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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的经营思想与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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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21:53: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伊斯兰教的经营思想与法则
作者:马荣君
陈涛
关键词:伊斯兰教
经营
来源:《第三届西安伊斯兰文化研讨会论文汇编》
随着八十年代冷战的结束,世界各国都将战略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中国作为其中一分子,同样将战略目标转向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发展本国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一伟大的实践中。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拨乱反正,民族宗教政策得到了落实,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以一种崭新的面貌投入到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大潮中。特别是回族人民,更是这一正确政策的直接受益者,他们充分发挥本民族善于经商的特点,不仅很快地适应了这一重大变革,而且从中获得了空前的收益;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穆斯林群众更是如鱼得水,在商海中不断地提高自己,开拓思想,把握商机,使回族经济总体上了一个台阶。仅就西安回族经济来讲,从刚开始的主要从事传统饮食业发展到涉及食品加工、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饭店、旅游业、保健卫生业以及房地产开发等多种行业并举,其中不乏有大的集团公司和具有相当规模的合资、独资经济实体。这一切都向世人证明了回族人民的能力、胆量和他们的聪明才智。去年党的十五大的召开,确定了今后经济工作的重点仍然是进一步发展搞活经济扩大内需,在这样的大好形势下,作为回族穆斯林怎样才能既要保证在商品经济日趋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又能在参与和组织商品经营活动中守住自己的本份,这就要求我们要了解、掌握伊斯兰教的经营之道。
商品经济是商品交换和商品经营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虽然在一千四百多年前,伊斯兰教发展初期,商品经营活动并不发达,然而,伊斯兰教却通过简单的商品买卖活动为人们昭示了伊斯兰教的经营思想和法则。
一、关于贸易
所谓贸易就是在两人(或两单位)以上人们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即就是在双方或者多方之间进行的商品买卖活动。根据不同的贸易标准的和不同的贸易伙伴可分为若干类,这里不做详述。伊斯兰教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商品贸易活动,它将贸易分为两大类:今世贸易和后世贸易。
对于今世贸易,清高的真主将在地球上(今世)寻求真主恩惠的人同为主道而战者相提并论,他说:“他知道你们中将有一些病人和别的许多人,或旅行四方,寻求真主的恩惠;或为真主而作战,故你们应当讽诵其中简易的文辞”。(古兰经7320
对于后世贸易,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我将指示你们一种生意,它能拯救你们脱离痛苦的刑罚,好吗?你们信仰真主和使者,你们以自己的财产和生命,为真主而奋斗,那对于你们是更好的矽果你们知道。”(古兰经611011
以上经文为我们说明了一个穆斯林应当积极地投人到为后世的生意中去,要信奉真主及其使者,要为真主而奋斗;同时告诉我们允许穆斯林重视今世贸易,在现实中,奔走四方,寻求真主的恩惠,享受真主的恩泽。
本篇所要论述的主题是今世贸易,即现实生活中的商品贸易。我们大家都知道,从事商品买卖活动,通常都必须取得买主和卖主双方的同意或认可,否则,为不公平交易。因此,穆圣说:“真主爱怜豪爽的人,无论他是在从事买卖活动还是在取得所需之时。”穆圣在此所说的豪爽正是穆斯林兄弟之间,人与人之间互相爱怜、相互帮助的媒介。怜悯人者,真主爱之,否则,将得不到真主的抚爱。商人的豪爽就是要善待每一位顾客,优质服务使顾客满意,而不应暴利销售,损害顾客利益,不能欺骗、欺诈顾客,不能以不正当手段竞争,不能短斤少两,不能发谎誓。这些行为不应当是穆斯林所为。圣训云:“骗人的人不是属于我们(穆斯林)”。
那么,买方的慷慨则表现在不同卖方争吵,不强迫卖方廉价出售其商品,不要盘算怎样才能通过不正当方式得到更多的廉价商品而自己明知其实际价值。也许这个生意人收人微薄,家境贫寒;或许他是为了家人的生计整日劳作而疲惫不堪的。因而,在这种情形下,买主则应当慷慨、豪爽,甚至可以付出高于商品价格的钱作为布施,以之来减轻真主的温怒而求得真主的慈悯。
穆圣就买卖之间的豪爽和诚实方面,为我们列举了许多值得学习,值得赞赏的事例,由艾布·胡莱勒传述:穆圣说:“有一人从另一人手中买了一处地产,之后,发现其中埋有一罐金子,买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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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21:53:45 |只看该作者
人随即找到卖地者说,你拿回你的金子,我只是买你的地而不占有你的金子。谁知实地人却说,我将地产及其所属物均实于你,这罐金子理当属于你。就这样推来推去,僵持不下,只好找来一位公正的评断人,当这人听了他俩各自的陈述后,敬佩不已,遂生一计道:你俩都有孩子吗?其中一人道,我有一儿子,另一位则说,我有一女儿。他说月就好办了,就让你俩的子女结为夫妻,让他们俩共同拥有这块地产共同靠这块地产谋生、布施。”
这个美丽的故事值得每一位穆斯林效仿,并付诸实践,使自己在今世成为一个诚实者,在后世成为一个尊贵者,一个受真主喜悦者。
二、关于垄断
世界各国人民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经历过物质馈乏、食品短缺、物价上涨的阶段,这些情况往往会引起大众的不安、恐慌和紧张,严重者则会引起社会动荡、秩序混乱甚至危胁到统治者的政权稳定。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某些不法商人乘此机会大量聚敛财富,垄断市场,哄抬价格谋取暴利。因而,商人在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方面,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条件下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均不相同。他们或着霸道经营,以谋取高额利润为目的而不体恤人民大众的疾苦,而遭到大众的咒骂和唾弃;或者凭良心以质论价公平交易崇尚商业道德而得到人们的认可和赞扬。这一切都取决于他们作人的道德取向,他们的宗教价值观以及他们在经营活动中是否敬畏真主。
当一部分商人为接近真主以更多困难户能承受的价格廉价出售自己的商品,并以得到真主允许的有限利润为满足时,另,部分商人却乘这个机会大肆采购、屯集商品以达到垄断商品获取高额利润的目。
伊斯兰教赞扬第一种商人,他们为了减轻人们的负担而甘愿损害自己的利益;同时,鞭挞了第二种商人,他们将自己的暴利建立在人们的艰难困苦之上。穆圣在表示伊斯兰教对这两种情况的观点时说;“诚实的商人后世之同与殉教者同在个商人是幸运的,垄断人是受诅咒的:进口商人是指将市耻缺乏的商品从外地(外国)组织回来,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以适当的雌出售商品。垄断商是指将商品库存起来,等待市场缺乏该商品时再拿出来高价地售、谋取胸。在禁止这种行为和贪婪,剥削等行为时,穆圣说:“谁垄断了穆彻食品(销售人真拥使他倾籁产”又说:“垄断穆斯林食品达四十天的人,真主及其使者与他无干。”由穆阿兹·本·加伯里传述,他说:“我问主的使者,何为鳅者?他说就是当听到商品涨价时窃喜,当听到商品价低时忧郁的商人”在表扬那些以当天市价交易而知足的商人时,真主的使者说:“从外地运回商品,并以当日市价出售的人,犹如他以他的商品布施。”穆圣将不贪图取得高利颇辗比喻为布施,是因这这样的生意人,如果不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不体恤大众的痛苦和困难,他完全可以以远远。高于价值的价格出售商品而取得高额利润。
先贤们在他们的商业活动中敬畏真主坚决遵守穆圣的嘱咐,当他们为满,足加的需求从外埠组织。回商品后,立即将投放市场销售,满足于微薄的利润,真主以这种薄利使他们吉庆。他们不贪图暴,尽管明知日后利润必然加像这些廉洁虔敬的人中有一人,他家住瓦西图城中,准备将一船小麦运往巴士拉城出。他在给经济人的委托书中写到“请你将这些小麦在抵达巴士应的当夭鹏售,万不可拖至次日。”当这船小麦运抵巴士拉市场时。有位商人就对经钱人讲,假若你推迟一周再出售这些小麦,将会得到数倍利润。这位经济人采纳了这个建议,果然一周后获利数倍,便赶快将这一好消息告诉货主。然而,他却得到了货主这样的一封回信;“我为了我的信仰完美,而满足于微薄利润,你却擅作主张,违背了我俯愿,我并不想因得到高额利润而使自己的信仰受损,你本是为我好,却犯了一个错误士希望接到这封信后,将卖麦子所得货币,施舍给巴士拉城的贫穷人们,但愿我能从霸占市场的罪行中脱身并不要接近之。
伊斯兰教就是要医治人们的贪婪之症。这种病症往往导致人们良心沥灭,贪得无厌。所以,他告诉人们要以微利而知足,真主将以微利使他们吉庆;他们一则以这种微利来避免由贪婪招致的不幸。当人的心一旦被贪婪占据时,便会利
欲熏心不择手段地从事制假、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勾当,以致于违反伊斯兰教法、违背社会道德直至走上犯罪道路。如果没有知足之心,板呆(仆人)就不会感受到真主的思慧,即使真主大量行恩于他,他的情形就犹如一个口干舌燥之人以盐水解渴一样,只能使他更加干渴。因而赛阿德·本·阿比·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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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21:54:27 |只看该作者
嘎斯嘱咐他的儿子说:“儿子啊!如果你想寻求富裕,当以知足之心求之A果没了知足之心,再多的财产也不会使你富有。”部分经济学家认为,《古兰经》“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我替必要使他们过一种美满的生活,”(古兰经1697)经文中“美满的生活”就是知足的生活。 传说有一位药剂师曾经想尽快富起来,便抬高药品价格以取得高额利润,反而他的生意十分萧条。当他改变了经营方式后,他的药品开始畅销,自然也获得了相当利润。这人谈到他的经营秘诀时说道:“曾有一人经过我的店铺看到我门前冷落,车马稀少,而其他店铺门厅若市,便说到,‘你想将生意作红火,改变目前的状况吗?’我说,‘当然’。他便说:‘你布施,(即一半生意,一半布施)意即降低利润销售)你忍耐一年,因为帅呆格(布施)不会推迟一年才给你带来好运,否则,它会愧对于你。’然后我照办了,果然,一年后,我的生意越作越红,整日商店里人来人往,热闹非凡。这时,那人又告诉我,‘就这样做下去,切忌见利忘义,否则,不幸就会降临’。我便牢记他的告忠,并坚持依照遵行,数年后,我已有了丰厚的收人。俗话说,薄利多销,门厅若市,强于价格昂贵,门厅冷落,此言甚佳。” 以上提到的是取得合法收益的例子。无疑取得非法收益将给人们带来恶果、招致忧伤。关于这一点举一列说明,由阿卜·拜克尔从穆圣上传述:“真主将天堂在那些以非法之物滋养的身体上做了哈拉木”。即真主不会让那些由非法之物滋养的躯体享受天堂的思慧。伊本·阿拔斯说:儿真主不承领内里藏有非法物之人的拜功。” 三关于非法贸易 确实,伊斯兰教禁止将收益建立在罪孽基础上的贸易,禁止出售猪肉、酒水、禁食的饮食、佛像、十字架等商品,在从事这些商品的交易中就有表示支持、赞扬这类商品罪孽的倾向,就会将人们导引其中,使人们很容易去干去接近这些非法事物。伊斯兰教禁止买卖、占有这些东西,就是要人们轻视它、远离它。因此,穆圣说:“确实,真主禁止出售酒、出售自死物、出售猪肉、出售佛像、又说:“的确,当真主禁止一物时,它的价值也是非法的,所有来源于买卖这些非法之物所获得的收益都是非法所得,都是不洁净的,由这些非法所得滋生的身体上任何一块肉,火狱对它是相宜的。从事这些非法贸易的人不被认为是诚实可告的,他从事这种贸易的根源就是其思想是隐味的,伊斯兰教要同他斗争,断定不会承认他。” 即使从事允许物品的贸易活动,经营者同样要提防某些情况,才不致于在后世之日被复生在歹人之伙中。一天,穆圣前往清真寺去,当他看到一些人正在作生意便同他们打招乎,这些人赶快回答圣人并抬头望着圣人。穆圣说:“生意人在后世之;日,被复生为千万的人,除非他敬畏真主、行善、诚实、瓦伊利·本 ’阿斯法尔传述:真主的钦差(愿主福安之)来到我们中间,我们正在做生意,他说:“做生意的人们啊!你们谨防流官。”因而,生意人要时刻注意不能说谎,谎言是生意人的温疫,谎言会引辱人们无耻,而无耻会将人引向火狱。同时,生意人还要提防一般发誓和有针对性的诅咒,穆圣说:“三种人,真主在后世之日不看他们,也不洁净他们,其中之一就是以发假警来隐藏其商品假点的人。”的确,真主的使者禁止商人多发誓,他说:“发誓可以隐励商品的疵点,同时也会抹掉吉祥。”穆圣之所以憎恶在买卖中多发誓,因为它首先是哄人们的前兆,其次,它导致从内心失去对真主尊名的崇敬,再次,它增强了非法性,帮助生意人以发假誓来哄骗人。文比·赛义德传述:‘有一个乡下人牵了一只羊,我说,三个迪尔汗卖吗?他说,以真主的名誉起誓,我不卖。然而他却以这样的价格卖了羊。我将此事说给穆圣听了,然后,穆圣说:“他买了今世却卖了后世。” 四、关于欺诈、蒙骗、做弊 艾布·胡来勒经过一个卖奶的人,发现这人正往牛奶中掺水,便对他说道:“后世之日,当人们让你将掺入奶中的水提出来时,你该怎么办呢扑在今世,仅为贪图小利而损害他人利益,真主在后世必然要让受亏者向亏人者讨回公道,独占人们日常必须品,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商人,他在保护自身利益、民族利益和宗教利益方面是个罪人,会受到众人诅咒,从真主的恩赐中是无份的。伊斯兰教禁止欺骗,它将欺骗从穆斯林的品德中剔除掉。任何一个穆斯林都不应该骗人,无论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谨守诚实,以诚待人、取信于人,为信仰而诚信比在今世获取任何利益都可贵、都高尚。穆圣说:“两个生意人,原本是无分别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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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21:54:47 |只看该作者
果他俩诚实,向顾客说明其商品的质量优劣,那么,他俩在买卖中是吉庆的。假若他俩是不诚实的,隐瞒了其商品品质缺点,那么他俩在其经营中是不吉的。”又说,明知商品有缺点而不加以说明,故意隐瞒其缺陷的人,是不合教法的。”有一次,穆圣经过一个卖面粉的人,觉得他神色不对,便走过去,将手伸往面中,发现底下是潮湿的,遂问道:“这是怎么回事?卖面的。”那人羞得无地自容答道:是被雨水淋湿了,穆圣说,你为何不将湿面翻到上面以便人们看到呢?欺骗人的人,是不属于我们的。”伊玛木安扎里在《伊哈牙伊》经中讲到:“最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莫过于在商品中掺假或掩盖商品的缺点,损害消费者利益。穆圣说过,“欺骗我们者不属于我们。” 须知,欺骗不仅在商品经营中是非法的,而且在生产中同样是非法的,有人问伊玛木艾哈卖德关于细补过的衣物其痕迹并不明显,伊玛木说,隐藏了衣服的疵点而当正品出售的人其做法是可怕的,不合法的。对于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贸易中应当诚实无欺,要说明其商品的优劣、不能隐瞒瑕点,不能象有些人那样给汽油中加水,给奶中兑水;也不能将用油脂、骨类制成的奶油说成是纯奶油;更不能给蜂蜜中加人蒸馏水再以蜂蜜出售等等。这一切都是欺诈行为,为伊斯兰教严令禁止。前辈先贤们,在作生意时,都特别注意说明其商品的缺点,从不对消费者隐瞒,他们在经营中是诚实的,从不说谎,他们是忠实的,从不欺诈。伊本·西里尼卖一只山羊,他对买主说,我向你声明这只羊,由于它的蹄子有毛病我才贱卖厂。 五、关于短斤少两 传述,穆圣当他迁徒到达麦地那时,发现了一撇在给顾客称量时,行为龌龊的人内心很难受。因而,真主降示了:“伤哉!,称量不公的人们。当他们从别人称量进来的时候,他们称量的很充足;当他们量给别人或称给别人的时候,他们不称足,不量足。难道他们不信自己将复活,在一倾大的听吗?在那日,从将为全世界的主而起立。”(古兰经8315节)真主为短斤少两,称量不公的人准备了严厉的刑罚。当他们从别人处称量脑的时候,他腼仅要称足量足,甚至还要增加。但当他们称量给别人的时候,不顾损害别人的利益而短斤少两。难道这些人认为,在后世之日,他们不被安拉复生吗?难道他们自认为不会遭遇重大的一日吗?在那日,人们将为全世界的主而起立,以便养能世界的主清算他们所作所为。,如若他们是称量公正的,将会获得成功;如若他们是属于称量不公的人,他们将遭殃,他们将承受严厉的刑罚。当真主降示了这节经文后,麦地那侧很快改正雕,端正了思想,成为生意场上最公正的人。据说,这几节经文是穆班徒到麦地那后,真主为他降示的第一节经文,足见这一事件的重要性。阿卜杜拉一·本、阿拔斯曾对非阿拉伯人说:非阿拉伯部族啊!你们当特别注意两件事,在你们以前的许纵因此而受伤,它们就是称和量。对于违抗真主命令备圣训云:“没有称量不公违抗真主命令者便罢,若要有,五谷将不在此生长,并将持续数年。”—、真主说:……你们当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秤,我只依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古兰经 6152)因而,伊斯兰教将在称量过程中营私舞弊行为看成是损害公平交易的标准,它侵害了伊斯兰教在今世赋予人的合法权益。使人们不能全权享受真主给予他们的恩惠。 不言而喻,真主恼怒逾越其法度的人,使他失去吉祥,即使钱财堆集如山,太多非法之举将把他引人歧途,最终使其灭亡。我们仔细观察一下,在现今社会,在我们周围,有多少活生生的事例说明了这一点:“多行不义,必自毙,”多少商人血本无归,多少商场倒闭,多少工厂停产、多少财富流失,这一切,大都是在生产、经营中坑害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所致。如果我们留意一下尊贵的《古 兰经》文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论述就会发现,涉及这一内容的经文很多,而且分布在许多章节。其中,在“至仁主”章中就是四处:“他曾将天升起。他曾规定公平,以免你们用称公平。你们应当秉公地谨守衡度,你们不要使所称之物份量不足。”因而,重视称量就是在经营活动中公平交易的体现。的确,真主为我们减轻了负担,当我们对某事物力所不及时,允许我们量力而行,真主说:“我不以不 能之事责成人们。” 马立克·本·迪那尔说,我去看望一位临终的邻居,却见他在不停地说:“火狱中的两座山,火狱中的两座山”。我便过去安慰他,问他是否在说胡话,他却说:“叶哈亚之父啊(称马立克)我曾有两个量具(升或斗),我用一只专用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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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出时用,另一只为我自己量人时用(即量出时用小量具,量人时用大量具)我觉得,我站着用_只量器不停地击打另一只,直至它两都损坏。他又说:叶哈亚之父啊S 当我每击打一次量器我的骨骼就疼痛地扩张一次。”马立克说,他的邻居就这样痛苦地死去。 伊斯兰号召人们坚护维护消费者合赚益,摒弃损人利己的陋行,成为美化社会环境的中流破柱。如果穆斯林很好恻解了这一点,并付诸实践,那么,他便履行了人类最优秀民族的义务。 六、关于经纪业 经纪业,正如人们所认识的那样,就是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充当中间商,以便商品交易的顺利进行。它是人类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人们常常需要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满足自身的需要。这是因为,许多人都不请买卖之道,不知道怎样或者在哪才能买到或卖出自己要买要卖的物品,又有许多人,由于其身份或职务的限制,使他们不便亲自到市场上从事买卖活动,同时也找不到一个专门为他自己从事买卖活动,害怕真主而计算的人。因此,经纪业便应运而生,它公开地收取一定费用,成为一种对买方、卖方以及经纪人均有益的合法行业。如同人们需要其他服务一样同样需要它,它为人们带来了方便、节约了时间,使人们更加安心地投入到工作或生活中。 经纪业在我们现在时代比在过去的任何时候都更为必要,尤其是商业经纪人即商品贸易公司。它使商贸活动更加系统、规范、迅速、及时。无论是进出口贸易还是批发贸易、另售贸易,经纪人(贸易公司)都起着重要作用。从事经纪业的人取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是应该的,无论是取得一定的现金或者从所获利益中扣除佣金或得到其它商定的报酬都是合法的。 但是,经纪人应当合法取得报酬,仅仅作为中间商的身份,不能欺骗他人或隐瞒代理物品的缺点。当今社会,部分经纪人不遵守行业道德,采取不良手段和采用非法行为隐瞒商品缺点,欺骗顾主,颠倒黑白,以致使人们认为从事经纪业是非法行为。布哈里在其圣训实录中说:“伊本·西拉尼、阿托依、伊布拉欣、哈桑均不认为经纪人的收人是非法的。”伊木·阿拔斯说:“这种事是无妨的:某人(对经纪人)说:‘你卖了这件衣服,在某价格以上多卖的是你的。”伊本’西拉尼说:“如果他说了,‘你以这样的价钱卖掉它,多卖的钱是归你的或是属于你和我的,’则拿这部分钱无妨。”穆圣说:“穆斯林是履行他们所订条约的。”因此,经纪人应当知道,只有远离欺骗、欺诈、瞒哄,从事经纪活动才是合法的,否则是违法的。 七、关于销赃、买赃 伊斯兰教禁止了许多事情,以便防止犯罪或将犯罪分子孤立于很小的范围内,其中之一就是不允许穆斯林销售或购买明知是抢劫的、偷窃的或未经主人、许可私自拿出来的赃物,否则,就是帮助抢劫、支持偷盗。穆圣说:“明知是偷盗赃物而去买卖它的人,确实已参与了偷窃的罪行,蒙受了偷盗的耻辱。”所以,明知是偷窃来的赃物,就不要买它、卖它。尤其在盗贼猖撅的今天,多少座仓库被毁坏、多少辆汽车被盗窃、多少家庭遭洗劫,这些猖狂的窃贼将拿别人财物视为合法,使大众没有了安全感,造成龄不安定。过去,赋人都是隐藏起来作案,隐蔽在夜幕中偷窃,而今罪犯在光天缴日之下,明目张胆地用武器威胁进行掠夺、掠劫却面无惧色。这样大量赃物涌现在市场上,有些好吃懒做或贪图使宜的人便专门买卖这类商品,其不知,凡是赃物无论经过多长时间,也不能将其非法性质转变为合法。同样,被盗物品主人对物的权力也不会因时间长久而丧失。因而,毫不介意地去买卖被盗物品的人,无疑成为盗贼的同伙,帮助支持了窃贼再次偷窃,这不仅触犯了国法也违反了伊斯兰教法。 八、关于分用、分批销售 货物交易或者是采取现货现价交易;或者采取先提货后付款方式交易;或者是先付完款分批发货交易;或者是期货、期价交易。无论那一种交易方式,只要就付款方式、价格、质量事先有约定,伊斯兰教法断定都是可行的。这里着重说一下分期交易,分期交易即是延期交易,是指将某种商品以推迟期限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分工。伊斯兰教对这种方式的确定正如众多法学家认为那样,如果在这种交易中延迟的时间期限已定的,那么这种交易则成立、没有不妥。这也是盈利的一种方法,是伊斯兰教允许的一种交易方式。同样,这种方式允许提高商品价格作为延期付款的条件,因而,教法允许货物价的价格高于现价,只要所延期限是一定的。 法学界另一种意见也认为:教法对此的断定是,以现价交易合法,以推迟到一定期限的价格交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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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21:55:39 |只看该作者
合法。例如,有人要买一台冰箱,现价购买只付一千里拉,如果他采取期价交易,九个月以后付款,以当时价格一千四百里拉成交,这种交易是合法的。没有不妥之处。证券交易同样也是伊斯兰教允许的一种交易方式,允许将增加或降低商品价格作为延期付款的条件,如上例中,若九个月以后,按当时价格七百里拉成交,其交易同样是合法的。因为期货、期价虽不是实实在在的物品,但它却是对某种实物的拥有权,是证券交易的一种形式。无论是那一种交易方式,都不能采取卑劣手段而为之,否则,就是侵害他人利益,是非法的。 九、关于制造、使用、倒卖假币 有关这一方面内容,我们最好引用伊斯兰教权威学者伊玛目安扎里在其所著“伊哈亚尼阿鲁迷迪尼”(圣学重光)所述的内容,他在谈到非法事物种类及其危害之大时讲,第一类是投机生意;第二类是推销、使用假币。它是一种犯罪行为,若不被人们识破,就会破坏正常流通秩序,引起社会不安;一旦被发现,这些持假币者又会很快将它销售出去。”第三类、第四类同样是发生在我们周围的事情,不再详述。无论是那些犯罪分子必然为他们所犯的罪行而遭受惩罚,遭受痛苦,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是他们必然的结果,是咎由自取。 穆圣说:“谁制定了一项罪恶计划并付诸实施,他就有双重罪恶,制定计划的罪恶和实施计划的罪恶,他的罪行将不会被减轻。”部分法学家认为,使用一个假银币比偷一百个银币罪孽更大,因为偷盗是一样罪,是一次性完成;制造假币则是异端行为,影响到他的信仰。制定歹毒计划并实施,他的罪行在他死后将一直延续到其所造假币朽坏之时。幸福是属于那些罪孽随着死亡而消失的人。灾难是属于人虽死亡,罪孽却存下来,在坟墓里他由于这些罪孽而倍受惩罚,直至罪孽消亡。真主说:“我必定要记录他们所作的善恶,和他们的事迹,我将一切事物,详明地记录在一册明白的范本中。”(古兰经3612 有关假币的几项说明:第一,如果发现假币,应将其抛入井中,这样别人将不会再得到它。切记,不要让它再流人其他人手中。若将其毁掉,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也可。 第二,经营者应当具备辨别货币的知识,不要自讨苦吃,也不应当由于自己不具备这方面知识而将假币付给穆斯林兄弟,否则,他将因自己无知而干罪。任何一种工作,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从业者当具备。 第三,如果发现某一工厂制造假币,工厂不要求他使用假币,只是让他推销给别人,如果他没有答应,而且也决不去拿假币用么,他只是逃脱了造币厂的罪孽。 第四,发现了假币面遵循了圣人“真主赐悯给子买卖者方便的人,给予需求者方便的人。”的教导,决定将其丢人井中之人,是属于嘟哇中所提吉庆之人。决定将假币用于流通的人,将犯下大罪,“恶魔”在任何场合都会将歹带给他,他不属子给需求者方便的人。 第五,假币就是指不是纯金做的货币(纯金币是指古代阿拉伯金币)而是镀金或者不含金子的钱币。 以上是伊玛目安扎里所述关于假币的内容。其中,为我们说明了制造假币、倒卖假币以及使用假币都是违法的。由于货币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的形式和质量均不相同,有的是金币,有的是银币,有的是合金币,有的则是纸币,无论是那种货币,伪造、倒卖或使用都是伊斯兰教法不允许的。 上述内容即是伊斯兰最基本、最相互的经营原则。尽管我们正处在一个经济飞速发展。科技高度发达并将跨跃21世纪的时代,人们的需求不再是满足衣食住行基本生活的需求,而是要追求更奢侈、更完美的生活方式。但无论客观条件发生怎样的变化,在商品经济中,作为商品的两种属性则是永恒不变的,即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两种属性决定了商品的流通特征。只要有商品流通即商品经营活动的存在,作为穆斯林,严格遵守伊斯兰教的经营法则则为必然。 注:主要参考书目:《伊斯兰的非法与合法孔谢赫·艾哈卖德·穆罕默德·阿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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