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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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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探索] 转帖:简易教法著作《明德经》——马复初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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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5:17:53 |只看该作者
乳亲大禁图

                        图略

双线为嫡亲,单线为乳亲,以男作女,全图反而观之。嫡派之亲所大禁者,其于乳亲,半亦弗禁。

                     乳亲无禁图
     
                        图略

    乳亲为婚,所不禁者,如嫡姊妹兄弟之乳母,乳姊妹兄弟之生母、乳母,乳子之乳姊妹、嫡姊妹,乳子之外祖母,乳外祖母,乳子伯叔、诸姑、诸舅、诸姨之乳母,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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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5:18:04 |只看该作者
十二   出妻篇

    出妻者,拆其婚缔,而夫妇离异也。凡为夫者,当年长而晓事之时,无论当面明言,背地暗言,有心故言,无意失言,醉中狂言,怒中妄言,顺口误言,欣时戏言,但凡出妻之言,或一言而包三出,或一出而言三次,即可为被除之据,惟梦中所言,不以为据。
    显出者,夫告其妻,或曰:汝实被出,或曰:吾已除尔,不论有心无心,但一言出,其妻即为被出。若加以坚定之词,如断出、绝出、定出、永出等言,不论有心无心,皆为显出,若起意至三次,即为三出。
    隐出者,出否未定之词,或怒骂抑郁,对妻偶言曰:尔去尔走,我已离尔,我已弃尔,吾不认尔,汝忽认我,用尔给人,任尔寻夫,尔于我躬,己属非义。凡属此类言语,若起意至三次,即为三出,未至三次,是为明出。
    凡为夫者,或因一事,警戒其妻,指事设言曰:我若为此,尔即被出,尔若为此,我即出汝。至后如果为此事,亦即为出妻。
    暂出者,出而复归也,制期未满,则可即行迎归,与之言行亲近,制期已满,则必新用聘金,方可复与缔合,若被三出,旋即复配,是为哈拉母,必待此妇改适他人,与夫交合之后,或因她夫死,或被她夫出,方可复行婚聚,此系圣则,各宜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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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5:18:17 |只看该作者
按天方与中国,语言文字不同,是以中国穆民之事,考之经典,往往有不合者。盖前圣所断者,系方言【即阿拉伯语】,而中国所言者,皆汉语。中国之风俗,要皆未聚先聘,而历年久远,若有不悦,夫遂言日:我不要彼,有言过数遍者,有言及数次者,有加以誓词者,或盛怒之时,夫遂言曰:我必逐尔,我必弃尔,我以尔赏给乞丐。凡如此类之言,以为绝出之凭据,是其妻已被三出。况经典中,以临怒所言,则尤为甚。
    考誓出篇所载,凡人预设言曰,吾妻若行此事,若入此室,吾即出之。或指人言曰:若吾聚此妇女,彼必被出,既言之后,或果于此事,果入此室,果聚此人,即为被出矣!抑或人于所聘之妻,在未聚之前,妄自言曰:吾实不要此女为妻,若如此言过三遍,虽使其言女家未闻,而此女已为被出矣!
    中国风俗,亦有出妻之律,但在后,戚以为至耻,必有中冓【指男女私情交媾的丑事】之丑,方可出妻,而出妻必诉之于官,而官又不据行离异,必妇有显淫,始判分离。凡我穆民,于出妻之言,宜加谨焉。盖既言出,论教典己为有据,而论国法,又难径行。若论国法,是悖教典,若废教典,则为大逆。况言出复御,直若奸淫,不若慎言,以免遭愆。纵妻有傲慢之处,宁可挞责,勿言出逐,庶使尔躬,不致遭谴,苟坏教而遭谴,则无可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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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5:18:27 |只看该作者
凡夫妇,皆以情合,退悔者,绝其情也,但退亲退婚,须两姓相商,男以许允为凭,女以财帛为据,或既允口,或以行财,即如明出。在夫有言,吾今退汝,或妇告曰,汝以此财,将我退出,若夫允口,则情遂绝。至退婚之财,夫允其退,则妻给出。父为幼女悔婚,则财系父出,女大托父代悔,财必女出。
    限期者,悔婚被出之后,妇人守制,暂停婚嫁。在良女有经者,以经行三次为限,无经者,以三月为限。在婢女有经者,以经行二次为限,无经者,以二月为限,均自与夫别寝之日为始,至于夫亡之限,不论御与未御,不论在外在家,知与不知,自夫死之日起,良女以一百三十日为限,婶女则守良女之半,惟初入教者,则不守限期。有遗腹孕妇,不论良贱,匀以产后为限期。妇女守限,则一切费用,均由其夫量贫富给之,即童女在父家守制,亦由夫给,惟夫死无费。至制期限内,非惟不可迎聚,并不可请媒说婚,劝女改嫁,若说婚劝嫁,俱犯大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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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5:18:40 |只看该作者
十三  立誓篇

    誓乃决念,固词坚定其事,而不更改。指主之名,或主之用,以发言也,如乎并略吸、院略吸、痛略吸【均是安拉的尊名】是也。或指主之尊、主之大、主之胜、主之贵、主之言、主之经亦可。若主之慈、主之妙、主之威、主之怒、主之赏,不足为誓。真宰以外,即指圣人。指天房,亦不为誓。如有心猜疑,故作虚妄之词,必罹大罪。人于未事之先,发誓以结约,至后或反悖,或忘却,俱当罚赎。抑或言我誓、我约,我自作证等语,亦可为誓。又或言,我若为此,我即逆人,我非穆民,我非圣徒,此类亦可为誓。凡人犯誓,既经罚赎,即不断为逆人。至于指事而言曰:我若行此事,真宰废予,主必谴于,主即刑予,或我食豕肉等语,乃不经之言,在教典中不以为誓,即犯亦不罚。
    犯誓之罚,或释奴为良,或养十贫人,若无力量,则连斋三日亦可。立誓为恶者,理当反之,即罚亦可。自以合义,指为非义之端,则宜反誓,即罚亦可。若人言曰:我若为此,则吾妻即被出,但一发言之后,若果行此事,其妻即为被出矣!人其可不慎于言哉!
    按:礼法经,此下尚有数册,专言人道,因年老事烦,未暇采集,故乃缺之,以侯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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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5:19:01 |只看该作者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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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6:13:25 |只看该作者
支持!
谢谢阿力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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