,有血统关系的成员。而且奴隶在此被视作为一个人,他的个人安全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没有人有权透过任何言语或行动向他侵侮。在言语方面,穆圣关严禁穆斯林们用对“奴隶”的口吻和他们说话。而应以较礼貌的方式和他们讲话,好使他们觉得自己是主人家庭中的一属员,以消除他们心灵上作为奴隶的标记。对于这个看法,他曾说过:“诚然,真主使你成为他们的主人;但若是真主喜欢的话,他亦可使你成为他们属下的奴隶。”这意味着那是因为特殊的情况和环境,才使得他们成为奴隶,然而,他们与其主人也是同样的美好‘在这方面,伊斯兰抑制了主人们的一些骄恃,而相应地把奴隶的身份提高,好把他们接连在一个纯真的人际关系中。他把他们间的距离拉近,并在他们之间培养爱心。他告诉他们只有爱心才是他们所有相互关系的基础。至于对身体上的伤害,同样的刑罚已明确地为他们两者制订,“那个劳役他自己奴隶的人,我们将会处死他。”是一个明显有广大含义的原则。

所有这些除了保证双方都有权去过着人的生活外,它们并且还说明了奴隶与主人间存在着的平等情形,尤如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情形一样。因此,伊斯兰已清楚指出,现存的奴隶制度,并不能阻止他们去拥有作为人的权利。这些保证不单只可足够给予一个奴隶,他的生命安全和保障,其宽大与崇高,在整个有关奴隶法律的历史里是无与伦比的,不论是在伊斯兰出现之前或之后。关于这方面,伊斯兰甚至禁止主人掌握他的奴隶,除非这是为了使他改过(而它亦有其一定的规限,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得把这些规限漠视或疏忽。无论如何,其所施的惩罚,是需要与主人惩罚他的子女,犯了错时的惩罚一样)。这亦都提供了一个合法的理由去释放奴隶。至此,我们便要去到另一个阶段——实际解放阶段。

在第一个阶段里,伊斯兰给予奴隶们精神上的解放。它归还给他们本身的人性,并以同源的立场,告知他们本身是享有与他们主人一般的身份,而他们之所以丧失自由,以致被阻止直接参与社会中的群体生活,这只是由于外在的环境所造成。但除了这一点分别之外,对于他们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奴隶与主人之间是再没有其他的分别。

但伊斯兰并没有在那里就停下来。盖最基本的原则是要达致所有人类间的完全平等,即:使每个人都能享有同等的自由。因此,它通过两种重要的途径去带给奴隶们真正自由: (一)主人们自行解放(灿nq)及(二)签订奴隶们的自由 (Mukatabah)

(一)对于第一个途径(即是AlItq),那是主人方面自行把一个奴隶的自由释放。伊斯兰是极力鼓吹这种做法的,而穆圣亦曾以身作则,给他的随从一个很好的模范。他把他所拥有的奴隶释放,而他的同伴也跟从他的做法。尤其是艾布伯克,他耗费了大量的金钱,把崇拜偶像的古莱氏族酋长的奴隶买下,然后把他们释放。此外,每当他有一些节省下来的金钱时,他便会从公共财政部里买下一些奴隶,以便把他们释放。也哈也·宾·沙尔说:“欧默派我到非洲收集天课。我收集好之后,便去寻找那些穷人,以便把天课钱分派给他们,可是我连一个穷人也找不到,而我也找不到任何人会接受我的天课钱,盖欧默早巳为那地方人民的生活丰盛了。所以,我用了那笔金钱去买了一个奴隶,然后把他释放。”

穆圣关习惯把一个能教导十个穆斯林读书写字的奴隶,或能提供任何其他类似服务给穆斯林社会的奴隶释放。古兰经指示,释放奴隶可弥补一些罪过,而穆圣亦鼓励把它们为补偿任何其他可能会犯的过错。而它最大的贡献莫过于是,使最大量的奴隶恢复自由,盖没有人能期望完全免除罪过,穆圣关曾说:“所有亚当的子孙皆是犯罪的人o”那是应该在这里指出,伊斯兰里其中一个建议弥补罪过的方法,盖它特别说明了伊斯兰对奴隶制度所持有的态度。伊斯兰指定,误杀了一个信徒的补偿方法,是要释放一个归信的奴隶,及付予“血腥钱”给死者的家人。“及谁人误杀了一个归信者,他是应该把一个归信的奴隶释放,及付予血腥钱给死者的家人。”(古兰4:92)由于那个被误杀了的人是人类的一员而他对其家人和社会的服务,也在此毫无合法的理由下终断,基于这个原因,伊斯兰指定赔偿是应该给予双方面的,即是其家人和社会:他的家人得到一笔合理的血腥钱,而社会亦得到另一个人去代替他的服务,即是那个刚释放的归信奴隶。因此,释放一个奴隶意味着把一个人的生命带回来,以作为那个被误杀的人的补偿。从这里可明了,伊斯兰视奴役如死亡,或与此相仿的情况。尽管奴隶是有着所有那些保障,这是为什么它殷切地要争取每一个机会,去归还他们的自由,从而恢复这阶级里不幸的人的醒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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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01:50:33 |只看该作者
在罗马世界,奴隶只是被认为是“货品”而不是人,虽然有繁重的义务和责任,然而他没有任何权利。这些奴隶是从哪儿来的呢?他们是在战争中被俘的。那些战争不是为了崇高的原则或高尚的理想,而是他们希望奴役别的民族,来满足他们的私欲而发动的。这些战争是为了使罗马人,能够沉溺於放荡,奢侈和豪华的生活,享受冷水浴和热水浴、昂贵的服装、各种精巧味美的食物、肉欲的淫纵、欢快的盛宴——一次次地畅饮、嫖妓、跳舞以及公共的集会和游艺节目。为了提供这些享乐,他们征服别的民族,毫无怜悯地剥削他们。埃及就受到如此残酷的压迫,它成了罗马帝国的一个杀仓,并且供给各种不同的物质资源。是伊斯兰教把埃及从罗马帝国的霸权下解放出来。

为了满足罗马帝国主义分子这种贪婪的欲望,奴隶们在田地里为他们干着苦工,正象上面提示的,他们全无权利。当奴隶们在田里劳动时,他们被沉重的镣铐束缚着,以防逃亡。他们从未得到适当的食物,只是得到一点刚够维持生命,和能支持为他们劳动的食物,因为奴隶主们并不认为奴隶需要得到些营养。劳动时,奴隶们受到鞭打,因为有虐待狂的主人或代理人,非常喜欢这种残暴的快乐。一天结束,大群的奴隶,——从十到五十人一组,仍然被镣铐束缚着——被赶在一起,睡在黑暗、臭恶难闻的、被老鼠和虫蚁侵扰的小屋里。他们甚至被否决有权像牲口在围栏里享受的宽敞和舒适。

但是罗马对这些奴隶的态度,最坏和最惊人的特征,是他们最喜爱的娱乐方式。而这也使我们看清了天生野蛮的,和非人性的罗马文明的特点——这种文明在现代,则以欧洲和美国的带有帝国主义性质的剥削手段为代表。奴隶们携带着剑和矛枪被牵出来走进竞技场,他们的主人以及偶尔也来的皇帝,围坐在高贵的座位上,为了观赏他们格斗,兴致勃勃,寻欢作乐。奴隶们一个接一个地倒下,用他们的剑和矛枪不顾一切地把对方砍成碎片。当格斗者杀死了对手(奴隶同伴),把冰冷的死体扔在地上,竞技场达到了高潮。这个奴隶受到大声欢呼,起劲的鼓掌,场内洋溢着喜气洋洋的开心的笑声。

奴隶们就是这样在罗马世界生活。在这样的社会,根本无从谈起他们的法律地位。奴隶主享有绝对的权力,可以杀死、惩罚、毫无怜悯之心地剥削奴隶,奴隶们甚至连抱怨的权利都没有,也不可能期待来自任何方面的,道义上的支持。从以上简单的回顾,将能增加我们一点在这方面的知识。

那些在波斯、印度和别的国家的奴隶的境况,不比在罗马的奴隶好些,尽管有一些较小的区别。在所有的民族中,他们的命运是同样的;他们的生命没有价值;他们被谋害也不能报复;他们被繁重的任务压着,而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权利作为回报。在这些国家盛行的奴隶制,从出发点到内容上,都没有什么区别。仅是在他们对奴隶的态度上,恐怖和残忍的程度上有所不同。

这就是伊斯兰教传播到了这个地区时,奴隶们的生活情况。是伊斯兰教的来临,恢复了这些奴隶的人类尊严。伊斯兰教对奴隶主,同时也对奴隶们说道:“你们都是同类相传下来的”(古兰4:25)圣训谓“谁杀了他的奴隶,我们就杀谁;谁割了奴隶的鼻子,我们就割掉他的鼻子;谁阉割了我们的奴隶,我们就使他被阉割作为回报。”伊斯兰认为人的出身、生活和归宿都是一样的。不管是奴隶主也好,奴隶也好,圣训谓“你们都是亚当的子孙,亚当是用泥土创造出采的,”强调一个人,不仅因为他是一个主人,就会比他的奴隶优越:无论什么,任何优越都依靠虔诚;圣训谓“没有一个阿拉伯人或一个黑人,比一个红种人优越。除了虔诚以外,也没有一个红种人,比黑人优越。”

伊斯兰告诉主人们,他,应当公正和好好对待奴隶:“要善待父母,对亲戚,孤儿、贫人、旅伴、邻居、远邻、旅客,对那些你的右手所辖的人①;当然安拉不爱骄傲和自夸的人。”(古兰 4:36)强调主人和奴隶之间的真正的关系,不是一种奴役和霸权,也不是服从和反抗之间的关系,而是亲戚关系和兄弟关系。因而,允许主人和他们拥有的女奴隶结婚:“……让他们和你们手辖下的虔信的穆民女奴结婚,安拉是至知你们的信仰的。你们都是同类相传下来的,所以同他们结婚,应得到其主人的允许,并仁慈地向她们赠送聘礼。”(古兰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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