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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伊斯兰教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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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13:31: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伊斯兰教法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1〕关于宗教仪式和义务方面的规定;〔2〕关于法律和政治方面的规定。但是,在教法学著作中,还有大量的规定是很难分类的,例如,允许的和禁止的乐器,金银器皿的使用,两性之间的社会交往,赛马和射箭比赛,生物的临摹和复制,男女的衣着和服饰,等等。教法学著作尽管开列一系列的标题,分别叙述教法的具体内容,但实际上仍然没有系统的分类。在伊斯兰教法中,不仅公法和私法、民法和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现代法律的划分不存在,就是礼仪、伦理和法律之间也没有清楚的界限。曾经出现过对教法规定加以分类的尝试,例如逊尼派把教法区分为:〔1〕宗教礼仪方面的义务;〔2〕教法规定的事务;〔3〕要受的刑罚。但这仅是形式主义的划分,对教法的系统分类从来没有完成过。
                       一、宗 教 义 务
     在传统的教法学著作中,通常总是在前五章论述个人和社团对安拉的义务,宗教仪式上的礼拜行为,也就是作为宗教礼仪基石的五项基本义务:
     (1)信仰的表白。任何人只要当众念诵一次“清真言”,教法就承认他皈依了伊斯兰教;他立刻成为一名穆斯林,有义务遵奉教法的其他规定。穆斯林在达到成年和智力健全后,即成为具有充分履行教法能力者后,至少要当众表白一次。在每日五次的礼拜中,信仰的表白要重复念诵多次,因此教法认为没有必要规定专门的表白时间。伊斯兰教中没有类似基督教的坚振礼,教法也没有规定正式的人教仪式。某些穆斯林倾向于把割礼视为人教仪式,但这在教法中没有依据。在教法学著作中,有的根本不提这一仪式,有的只是附带提一下。在教法学派中,有的认为这只是嘉许的行为,有的认为是必须履行的行为,但仅是几百种在实践中普遍忽略的行为的一种。信徒的感情对这项古老仪式赋予比教法更大的重要性,但各个学派和地区对举行割礼的年龄和方式意见很不一致,因此很难把它视为法定的入教仪式。
     在教法学中,对于这一义务无须专门论述,因为它已从教法学中分离出去,发展成为教义学。所以,传统教法学的第一章通常不是论述信仰的表白,而是有关宗教仪式的洁净)。就其本身而言,教法规定的洁净不是一种义务,也不是一种功德,只是正确履行某些宗教义务的先决条件。
     宗教仪式上的洁净,对于参加礼拜、触摸和念诵经书是必不可少的。在另外一些场合是嘉许的。坏净有三种情况:〔1〕由于接触法定不洁的物体及其掩盖物,例如血、不符合规定死去的动物尸体、动物的粪便、某些动物(猪、狗)、酒等。〔2〕由于睡眠、大便、触摸某些近亲以外的异性等。这是与物质上的洁净无关的行为。以上两种不洁,教法对于清洗有关部位(脸,手至于肘,头,双脚)有详尽的规定。〔3〕由于性交、梦遗、行经、临盆等所造成的不洁,这种情况要求用水彻底清洗全身,包括头发在内。
     (2)礼拜。履行正式的礼拜,必须具备法定的洁净,朝向麦加,以阿拉伯语诵读祷文和《古兰经》的某些经文,采取某些姿势完成一系列的动作。而祈祷)是对真主的祈求,不拘任何形式、时间、地点和语言。祈祷是非规定的、私下的、个人与真主的交往,因此无须具备宗教仪式上的洁净,或采用任何专门的姿势和动作。除了少数的例外,在任何时候举行礼拜都是嘉许的,但每日五次固定时间的礼拜则是必须履行的。在举行礼拜仪式前,礼拜人要说出或默述自己参加礼拜的心愿,因为教法认为,缺乏虔诚心愿的礼拜行为是无效的。在集体礼拜时,礼拜人要排列成行,由一人站在前面作为领拜人。教法要求信徒尽可能地去清真寺参加礼拜,由专职的领拜人领导正规的仪式。每日五次定时的礼拜,都有一位宣礼员)从高处大声宣唤礼拜的召唤。清真寺里的集体礼拜,在召唤后立即举行;在其他地方举行的礼拜,可以在下次礼拜前的任何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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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13:32:04 |只看该作者
星期五中午的公众礼拜,即聚礼,内容略有不同,包括一次简短的布道演说,大多是由一名专职人员宣讲的。在每年的两大节日中,都有一次教法专门规定的节日礼拜,即会礼,在晨礼和晌礼之间举行,内容包括一次布道演说。这两大节日,一次在教历十月一日,即斋月后的第一日;另一次在教历十二月十日,”即朝觐时在米那宰牲那一日。其他的节日尽管有的更为隆重热烈,由于形成于教法的有关规定定型之后,都没有专门规定的带有布道演说的节日礼拜。在教历三月十二日纪念先知穆罕默德诞辰时,以及其他一些隆重场合,都要诵读颂扬先知生平的待文。在教历七月二十七日纪念先知霄升时,要诵读由《古兰经》第十七章第一节和六十节扩充的颂文,专门述说先知霄升时在各层天的际遇。在教历八月十五日夜晚,人们为翌年的福站而礼拜。在斋月最后十天的单日夜晚,其中有一夜据认为是决定命运的,人们也举行礼拜。
     对某些情况,例如丧葬、日食和月食、干旱、地震等,教法规定了不同仪式的特殊礼拜。这些礼拜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每次的拜数从两拜到四拜不等。在多数场合,举行两拜是嘉许的。
     礼拜一直被认为是伊斯兰教的主要特征。《古兰经》有时把穆斯林称为“奉行拜功的人”。即使是那些唯信仰主义者,也倾向于把礼拜视为信仰所不可缺少的体现。许多教法学著作专章论述疏忽拜功的人,虽然没有严格的列人背教者,但规定有关叛教的教律也适用于他们。对于伊斯兰教的其他主要义务,原则上只有否认而不是疏忽才被列人不信者。
     (3)斋戒。在斋月,全体穆斯林都必须封斋,自黎明到日落,禁绝所有的食物、饮料、兴奋剂及性交。在斋戒中。下述行为是教法赞许的:①尽可能在确定日落以后再吃开斋饭。②尽可能晚地吃午夜以后的封斋饭;两者都要选择成熟的椰枣、洁水和其他清淡的食物。③戒除粗话、诽谤、中伤、造谣和辱骂。④避免会引起自己或别人情欲的行为。⑤戒除拔罐或放血。⑥戒除品尝食物。⑦戒除咀嚼食物。⑧在一天的斋戒结束后感谢真主。⑨为自己或别人诵读《古兰经》。⑩在斋月里到清真寺幽居静修。安萨里还加上在斋月里发放施舍。
     斋月的斋戒是伊斯兰教的主要义务,否认履行这一义务的人是不信者。没有正当理由而放弃斋戒的人要被监禁,强使产生斋戒的心愿。但是,如果有人并非故意地吃了一些食物,特别是新人教的或没有受过教育的,则不算是对斋戒的破坏。斋月的开始和结束,与其他重要的宗教日期一样,唯一取决于新月的出现。以前,这依靠观察而不是天文历法的计算。一般由两名有声誉的见证人进行观察,有时也由法官或宗教学者决定。当然,斋且不能少于二十八天,也不能多于二十九天。在不同地区,宣布封斋开始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如在宣礼塔顶挂灯或绿旗,鸣炮等等。
     还有一些情况,也必须履行斋戒:①在斋月所缺的斋日要补斋。②立了斋戒的誓愿。③在确定的情况下为了赎罪,三天至两个月的斋戒)。④天旱时为祈雨而举行礼拜仪式时。⑤曾在教法许可的情况下破斋而后的补赎。有些人可以免除斋戒:①接近衰老的人(男于为四十岁以上,妇女没有精确规定)和没有希望康复的病人,不必补斋。②怀孕和喂奶的妇女,必须补斋和施舍。③可能康复的病人和因饥渴难以坚持的人,必须补斋。④日出前出发的旅行者,必须补斋。⑤从事繁重工作的人。必须在夜晚说出自己的心愿。
     除了教法规定的斋戒外,在阿木拉日(教历一月十日)、阿拉法日(教历十二月九日)、教历十月的六天(一般为二日至七日)内自愿实行的斋戒是受嘉许的。但在两大节日、在宰牲节后的三天节日和遇有危险时,以及经期的妇女,禁止实行畜戒。在犹太教的安息日和基督教的礼拜日封斋要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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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13:32:23 |只看该作者
(4)法定的施舍。原来规定的是自愿施舍的慈善行为,后来发展成为一种课税制度。教法认为,这是应向五类财产持有者征收和用于八类人的课税。原则上,教法规定要用实物支付,由专门任命的税收员及其助手征收。征收的财产有:①谷物,即作为粮食生产的农产品。②果品,专门提到的是椰枣和葡萄。这两类是在收获后立即交付十分之一(采用人工灌溉的土地交付二十分之一)。③畜群:骆驼、牛、绵羊和山羊。哈奈斐学派还加上了马。④货币:金和银。⑤商品。后三类是在连续占有一年之后估价,然后交纳二十五分之一。不过,财产占有人只有在他的年收入超过规定的最低限额时才需纳课。这种最低限额规定为:谷物和果品是五驼担多畜群是五只骆驼、或二十头牛,或四十只羊。货币和商品值是二十个第纳尔,或二百个第尔汗。对于征收来的这种施舍,教法根据《古兰经》第九章第六十节,规定“只归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事实上,伊斯兰教法作为一种理想的规范,在具体的实施中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和分歧。教法学认为,在麦地那神权政体时期规定的这种施舍,不论任何时候都是穆斯林必须缴纳的唯一捐税,所有其他税收都是额外的勒索。但是,几乎在所有的伊斯兰国家中,都通过行政法规和惯例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税收制度,而法定的施舍则变成不由国家直接控制、多少带有鼓励性的财政捐助。
     另外,在斋月末,每个穆斯林必须替所有家庭成员发放“开斋施舍”。这种义务普遍受到重视,只是发放的方式更多地是按照地方习俗而不是教法的规定。人们常常施舍给他的宗教教师、奶妈、或者有虔诚名声的人,希望他们的祈祷能给白己带来好运。除此之外,个人随意的施舍总是受到热烈赞许的。
     (5)朝觐。教法规定,每个穆斯林,不分性别,只要身体健康、旅途安全、能自备旅费、而且家属生活有着落,一生中至少必须进行一次朝觐。这指的是大朝,即在教历十二月七日至十三日于麦加及其东郊圣地集体履行的一系列仪式。至于绕克尔自环行七周,然后去附近的资法和麦尔瓦两座山丘之间奔走七趟,叫做小朝,个人随时都可以举行。这些古代阿拉伯人的宗教仪式被穆罕默德接受下来,经过改革变成伊斯兰教的重要仪式。最初,它相当于阿拉伯民族的宗教节日,在教法形成时期变成了穆斯林的节日,麦加也变成一个国际性的朝觐地点。《古兰经》禁止阿拉伯异教徒参加朝觐的启示,在教历一世纪以后,由教法扩充为禁止一切教外人进入圣地。
     如果没有特殊的理由,一名有能力而没有履行这一义务的穆斯林,并不算作罪人。在他死去后,有的教法学派认为,他的遗产应授予下位代理人去代替他朝觐。另一教法学派许可生前派人代替朝觐。如果有能力但不能亲自履行这一义务,他就应该委托别人代理。由于实际的困难很多,免除朝觐的理由总是不难找到的,它也不是必须无条件履行的义务。然而,就其政治和经济影响来说,朝觐对于伊斯兰教的发展仍然起着头等重要的作用。
     伊斯兰教的第一座清真寺———麦地那清真寺,很早就成为另一个朝觐的中心。随着穆罕默德日益受到崇敬,出现了对先知陵墓的朝拜。尽管有有人派的反对,这种朝拜仍然发展成为穆斯林前来朝觐的主要日的之一。朝觐麦地那自然成为朝觐麦加的一个补充。在教法中,这是嘉许的,但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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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13:32:51 |只看该作者
二、家庭、婚姻与继承
     在实践意义上仅次于宗教义务的是家庭法,因为社会舆论一直认为,它与宗教的关系比财产和债务法更为密切。家庭是伊斯兰教法承认的以血缘和婚姻为基础的唯一社会单位。在与继承、人身伤害、以及超出狭义家庭范围的赡养有关的事务中,氏族关系还留有痕迹,但仅仅视作家庭的延伸,并非教法承认的社会集团。
     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由新郎或他的代表与新娘的法定监护人缔结,并且必须有两名有名望的证人在场。证人在场有双重目的:证明婚姻的成立和否认双方有不端行为。缔约时,新郎必须承诺给予新娘聘仪。这种婚娶赠与已失去过去那种支付身价的性质,不是给予女方氏族而是赠与新娘本人;在解除婚约时,仍然作为女方的私产。新娘的法定监护人,按照教法规定的顺序是。男性近亲、恩主(解放他的前主人)、族亲、卡迪(教法执行官)。法定监护人可以作主将未成年女子嫁出,但当她达到成年时享有撤销权。由主人作主嫁出的女奴,当她成为自由人时也享有撤销权。根据某些教法权威的意见,成年的自由妇女可以自己择偶定亲,但法定监护人可以家族的名誉为由,有权反对不符合“门对户当”的婚姻。不论任何情况,穆斯林妇女都不许嫁给教外人。而穆斯林男子则无须考虑门第,可以娶“曾受天经的自由女”。不过对于这一点,教法学派之间还有分歧。
     自由民可以同时娶有四名妻子,奴隶只能娶两名。不过,教法规定了许多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法定婚姻障碍:①血统近亲和姻亲,禁婚来等。堂姐妹不在此限。②奶养的亲属。产生奶养关系的最低限度是哺乳两年半。③同时娶两名在上述禁婚亲等内的女子,也是禁止的。此外还有回宗教关系和风化关系构成的婚姻障碍。
     教法规定,妻子应服从丈夫,丈夫则应充分地供养妻室。如果有几个妻子,丈夫要公平对待每一位妻子。这一要求是现代的教法改革者们坚持一夫一妻制的主要依据,因为事实上,丈夫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妻子的可能性是很小的。男子还可以把他的女奴充作填房,而不缔结婚约。该女奴所生的孩子,与主人的其他孩子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女奴由此可享有妾的身份,主人不得将她出卖或赠送别人,在主人死后,该女奴就可自动变成自由人。
     关于离婚,除了妻子行使成年时的撤销权等少数情况外,i动权完全操在丈夫一方。通常情况下,离婚就是丈夫休妻。丈夫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简单的宣告休弃妻子,一种是可以挽回的,一种是确定不变的。采用第一种方式宣告后,在妻子应守的等待时期内,丈夫还可以撤销。但这样宣告三次以后,休弃就成为不可更改的了。如果丈夫同时作出三次宣告,也是确定不变的休弃。在此之后,丈夫不得与前委重结良缘,除非她与别人正式结婚,并且合法离婚之后。在一些地区,以古代阿拉伯习俗为依据,对于聘仪和有条件的休弃的裁决审慎地予以控制,实际上超出了教法规定的范围而加强了妇女的地位。
     对于继承的基本原则,《古兰经》中作了详尽的规定。因此,伊斯兰教法中没有指定继承人的制度,遗嘱也被限定于遗赠和委托监护人。继承仅指获得遗产的权利,而不是权利和义务的总和。首先要从遗产中支付丧葬费、债务和税收,扣去遗赠(被限止在三分之一以内),然后按血缘、婚姻和依附关系排定继承顺序。①《古兰经》规定固定份额的继承人。②父系族亲。③恩主及其族亲。④母系血亲。⑤皈依伊斯兰教时选择的思主。⑥死者承认但没有证据的亲属。⑦公共财库。这些规定实际上否决了氏族男性族亲分享遗产的特权,确立了以家族近亲为主的继承制度。女性近亲的继承权得到承认:处于同一亲等的女亲属得到男亲属的一半;如果没有同一亲等的男继承人,则得到一份。排除继承的原因有:奴隶身份、造成死者死亡、宗教不同、住地不同(分住伊斯兰地区与非伊斯兰地区)等。
     不论何时,这种继承原则与社会和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时,人们总是设法回避,但无人敢于采用新的法律。关于遗产分配的讼争,通常只有卡迪有权根据教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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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13:33:08 |只看该作者
三、财产和债务法
     财产和债务法虽然属于纯粹的经济事务,仍然受到宗教和伦理规范的约束,由此而产生的效力也十分明显。
     在伊斯兰教法中,对物品的绝对的和排他的支配权,叫做所有权,而对物品的实际管领力,叫做占有。在某种意义上,用益权被视为物,收益是享有用益权的财产,因此两者都是所有权的组成要素。对于所有权的保护,教法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所有权的中止,要正式通过移转。在某些条件下,作为订立移转所有权的契约效力,对于物品的实际占有必须随即移转。在伊斯兰教法中,私有财产的权利得到神化,变成国家的权利。在理论上,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只有哈里发(这里指执掌政教大权的领袖)才有权支配,一般的人只是占有。占有被认为是事实而不是权利。教法不承认长期占有所取得的所有权,但可以通过程序法而获得实际效力。在实践中,尽管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不尽相同,实际占有还是受到行政法规的保护,变成了所有权的一种权能,形成国有制向纯粹的私有制过渡的潜在趋势。
     不当得利是伊斯兰教法禁止的。最突击的例子是关于利息的禁令。对于可以量度和称量的,以及同一种类的物品,不等量交易和拖延支付的行为,都属于违禁的。教法根据《古兰经》对于赌博的禁令,坚持契约的标的物必须是确定的。任何包含不确定条款的契约,都作为赌博的一种形式而予以禁止。不过,出于商品经济的实际需要,一些教法学派把禁令限于经文提到的几类物品,并虚构了在文字上回避教法规定的种种选择手段,在教法学中产生了一门特殊的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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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   法
     刑法主要以《古兰经》为基础,对于私人报复、固定刑罚、酌情量刑、以及预防性的强制措施,形成一套繁复的制度。但是,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概念几乎没有发展,未遂、共谋、共犯的学说还没有产生。
     教法规定的刑罚可以分为两类:私人报复和对违犯教律的惩罚。由此而涉及的犯罪行为也分为两类:
       (1)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包括杀人、伤害、损坏财产(,犯法行为)。其中杀人又区分为蓄意谋杀、有意杀人(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使用致命凶器)、误杀、间接杀人。根据情节分别判处:报复、赎罪和血金。教法承认古代阿拉伯人的报复权利,但限制为对凶手的同态复仇,并在任何情况下都赞许放弃报复,或者接受血金,或者无条件的宽恕。
     (2)《古兰经》规定刑罚而明确禁止的行为,因此被视为违反教律罪。这种固定的刑罚被称为“安拉的定制”,是典型的限制性禁令。固定刑罚的犯罪有五种:①通奸,对于已与一名自由人配偶合法完婚的自由人,要以石击毙。在相反的意义上,作为从未犯过通奸罪的自由人,他受有关反对诬告规定的保护。对于其他人则处以鞭答一百下,奴隶减半。②诬告不贞,鞭答八十下。③饮酒,鞭答八十下(什叶派教法为四十下。④盗窃,脏物价值在十个第尔汗以上,砍去右手;再犯时,则砍去左脚。继续再犯,或者依次砍去左手、右脚,或者只是监禁直至悔改。⑤劫掠,根据案情分别判处:砍去右手和左脚(抢劫),用剑处死(仅仅杀人),钉死在十字架上(既抢劫又杀人)。
     对于判教罪,男子要处死,但执刑前给于三天期限改悔是嘉许的。女子要受到监禁,并每三天鞭答一次,直至重新皈依伊斯兰教。至于其他的反教罪,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定刑罚,多偏重于“来世的刑罚”。其他的刑事犯罪,都由卡迪酌情处理责罚,但不谈超出固定刑罚的最低限额.
     在教法学著作中,存在着尽可能地限制固定刑罚适用的倾向。人们总是尽量缩小固定刑罚的适用范围。例如,除了诬告不贞外,撤销供词是受到赞许的,也就是说卡迪应向供认人指出这种可能性,。这与其他案件形成鲜明对照。对于证人的人数、资格、证词的内容,特别是在通奸罪中,要求特别严格。有关诬告不贞的刑罚,对于通奸罪的刑罚的适用也起了限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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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诉讼程序法
     在教法学著作中一般都列有专章论述诉讼程序。在理论上,一切争执都要提交卡迪(教法执行官)裁决。各教法学派对于卡迪的资格,从学识和品德上规定了极高的标准。卡迪是由国家任命的,但是任命他的政权和他本人是否符合教法要求,并不影响他作出裁决的效力。由于行政当局不断扩大自己的司法权力,卡迪的司法范围逐渐地局限于婚姻与家庭、继承、瓦各夫、以及行政当局提交的诉讼。在司法权限之外,他却有权管理失踪者、孤儿、弃儿和禁止产人的财产、发现物、虔诚基金、遗产,甚至社会的公共福利。因此,他被视为“没有监护人的那些人的监护人”。严格的教法理论不承认逐级上诉的法庭等级,只有平反院才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受理上诉的法庭。在现代的穆斯林国家中,适用现代法典的法院基本上已经取代了卡迪法庭。
     诉讼程序比较简单,没有严格的诉讼形式,不重视书面证据。在诉讼中,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对被告适用以宣誓证实本人的陈述。由于教法对于证据的严格规定,造成许多案件中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因此,决定原告和被告的胜败,常常决定于法律推定的事实有利于谁。如果没有法律证据,被告宣誓证实本人陈述,他就胜诉。他若拒绝宣誓,原告宣誓即可胜诉。结果,双方都必须宣誓,而法律推断一般有利于否认的一方。最重要的证据是证人证言,因此证人与证据有时用作同义词。在诉讼中作出的供认,严格讲不是证据;在理论上,必须得到证人证言的证实,才能取得法律证据的充分效力。法定的两份证人证言必须完全相同,否则均属无效。为此产生了专业证人。及“公正人”制度。
     在伊斯兰教法中,诉讼程序的重点与其说是弄清真相,还不如说是套用某些刻板的条文。这种形式主义的特征,使它在整体上已不适应于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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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宪法与战争法
     对于这二方面。并非所有的教法学著作都有专章论述。哈里发或伊玛目职务的问题,引起了三大教派的分裂,因此人们倾向于视为教义学的内容。但是,对于穆斯林国家的政治首脑,教法学的各章理所当然会有所涉及。一些有关的专门著述,都是在哈里发职务失去实际意义后构思的。作为哈里发职务的前提,统一的穆斯林神权政体早已不复存在。有关的论述只是脱离现实的虚构而已。
     由于伊斯兰教对于宗教和世俗生活的不加区分,所谓穆斯林国家在定义上是指宗教而言的。哈里发与伊斯兰教的关系,只是一位捍卫者的关系。他捍卫信仰、发动圣战、扩张领土、征收赋税,所行使的全是政治权力。实际上,他没有制定教义的权力,也没有立法权。他是穆斯林社团的行政首脑,是根据教法才执掌权力的,因此保护和执行教法是他的首要职责。作为一名完善的统治者,他应该属于古来什部落,具备必要的品德和素质,为公众拥戴并举行过巨服的仪式。但是,政治现实迫使教法理论逐步放弃这些条件和资格,而全力强调具有实际有效控制的行政权力。对于既有的统治者,只要没有公开叛教,或强迫穆斯林违犯教法,一般是予以承认的。
     教法规定,发动圣战是哈里发的一项主要职责。这是以四大哈里发的史实为基础的,他们作为信士们的长官,是早期对外征服的军事统帅。哈里发要利用一切机会,不断地削弱异教徒居住的“战争地区”扩大“伊斯兰地区”的版图。根据侯代比叶协议的先例,哈里发不得与“战争地区”缔结十年以上的停战协议。伊斯兰教初期显著的政治和军事特征,表明圣战是其传播的主要方式。后来,穆斯林商人和移民做了大量的、间接的工作。他们通过婚姻在异教地区形成小型的穆斯林社团,成为当地传播伊斯兰教的核心。有时,苏菲派及其教团承担了传教的使命。但是,整个地区的伊斯兰化,常常是由新皈依的穆斯林对邻近地区发动圣战来完成的。
     教法认为,在圣战之外任何战争均属非法,只有镇压叛乱的穆斯林为例外。关于发动圣战、分配战利品、征服地区的税收等规定,大多都是以圣训为依据的。对于战俘的待遇,伊玛目可以按照伊斯兰教的最高利益,或者释放,或者赎身,或者处死,或者变卖为奴。只有这种方式,战俘可以合法地变成奴隶。据此,教法理论认为,既然释放奴隶是最重要的功德,在某些情况下还是赎罪的条件,那么伊斯兰教最终目的的实现,即圣战的结束,意味着奴隶制的结束。因此,一个穆斯林政府即使反对奴隶制,一般也不会缔结禁止奴隶制的条约,去冒否认教法的风险。
     教法的基本内容,显示了教法理论与社会现实相脱离的基本特征。作为宗教法,它不是根据政治经济需要立法的成果,而是宗教学者对于早期社会法律关系的再评价。教法理论的僵化,限制了它继续适应社会条件变化的可能性,反过来必然缩小了它对现实生活的直接影响。作为穆斯林社会传统和理想的行为规范,伊斯兰教法仍然具有广泛的影响i但在司法领域内,它很早就只是部分实施的法律。因此,在近现代的社会改革   中,出现了用现代法典逐步取代教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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