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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矿物
一切矿物应抽取五分之一,其余归它的主人。
若不是在有公粮、有税收的地方,即是不由人代理而是由真主掌管之地如(荒山、远地、荒郊)等,应归获得之人。
若在家中、商店里获得矿物,全归房地产者。若在他人所有的地中得到的,大伊玛目说:“珍珠、宝石、珊瑚、龙泉香、绿宝石(山中得到的玉石、祖母绿石)等不必抽天课”。属于穆斯林拾到的财产,不属于横财。
有叛教、外道标志的,抽五分之一,除非地方有掌握,否则全归获得者,即使是非穆斯林也一样。无主的财产,归当地的主人或继承人。无继承人和主人,则归财库。
获得敌国荒郊的矿物,无论天然的还是埋藏的,全归获得者。若在敌人有主权之处,又有人知道,应交给他的主人,为的是避免失约,失去保护,失信于盟约,否则归获得者。想夺取别人手中的,是失信和非法。夺取卡费勒的财产也是非法,除非战争中或除非他们情愿赠送。在敌国若不失去保护,地方的矿物可以享受,不必出天课.
税官(天课征收人),可以接受部分天课,以补足他们的路费杂用和合理的工资报酬,也可以在矿物的利益上合法享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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