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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大家深度解析伊斯兰教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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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9:25:4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Wahid 于 2015-10-13 14:52 编辑

当代法学大家深度解析伊斯兰教派问题
侯赛因译

译者按:为什么人们不再完全紧随教法学派?这对教法和教法学派有着怎样的影响?赛莱菲派和伊斯兰运动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为教派传袭的边缘化而推波助澜?教法学派的最终归属和命运又将如何?
带着这些疑问,半岛电视台《教律与生活》节目专访了大马士革大学教法学院前任院长,叙利亚学者瓦哈白·祖海勒博士和摩洛哥拉巴特伊斯兰学术最高委员会院士,穆斯塔法·本·哈姆兹博士,以下是访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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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9:43:12 |只看该作者
问:尊敬的博士,你怎么看这些法学派别的未来,是否将像其他法学派别一样烟消云散

瓦哈白·祖海伊勒答

这些法学派别绝不会消亡,其地位和支配权将一如往昔。无论如何,这些法学派别都不会消失,因为这是来自真主的恩惠,而非真主的惩罚。那些革新家和追逐时尚之人,以及我们中的部分著名学者等等,他们都提供不了替代这些教法学派的代用品。因此,我想对你强调的是,这些法学派别是福祉,其中的教法分歧是真主赐予世人的慈悯,将带给伊斯兰民族种种的福利。一个人可能会对某家学派的主张感到为难,那他在遵循该学派的前提下,教法上允许他在被迫或确有需求的情况下,遵循其他学派的主张。这是四大教法学派推出的成果之一。在真主天启中断,我们不再知道哪一种主张绝对正确,这些法学派别中存在种种分歧,在这时候,在其他伊玛目没有意见的问题上,遵循任何一位伊玛目都是教法上所许可的,合法的。

问:尊敬的穆斯塔法博士,你是否认为法学派别问题,以及这种主张遵循学派的未来,将会作为伊斯兰教法史的一部分而被局限于大学校园的研究中吗

穆斯塔法博士答

我个人认为,各个教法学派现如今又成了显学,因为教法学派的停滞期已经结束。因此,这些教法学派将重新回到令人迫切的现实中来,又因为这些法学分歧以及其导致的种种结果,都将带领世人回归到这些法学派别中,这些法学派别务必通过阐述独立判断的原则,以达成让世人理解法学主张是怎样产生的;让他们尊重他人的法学观点;让他们为正义和虔敬而相互帮助。

问:尊敬的瓦哈白·祖海伊勒博士,最后三分钟你还想说什么

答:最后,我想说:我们应当做一个公正、公平之人,因为真主说:“不要克扣别人所应得的货物。”(高处章:85)教法学派的伊玛目们,他们所提供的教法体系绝不导致他们现世生活的落后,也绝不会有任何人,无论他怎样宣称,你绝对不会找到一个当代的学者获得像以前的法学派别的伊玛目们所获得的成就。因此,出于理智和忠诚,以及对出于对那些给伊斯兰民族带来福祉的东西的遵循,我们还是当维持在这些法学派别的圈子内,但是条件是我们对新事物敞开胸怀,实现这个民族的宏伟蓝图。我们不要自我封闭,闭关锁国。因为现代生活提出了数以百计的新问题,只有以这一新的方法,这种满足伊斯兰民族在每个时代和每个地区需求的独立判断的方法,才能够解决这些问题。

谢谢伊斯兰法学研究会成员,瓦哈白·祖海伊勒博士,也谢谢摩洛哥的穆斯塔法·本·哈姆兹博士的精彩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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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9:42:15 |只看该作者
问:尊敬的博士,在最近几十年内,宗教学院中流行一种叫比较法学的东西。请问,这个新法学在多大程度上为缩短派别差距,打破派别藩篱中起到了作用

瓦哈白·祖海伊勒答

我可以非常坦率而且大胆地说,比较法学是现今传达伊斯兰思想活力的最好方式,它阐明何种主张可取,何种主张不可取。这些好现象不只存在于教法,它还存在于世俗法律中,并由此而出现了专门教授比较法学的大学教职。当我们欢迎比较法学,综合了各家法学派别的证据,并阐明其中可取和不可取之处时,这些其实正是教法比较学导致的结果,自然,也产生了一个好的影响,即,消除和抛弃了教派的盲信倾向,因为自我封闭于一家法学派别导致眼界狭窄,思想的狭隘。而比较法学,则博览众家观点,消除教派盲信,实现一个更高境界的飞跃,即,实现伊斯兰民族的利益,并在选取了可靠证据的前提下,达成伊斯兰民族意见的一致。这也是大学教学比较法学所实现的目标。我们要强调的是:伊斯兰教法是最应当受到关注的法学,让我们都来脱离教派盲信的圈子。

问:穆斯塔法博士,现今伊斯兰教法各大研究院由于存在各种专业和派别而超越了派别的藩篱,请问,这些研究院在打破教派藩篱方面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穆斯塔法博士答

毫无疑问,这些研究院中的院士,他们都是学者中的学者,对各种言论和支持这些言论的证据了然于心。故而,他们可以旁征博引,侃侃而谈,他们采用最合情合理,最有利的主张。这本身是无可厚非的。谈到这些学者的工作,现今的各所教法研究院无疑在以一种简洁而引人入胜的方式对外推介伊斯兰教法。所印刷出版的教法研究杂志也很重要,穆斯林现在可以直接阅读这些有深度,有求证的杂志,以及教法汇编,或者更为专业的法学杂志,这些都是很好的例子。因此说,这些教法研究院的工作是专业工作。我要说的是:传统的法学派别就是古代的教法研究院,在真主的意欲下,这些教法研究院在当代的环境下发展成现今一个集合众多学派的教法研究院,广泛交流意见,推出她所认为的符合时代精神和现阶段实情的观点和主张。

问:尊敬的博士,除了四大教法学派外,以前的很多法学派别现在都不存在了,你认为这种情况也会出现在四大教法学派身上重演吗

瓦哈白·祖海伊勒博士答

首先,我要对你强调的是:这一个涉及比较法学的问题,也是比较法学导致的一个好的结果。穆斯塔法博士所提到的问题其实有一个好结果。我要强调的是,我也是这些法学研究会的会员之一。该研究会的会员所提交的论文绝不超出法学派别的范围,只不过出现了一个新现象,这就是“团体性的独立判断”。这种团体性的独立判断通过讨论、权衡和不断地反复商榷,最后达成一个比较好的结果,以实现伊斯兰民族的利益。因此这些法学主张的存在,其根本上仍然源于伊斯兰法学派别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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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9:41:09 |只看该作者
问:但是,有些传自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的判断,可能会和四大伊玛目,或者四大教法学派的判断相左,可以采用这个判断的吗

瓦哈白·祖海伊勒博士答

这件事其实是值得商榷的,是应当加以比较、权衡、取舍和审视的问题。有证据表明,圣门弟子之间对一些问题是有不同看法的。自然,我们也发现一个圣门弟子的一种意见,会有其他圣门弟子的另外一种意见与之相左。这是由于圣门弟子们散居于各个地区和国度,生活在不同于麦地那的环境中,所以,他们中并非每个人都通晓所有的先知圣训,故而,当伊斯兰后学和各大学派的伊玛目们来临后,假如还有比圣门弟子意见更强的证据的情况下,他们不再简单地采用某位圣门弟子的意见,因为,我们有权在任何时候都采用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问:一定要研究、校对,之后才……

答:一定要研究、校对、考证是否是传自圣门弟子的传述。所以说,我们是有条件地采纳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的意见和主张,以至于有人说,我们应当超越这些法学主张。这些意见和主张,只要是已经证实的,都已经被采用并被精心地记录到每一个法学派别的档案中。

问:尊敬的穆斯塔法博士,你对这个问题有其他的看法吗

穆斯塔法博士答

毫无疑问,这种说法肯定是泛泛而谈了,因为,法学家们从事教法研究都是建立于《古兰》和圣训明文上的基础上,从不忽视圣门弟子们的主张和他们的独立判断,但是,法学家们采取了权衡比较的的立场。例如,当两个圣门弟子对吃了烧烤的肉食后,是否要洗小净有着不同的看法。艾布·胡莱勒认为当做小净,并有他在穆斯林圣训集中传述的圣训为证。但是,宰德·本·撒比特不这样认为,二者的意见都有证据。宰德·本·撒比特看到穆圣吃了烧烤的肉后,洗了小净,但没做礼拜。这就是法学家介入的分歧,目的是对之权衡筛选,做出最终的决断。艾布·哈尼法有一个非常系统的方法,当代人或许要花一段时间才能理解艾布·哈乃菲在是否采纳单传圣训的方法。这种圣训被艾布·哈尼法分为意义中断的圣训和形式中断的圣训。这就是对经训明文加以权衡和筛选方式,对经训明文和圣门弟子观点加以释读的方法。圣门弟子之间对一些问题有着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如伊本·阿巴斯和宰德·本·撒比特对死去丈夫的孕妇当守多长时间的待婚期存在分歧。伊本·阿巴斯认为,待婚期是两次月经过后,但是现在大家都知道的法学主张是:孕妇不用守两次月经那么长的待婚期,她只需产下腹中胎儿,待婚期就算结束了。真主说:“怀孕的,以分娩为满期。谁敬畏真主,他将使谁顺利。”(离婚章:4)这节经文对此作出了限定。这就是出现于圣门弟子的一个分歧,为大家所熟知,并有案可查。因此,法学家们的特长之处就在于他们整合了所有的分歧,逐一研究,权衡筛选。他们所做的这些工作是非常严谨的学术工作,从不为回避这些带有分歧的问题,而是为了更好地理解,消除所有导致误解的地方,从而向伊斯兰民族提供他们对这些经训明文理解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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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9:39:56 |只看该作者
问:但是,现今有人认为这些法学派别可能是应急而生的产物,所以从根本上来说,我们应当回归到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的法学,在一些或者多个法学问题,我们直接从他们的立场和态度中获取教法的判令

瓦哈白·祖海伊勒博士答

我要对你强调的是:四大教法学派中的每一个学派,以及其他法学派别都遵循着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的法学。这种呼吁回归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的法学的呼声不是什么新鲜事,其实,我们的法学家早已有之,他们采用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的意见,并对其加以考证、编纂。假若一旦确定圣门弟子没有如此主张时,那么我们有权不加采用;至于确定圣门弟子有过如此主张时,那我们将尊重这种意见。所有的法学派别和每个学派的伊玛目都采用圣门弟子的主张,伊玛目沙菲仪甚至还将圣门弟子的主张置于所有言论之上。因此,这种主张超越教法学派,直接回归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法学的言论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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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9:39:31 |只看该作者
教法领域的独立判断和比较法学,以及法学派别的未来

问:尊敬的博士,现今,有些教法学家超越了法学派别,而主张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的法学,也有一些超越了四大教法学派的现代法学的独立判断,请问你们如何看待这种倾向

瓦哈白·祖海伊勒博士答

这个问题问到点子上了。首先教法问题,其中有些是过去没有的新问题,因此当代的法学家们有权在立法宗旨的前提下进行思考,以确保伊斯兰民族在每个时代,每个地区都实现其在医学、工程和建设事务上,以及各种不同的医疗、经济和社会的具体问题上获取利益。这实际上是当代法学们应该研究的问题,我们对于他们的研究是赞成的。至于被视为传统的法学,其作用依然存在,因为传统法学解决了法学实践领域绝大多数的法学问题,且依据的是法学所认可的证据,这些法学问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哪一个人可以超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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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9:39:01 |只看该作者
问:尊敬的穆斯塔法长老,现今人们惯于出离于法学派别之外,整合各家的法学主张,在出现分歧时加以调和,请问你怎么看待这一新现状

穆斯塔法博士答

显然,出离于法学派别之外,创建一个我们现今看到的,存在着诸多缺陷的新法学,无疑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第一,从其内容上看,我们现在所谈论的法学,指的是伊斯兰法学,它是一个范围非常广泛的法学,几乎可以说囊括了人类的所有问题。我们现今所看到的现代法学的代表,不过是专门涉及一些宗教功修方面,过去和现在都存有分歧的问题。现今再次围绕这些问题而互相纠缠不清。但是,我们在这个新法学中却没有看到有谁谈论传统法学所涉及过的环境问题,这是传统法学在谈及污染水泉和污染水的问题中涉及过的问题,而我们现今生活的社会,正需要法学家们对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阐明他们所持的伊斯兰立场。此外,还有很多问题,如合法的政治问题、与非穆斯林交往等问题。关于一个人遗忘了人生大部分经历而涉及到的教法判律篇,现在的教法简本中还尚未就这个题目展开过写作。诸如此类的很多问题,传统教法都较为全面地阐述过,而现代法学虽然试图推出传统法学的替代品,但是其所替代的范围有限,忽略了很多传统法学所涉及过的问题。所以说,我们现今面临的情况是:要么我们扩大理性的范围,对每一位想涉足法学领域的人都不再询问其思考的法学原理,不再追问其知识程度,不再查问其如何求证。我们所出示的不过是经训明文,而这些人却主观猜测。这个问题必须注意到,即:有的人认为教法判律所依据的证据就只有“古兰”和圣训两个证据,除此之外的其它任何的证据一概取消。当法学家们谈论教法的类比或利益原则时,他们通过令他们受益的教法实例而推导出:类比是教法判律的证据。但是,这些人,无疑他们会有意或无意地忽略这个方面,接下来,建立在这个法学上的思考必定将是特定类型的思考;必定是与我们所引以为豪的传统教法完全相左的一种思考。我们看到新法学,它对人类创建的所有类型的法学和法律都不胜满意,指指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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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9:38:34 |只看该作者
问:现今有许多人不再像以前一样关心自身隶属于哪一个教法学派,不再刻意坚持法学派别的主张。我们都知道,过去哈乃菲学派之人不和沙菲仪学派之人通婚,反之亦然。请问,你认为,这种现象现在有着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影响

瓦哈白·祖海伊勒博士答

事实上,这种现象导致了一些被视为消极的结果,我们对此从不赞成,也没有任何一位学者赞同这样的结果。关于沙菲仪学派是否可以跟随哈乃菲学派礼拜,或者反之亦然,以及哈乃菲学派的女儿嫁给沙菲仪学派之人等等问题,其实都是早有定论,根本不存在的一些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实际上被视为有百害而无一利的负面问题。我们伊斯兰民族号召团结和统一;劝人行善并号召大家团结一心。因此这种导致分裂的倾向实际上应当受到批评,并非来自伊斯兰。真主说:“你们的这个民族,确是一个统一的民族,我是你们的主,故你们应当崇拜我。”(众先知章:92)

是的,先知的时代还没有这些法学派别,但是,随着时间、地域、形势、风俗和习惯,以及传统的演进,这些法学派别成为社会的推动力而产生于生活中。至于一些事关具体细则的意见和观点,实际上早已经掩埋在历史的尘埃中,不再有任何的意义。之所以现在还在被提及,都是那些主张脱离教法学派,规避教派盲信之人引发的。如果事情就在这个程度就打住的话,那还是不错的,可嘉的一件事情,但是,不应当以此类推,以偏置全地而否定一个学派的所有细则判断和学术成果,其实,一些事例的判断已不被采纳,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可以因此而全盘忽略这些对教法有着精微研究的伊斯兰法学派别所记录下来的优秀部分。至于尊崇某一法学派别之事,知感主!到现在还存在于每个地区。摩洛哥人推崇伊玛目马立克学派,非阿拉伯人地区推崇伊玛目艾布·哈尼法学派,埃及和沙姆地区则推崇沙菲仪学派,沙特阿拉伯推崇罕百里学派。这些实际上都是好现象,至于由此而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则都被限制在有限的领域内。不能利用这些令人生厌的个案而判定某一学派,忽略了那些属于学派教法细则内不合时宜的东西,这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都完全不是法学家们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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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9:38:0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ahid 于 2015-10-13 14:53 编辑

问:尊敬的博士,我想听听穆斯塔法·本·哈姆兹博士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我重复一下我的问题,当代伊斯兰运动在超越教派藩篱,整合各个法学派别方面迈出过实实在在的步伐,请问,这些步伐在打破教派藩篱中走到了什么程度
穆斯塔法·本·哈姆兹答
我想对你前面说的话说两句,你说法学派别或许产生在教法明文尚未整理成册的年代,这些法学派别中缺失教法的明文。我要说,教法学派是一个充满活力的,自我更新的学派。如果说法学派别的先驱们缺失一些材料的话,那么历史上的各个法学派别常常是自我补充和自我完善的,并且涌现出了大批出类拔萃的学者。因此,各个法学派都是自我跟进的。当代的马立克学派与伊玛目马立克时代的马立克学派相比,早已今非昔比。所以说,你上面的话是值得商榷的。
当代伊斯兰运动的所作所为,就其在民众对教法渐行渐远的时代背景下来看,伊斯兰运动试图把教法做成一种普及文化、群众文化,但是以这种方式,伊斯兰运动未能够深入掌握教法,并使之成为专业课程,也因为如此,各个大学和学术机构一直成为教法研究的可靠机构。这些大学和学术机构一直以来培养出众多的学者。因此,或许从扩大教法受益层的基础方面来说,当代伊斯兰运动起到了这个作用。你提到了赛义德·萨比格的书,这部书是他根据讲座整理出来的,这部书试图以超越各大教法学派的方式整合不同的教法主张,但是,即便如此,它同时也造成了一些遭致人们批评的问题,正如你们知道的,有人写了一本《伊斯兰教法修正》 。还有些人说,他们找到其中所含的八十多处教法错误等等,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定论。还是让我们回到主题上来说,我们必须赋予伊斯兰教法在伊斯兰文化和研究中应有的地位;必须把真正的教法交付给那些专业人士,交付给推演教法的严谨的学术机构,唯有如此,伊斯兰教法才能够规范和管理社会生活;才能够规避失误和少犯错误。我们很担心,伊斯兰教法的这些错误不止是在宗教功修层面的错误,在社会生活层面的许多错误可能导致穆斯林的内部摩擦和内讧。所以,伊斯兰教法拥有这样的地位,必须是专业的,深入的,其言论和主张应当是可以追溯至立法泉源及其原则的有根有据的言论。至于普通的教法文化,则是很多人都可以参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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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9:37:4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ahid 于 2015-10-13 14:53 编辑

问:伊斯兰律法的生命力和灵活性难道不意味着教法的革新吗?有人指责法学家们,或许他们所主张的法学派别产生的时代,正是圣训尚未编纂、列序;尚未甄别圣训的健全与软弱、连续传述与间隔传述的时代
瓦哈白·祖海伊勒博士答
鉴于这些情况,每个法学派别内部都有一个权衡取舍的机制。我们赞成教法的革新、改变和替换,但是其前提是在教法规则的范畴内进行。这些宣扬超越教派藩篱的人,他们所说的并非全都是正确的,因为这些法学派别仍然在发展,仍然享有显著的地位,保持着清晰明了的解答,实现并达成教法的最高目标,因为绝大部分法学派别都是基于众所周知的立法源泉而建立起来的,为每个时代和每个地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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