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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探索] 转帖:简易教法著作《明德经》——马复初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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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1:58:0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简易教法著作《明德经》——马复初著
首序

    盖凡东土之民,服天方之教者,有习经者,则知其教之当然,并知其教之所以然。无如东土之穆民,未习经者多,偶值本教天命圣行之命行禁止之事,大都茫然不知,设遇他教问难,亦支吾应答。殊不知天方之教,有教有道。教者道之入门,道者教之究竟,未有不入门而至究竟。昨阅复初夫子所辑《礼法启爱》、《真德弥维》合编一书,既明穆民教典日用应行之事,复明穆民归信之准的,较诸《典礼》等书,虽浅而明显过之。如阅者能执此以证经师,即可由教以入道,由道直趋穆民应行之所以然,诚如此书,实穆民入教门之津梁,趋真道之究竟也!吾故乐而刻之,以共同好。是为序。

                    光绪二十五年斋月,成都后学周明德序。
                                      刻于敬畏堂之退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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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6:13:2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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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5:19:01 |只看该作者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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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5:18:40 |只看该作者
十三  立誓篇

    誓乃决念,固词坚定其事,而不更改。指主之名,或主之用,以发言也,如乎并略吸、院略吸、痛略吸【均是安拉的尊名】是也。或指主之尊、主之大、主之胜、主之贵、主之言、主之经亦可。若主之慈、主之妙、主之威、主之怒、主之赏,不足为誓。真宰以外,即指圣人。指天房,亦不为誓。如有心猜疑,故作虚妄之词,必罹大罪。人于未事之先,发誓以结约,至后或反悖,或忘却,俱当罚赎。抑或言我誓、我约,我自作证等语,亦可为誓。又或言,我若为此,我即逆人,我非穆民,我非圣徒,此类亦可为誓。凡人犯誓,既经罚赎,即不断为逆人。至于指事而言曰:我若行此事,真宰废予,主必谴于,主即刑予,或我食豕肉等语,乃不经之言,在教典中不以为誓,即犯亦不罚。
    犯誓之罚,或释奴为良,或养十贫人,若无力量,则连斋三日亦可。立誓为恶者,理当反之,即罚亦可。自以合义,指为非义之端,则宜反誓,即罚亦可。若人言曰:我若为此,则吾妻即被出,但一发言之后,若果行此事,其妻即为被出矣!人其可不慎于言哉!
    按:礼法经,此下尚有数册,专言人道,因年老事烦,未暇采集,故乃缺之,以侯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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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5:18:27 |只看该作者
凡夫妇,皆以情合,退悔者,绝其情也,但退亲退婚,须两姓相商,男以许允为凭,女以财帛为据,或既允口,或以行财,即如明出。在夫有言,吾今退汝,或妇告曰,汝以此财,将我退出,若夫允口,则情遂绝。至退婚之财,夫允其退,则妻给出。父为幼女悔婚,则财系父出,女大托父代悔,财必女出。
    限期者,悔婚被出之后,妇人守制,暂停婚嫁。在良女有经者,以经行三次为限,无经者,以三月为限。在婢女有经者,以经行二次为限,无经者,以二月为限,均自与夫别寝之日为始,至于夫亡之限,不论御与未御,不论在外在家,知与不知,自夫死之日起,良女以一百三十日为限,婶女则守良女之半,惟初入教者,则不守限期。有遗腹孕妇,不论良贱,匀以产后为限期。妇女守限,则一切费用,均由其夫量贫富给之,即童女在父家守制,亦由夫给,惟夫死无费。至制期限内,非惟不可迎聚,并不可请媒说婚,劝女改嫁,若说婚劝嫁,俱犯大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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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5:18:17 |只看该作者
按天方与中国,语言文字不同,是以中国穆民之事,考之经典,往往有不合者。盖前圣所断者,系方言【即阿拉伯语】,而中国所言者,皆汉语。中国之风俗,要皆未聚先聘,而历年久远,若有不悦,夫遂言日:我不要彼,有言过数遍者,有言及数次者,有加以誓词者,或盛怒之时,夫遂言曰:我必逐尔,我必弃尔,我以尔赏给乞丐。凡如此类之言,以为绝出之凭据,是其妻已被三出。况经典中,以临怒所言,则尤为甚。
    考誓出篇所载,凡人预设言曰,吾妻若行此事,若入此室,吾即出之。或指人言曰:若吾聚此妇女,彼必被出,既言之后,或果于此事,果入此室,果聚此人,即为被出矣!抑或人于所聘之妻,在未聚之前,妄自言曰:吾实不要此女为妻,若如此言过三遍,虽使其言女家未闻,而此女已为被出矣!
    中国风俗,亦有出妻之律,但在后,戚以为至耻,必有中冓【指男女私情交媾的丑事】之丑,方可出妻,而出妻必诉之于官,而官又不据行离异,必妇有显淫,始判分离。凡我穆民,于出妻之言,宜加谨焉。盖既言出,论教典己为有据,而论国法,又难径行。若论国法,是悖教典,若废教典,则为大逆。况言出复御,直若奸淫,不若慎言,以免遭愆。纵妻有傲慢之处,宁可挞责,勿言出逐,庶使尔躬,不致遭谴,苟坏教而遭谴,则无可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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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5:18:04 |只看该作者
十二   出妻篇

    出妻者,拆其婚缔,而夫妇离异也。凡为夫者,当年长而晓事之时,无论当面明言,背地暗言,有心故言,无意失言,醉中狂言,怒中妄言,顺口误言,欣时戏言,但凡出妻之言,或一言而包三出,或一出而言三次,即可为被除之据,惟梦中所言,不以为据。
    显出者,夫告其妻,或曰:汝实被出,或曰:吾已除尔,不论有心无心,但一言出,其妻即为被出。若加以坚定之词,如断出、绝出、定出、永出等言,不论有心无心,皆为显出,若起意至三次,即为三出。
    隐出者,出否未定之词,或怒骂抑郁,对妻偶言曰:尔去尔走,我已离尔,我已弃尔,吾不认尔,汝忽认我,用尔给人,任尔寻夫,尔于我躬,己属非义。凡属此类言语,若起意至三次,即为三出,未至三次,是为明出。
    凡为夫者,或因一事,警戒其妻,指事设言曰:我若为此,尔即被出,尔若为此,我即出汝。至后如果为此事,亦即为出妻。
    暂出者,出而复归也,制期未满,则可即行迎归,与之言行亲近,制期已满,则必新用聘金,方可复与缔合,若被三出,旋即复配,是为哈拉母,必待此妇改适他人,与夫交合之后,或因她夫死,或被她夫出,方可复行婚聚,此系圣则,各宜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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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5:17:53 |只看该作者
乳亲大禁图

                        图略

双线为嫡亲,单线为乳亲,以男作女,全图反而观之。嫡派之亲所大禁者,其于乳亲,半亦弗禁。

                     乳亲无禁图
     
                        图略

    乳亲为婚,所不禁者,如嫡姊妹兄弟之乳母,乳姊妹兄弟之生母、乳母,乳子之乳姊妹、嫡姊妹,乳子之外祖母,乳外祖母,乳子伯叔、诸姑、诸舅、诸姨之乳母,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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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5:17:35 |只看该作者
凡父之妾为庶母,其庶母所生之子女,为庶亲兄弟姊妹,其庶母所乳之子女,为庶乳兄弟姊妹,其庶亲兄弟姊妹与庶乳兄弟姊妹所生之子女,及所乳之子女,亦为侄子侄女,亦如同胞,或奸或婚,皆为大禁。
    乳亲为婚,实真宰之所大禁。乃东土穆民,往往习焉不察,或抱子沿街乞乳,或将乳任意给人,不慎于给乳之时,安能辨于结婚之际,推其故,总由父兄、掌教杜口不言,以致经中虽有明条大法,而人竞不知遵守,然无论知与不知,但一为婚,则罪所不赦也。

    婚姻一道,亦有嫡亲所大禁。而乳亲中不禁者,如亲兄弟姊妹之乳母,如乳兄弟姊妹之生母、乳母,如乳子之亲兄弟姊妹及乳兄弟姊妹,如乳子伯叔、舅父、姨母、姑母之乳母,如乳母之生母及其乳母,凡此皆婚姻之所不禁。若乳子是女,可照此反而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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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5:17:24 |只看该作者
十一 乳亲篇

    教典所载,凡二岁半内,吸过他人之乳一日者,其亲遂定,即若嫡亲。无论乳子是男是女,与乳之人,即为乳母,乳母之夫,即为乳父,乳父之妾,即为庶乳母,俨若父母,或奸或婚,皆为大禁。
    凡男女乳子,其乳母与庶乳母所生之子女,皆为同乳兄弟姊妹,其乳母与庶乳母所乳之子女,皆为受乳兄弟姊妹,其受乳兄弟姊妹与同乳兄弟姊妹所生之子女,皆为乳侄子乳侄女,亦如嫡亲,或奸或婚,皆为大禁。
    凡父之正妻,为嫡母,其嫡母所生之子女,为嫡亲兄弟姊妹,其嫡母所乳之子女,为嫡乳兄弟姊妹,其嫡亲兄弟姊妹与嫡乳兄弟姊妹所生之子女,及所乳之子女,皆为侄子侄女,亦如同胞,或奸或婚,皆为大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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