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真境绿翠网

 找回密码
 入住申请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416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国家宗教局: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须出具收据

[复制链接]

32

主题

1

听众

931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跳转到指定楼层
11
发表于 2010-3-3 22:58: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3日17:3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3日电 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日前发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

  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日前签署命令,发布该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办法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2、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3、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4、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5、政府资助;6、其他合法收入。

  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捐赠的是实物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

  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按照规定及时入账。此外,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转播转播0 分享淘帖0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支持支持0 反对反对0
学法,知法,守法,建设和谐社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入住申请

Archiver|手机版|真境绿翠     

GMT+8, 2024-4-20 04:20 , Processed in 0.03732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