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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古兰经》人性思想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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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17:52: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人类文明的历史长河中,凡是没有中断过的世界性文明,对于人、人性都予以充分的关注与赞美。佛教讲“佛性平等”、“普度众生”;儒家讲“仁者人也”、“仁者爱人”;基督教讲“博爱”、“平等”。这些都是人类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而伊斯兰作为一种较为晚出的世界性文明,其中包含着丰富的肯定和赞美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内容。质言之,伊斯兰对人性问题也给予了关注,而且它在对人性问题的探讨中提出的一些观点颇有价值。可是,对于这颇有价值的主题,学界给予的关注及理论探讨甚为缺乏。本文欲对伊斯兰教的原典《古兰经》人性思想的价值进行探讨,以揭示伊斯兰的人性内涵及其价值。

一、有利于提升人类道德

《古兰经》认为,作为真主创造物的人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他(她)也生活在一个十分广泛的社会关系之中,如经济关系、家庭关系等。为了处理好各种关系,人也就必须遵循真主为人制定的规范,而这些规范中有许多就是人的道德。也就是说,在《古兰经》里人是一个有道德的人。

坚忍。在《古兰经》里,坚忍被认为是人的一项极为重要的道德属性。它指出,人生在世必在饥馑、资产、生命、财产、身体、信仰等方面接受真主的考验(2:155;3:186) ①。人也必须接受这种考验成为一个坚忍的人,而真主是与坚忍者同在的(2:249),是喜爱坚忍者的(3:146)。

慈悯。在《古兰经》里,慈悯是一项重要的主张。它认为至圣穆罕默德常常以慈悯助人(48:29,90:17)。而穆斯林在社会生活中也应有慈悯之心。这就要求穆斯林能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于亲戚、孤儿、贫民、旅客、乞丐,以及赎取奴隶(2:177),将所得的天课主要用来帮助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及途中穷困者这七类需要帮助的人(9:60),在战争中对于俘虏不应屠杀与虐待,而要将其释放(47:4)。

公正。在《古兰经》里,公正也是一项重要的伦理主张。它在很多地方提到了公正。在第49章第9节提出,在调停中人应当保持公正。它认为,信士是不能压迫信士的,如果谁试图压迫他人,人们就应当帮助被压迫者来反抗压迫者的压迫,但当压迫者表示归顺以后,人们就应当在他们两伙之间进行公正的调停。在第4章第135节指出在作证中人应始终坚持公正,即使他的这种作证不利于其自身、父母、至亲。同时它也指出,人在作证时作证词也不能因为被证人的贫或富而有所不同。

团结。《古兰经》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信士们应该保持团结。“你们当全体坚持真主的绳索,不要自己分裂。你们当铭记真主所赐你们的恩典,当时,你们原是仇敌,而真主联合你们的心,你们借他的恩典才变成教胞;……你们不要像那样的人:在明证降临之后,自己分裂,常常争论;那等人,将受重大的刑罚。”(3:103-105)但同时《古兰经》认为,信士们之间的团结还应讲原则。在第5章第2节里就说:“你们当为正义和敬畏而互助,不要为罪恶和横暴而互助。”(5:2)

诚信。《古兰经》认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应是诚实的。所以,它对于欺骗、谎言等不诚实的行为是深恶痛绝的。如它讲“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4:29)。在诚实之外,《古兰经》还要求人应做到守信。“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背叛真主和使者,不要明知故犯地不忠于你们所受的信托。”(8:27)

宽容。在《古兰经》里,宽容也被视为一项重要的美德。它说:“但你们应当恕饶他们,原谅他们,直到真主发布命令。”(2:109)“宽免是更近于敬畏的。你们不要忘记互惠。真主确是明察你们的行为的。”(2:237)“恶行应得同样的恶报。谁愿恕饶而且和解,真主必报酬谁。”(42:40)等等。这里的“恕饶”、“原谅”、“宽免”指的就是宽容。

适度。类似于中庸之道。《古兰经》非常重视适度。在对待财富的态度上,它认为,财富是真主对世人的恩惠,人既不应肆意加以挥霍,也不应吝啬,而应谨守中道(25:67)。即使在战争中,它也认为,穆斯林应当抵抗进攻他们的人,但在战争胜负已明时,就不应过分(2:190)。在赔偿方面,它认为,受害者及其家属应依例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而对方也应依礼给予赔偿,双方都不应过分(2:178)。即使是颂经声,也应保持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17:110)。总之,在《古兰经》里,适度也被认为是人的一种重要的道德属性,它甚至还被当成是穆斯林们的一种共性,并称穆斯林们为“中正的民族”(2:143)。

行善。在《古兰经》里,行善的含义是非常广泛的。它认为,斋戒为行善,孝敬父母为行善,慈爱子辈为行善,与邻居和睦相处为行善,施舍为行善,为主道而战也为行善,善待动物也为行善等。《古兰经》也鼓励人们行善。“真主的确喜爱行善的人。”(2:195)“真主的慈恩确是临近行善者的。”(7:56)行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恶行(11:114),它还为行善者许下乐园的善报(10:26)。

这里要强调的是,《古兰经》关于人道德属性的观点有利于提升人类道德。之所以如此认为,就在于《古兰经》提出的这些道德属性,不仅为穆斯林树立了一种善的观念,而且也为穆斯林树立了一种绝对的善的观念[1](P94)。因为,在《古兰经》里可以看到,坚忍、慈悯、公正、团结、诚信、宽容、适度与行善本来就是善的,通过它们穆斯林就可以过一种幸福的生活。而且它也一直强调是真主让人坚忍、慈悯、公正、团结、诚信、宽容、适度与行善的,不是其他的什么人、社团或神对人提出这种要求的;而真主则是永恒的、是至善的、是至慈的、是至仁的、是至知的、是至能的;所以,真主提出命人坚忍、慈悯、公正、团结、诚信、宽容、适度与行善这些道德规范就肯定是合法的、是真的、是永恒的、是不会也不可能错的,它们是真正的规范。人只要照着真主的要求去做就会过上幸福的生活,就会既获得今世人们的赞美,也会在后世得到真主的赏赐。这样,绝对的善的观念就在穆斯林的心中树立起来。

这种绝对的行善,不同于任何基于个人需求、目的、利益、好恶的行善。而在有些学者看来,那种基于任何个人需求、目的、利益、好恶而产生的善是一种个体化倾向:“伊斯兰伦理革命前,贝都因人是从生活本能出发,以个人需求为标准来作出爱恨、欲望、反感等价值判断的……其道德观念具有明显的个体化倾向。既然道德观念能具有个体化倾向,那么同样作为观念存在的‘善’,也有个体化倾向。”[1](P93),既然如此,行善也就具有个体化倾向。这里要指出的是,这种行善的个体化倾向不利于提升人类道德。因为在一个社会里,个人不可能只以自己的需求、目的、利益、好恶为标准作出行善与否的价值判断,如果人人都只为自己打算,人类将处于如霍布斯(1588—1679)所言的“自然状态”之中。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要追求自己的需求、目的、利益、好恶,这将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此时,不存在善与恶,无所谓是非曲直,唯有力量与欺诈。既然如此,还谈什么人类道德的提升!

总之,《古兰经》提出的道德属性的观点为人树立了绝对的行善的观念,这种观念不同于行善的个体化倾向,它有利于提升人类道德。事实上,《古兰经》提出的道德属性已经在历史上,提升了阿拉伯人的道德。正如海卡尔所提到的那样,《古兰经》“启示”之时“古莱什人是麦加的一群吃喝玩乐之徒,他们把做买卖、放高利贷看成是能够玩乐的一种手段……把杀人、抢劫、犯罪、干下流的勾当视为合法的事情!”[2]不仅如此,婚姻仍存在乱婚现象,血亲复仇时常发生,各部落分散,唯利是图。此时,《古兰经》以绝对的口气宣布人应坚忍、慈悯、公正、团结、诚信、宽容、适度与行善,强调人应努力实践这些道德规范,以规范人们的行为,结束一切丑恶及罪恶现象。这样它就规范了阿拉伯人的行为,从而引导他们过上有德行的幸福生活。

二、有利于增加社会财富

事实证明,对人的物质利益的重视有利于增加社会财富。《古兰经》在对人性问题探讨时,也涉及到人的利益问题。尽管它没有将其放在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上,但亦不认为,君子求义,小人求利。它肯定人的合理欲望,重视人的物质利益。

首先,《古兰经》认为人是具有欲望的,真主在造人之初就为人创造了满足其欲望的种种条件。他创造了马、骡、驴,以供人骑乘;他从云中降下雨水,以供人作饮料;他为人而生产庄稼、油橄榄、椰枣、葡萄和各种果实;他为人制服昼夜、日月及群星;他为人制服了海洋;他为人开辟了许多河流及道路;他以牲畜的皮革为人织造家具和暂时的享受;他以衣服供人们防暑或御寒(16:8,10,11,12,14,15,80,81)

其次,《古兰经》并不以为人现实的物质欲望是一种罪过,相反,它准许信士们在大地上享受真主所赐予他们的一切,以满足自己的欲望。《古兰经》说:“众人啊!你们可以吃大地上所有合法而且佳美的食物。”(2:168)“阿丹的子孙啊!每逢礼拜,你们必须穿着服饰。你们应当吃,应当喝,但不要过分。”(7:31)它也认为,金银、宝藏、骏马、牲畜(3:14),田地、庄稼(10:24-25)、园圃(26:147-148)、财产(71:10-12)也都是人今世的享受。

真主准许人享受物质利益有利于阿拉伯—伊斯兰社会物质生活的繁荣,有利于增加其社会财富。不难理解,人们经常可以看见,无论是在中世纪,还是在近现代,无论是在沙特,还是在土耳其……总之,凡是在穆斯林国家甚至是在非穆斯林国家的穆斯林聚居地区,社会财富并不匮乏,比较丰富。而且有的穆斯林聚居区由于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自然资源相对匮乏,但即使是在这些地方,《古兰经》鼓励穆斯林们通过其他方法来弥补其资源的天然匮乏。

那么,为什么说《古兰经》对人物质利益的重视就能增加社会财富呢?其原因至少有二:

第一,《古兰经》对人物质利益的重视有利于竞争意识与冒险性格的形成,而竞争意识与冒险性格的形成往往有利于增加社会财富。历史经验表明,竞争意识与冒险性格在现代社会里是很重要的,它是经济发展的内在改革动力。历史上,中国人很久以来形成一种忠厚、忍让、保守的性格,竞争意识与冒险性格明显不足,这与其过分忽视人的物质利益而过分强调伦理的价值有关。而在阿拉伯—伊斯兰世界,由于《古兰经》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追求物质利益是人的本性之一,从而对人的物质利益予以积极的评价。它认为,富有的人是有福的,因为富有的人可以在天课中拿出更多的财产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也可以施舍更多,从而获得真主更多的回赐。这种对人物质利益的相对重视也促使穆斯林竞争意识与冒险性格的形成。

第二,《古兰经》对人物质利益的重视也有利于人权意识的确立,而人权意识的确立往往有利于增加社会财富,因为只有对个人合法权利予以坚决地尊重与保护,个人才会获得创造社会财富的动力,而这就有利于增加社会财富。那么,人权意识又是如何确立的呢?事实上,这与对人的物质利益重视有关。《古兰经》中明确地禁止以欺诈的手段侵吞个人的财产(4:29),视“蹂躏禾稼,伤害牲畜”为非法(2:205),并对遗产继承进行详细的规定(4:7,11,12,33)。而在以《古兰经》为首要立法渊源的伊斯兰教法里,大量的篇幅都是对人的权利进行调节与保护的。《古兰经》若不重视人的物质利益就不可能确立人权意识,在伊斯兰教法里也不会出现对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内容了。同样《古兰经》确立的人权意识也有利于促使穆斯林们创造社会财富,而这也是有利于增加社会财富的。

三、有利于推动科学的发展

对于宗教与科学之间的关系,许多人总是想当然地认为,它们二者是水火不相容的,科学的发展必将导致宗教的消亡,而宗教也必将阻碍科学的发展。可是从伊斯兰教与科学关系的历史来看,宗教与科学的关系远比人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因为,纵观阿拉伯—伊斯兰历史,人们发现,伊斯兰教并不必然地阻碍科学的发展。信仰伊斯兰教的阿拉伯人在8—13世纪在天文学、医学、数学、物理学、化学、力学等诸多领域取得了令欧洲人在数世纪后仍惊讶不已的成就;用于礼拜的清真寺竟同时也被用来传授科学文化知识。而科学的发展也并没有使伊斯兰教消亡,现如今仍有12亿多的穆斯林。

伊斯兰教并不必然地阻碍科学的发展,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科学的发展,那么,伊斯兰教为什么会推动科学的发展呢?我想这与《古兰经》在探讨人性问题时,在人的认识能力上提出的一些观点有极大的关系。

在《古兰经》里,真主是宇宙的本原,那么人能否认识这个本原呢?对此,《古兰经》给予了肯定的回答。它认为,尽管真主不存在于任何时间与空间之内,人不能直接地认识真主,但是在宇宙间真主处处向人们昭示他的存在,他的迹象存在于整个宇宙之中。“天上地上,在信道者看来确有许多迹象。真主创造你们,并散布各种动物,在坚信者看来,其中有许多迹象。昼夜的轮流,真主从云中降下给养,就借它而使已死的大地复活,以及改变风向。在能了解的人看来,其中有许多迹象。”(45:3-5)所以在它看来,人可以通过对真主迹象的认识而体认到真主的存在。正如马明良先生所言:“整个宇宙犹如一本充满客观证据的打开着的书,只要人们认真阅读,深刻领会,定能证明真主的存在。”[3]人可以从对万物真理的认识中体认到真主的存在,而体认到真主的存在也才会认识真正的真理。真理与真主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它说:“真主是说明真理的,是指示正道的。”(33:4)“你应当信赖真主,你确是据有明白的真理的。”(27:79)

人可以认识万事万物,人的认识具有真理性,那么,具体地讲人又是如何去认识的呢?换言之,在《古兰经》里,人的认知方式是什么?通过对《古兰经》的分析,其认知方式至少有以下四种:第一,学习启示。它认为,启示是真主的语言,包括了一切有价值的东西,是一切问题的最后依据,所以,《古兰经》反复强调信士们应加强对启示的学习。第二,运用理性。《古兰经》强调人应积极地运用理性思维,对天地的创造、昼夜的轮流及宇宙中的一切迹象,进行认知(3:190-191)。由此,《古兰经》肯定了推理的作用。“当安全或恐怖的消息到达他们的时候,他们就加以传播,假若他们把消息报告使者和他们中主事的人,那么,他们中能推理的人,必定知道当如何应付。”(4:83)。第三,进行观察。《古兰经》也认为观察是一种重要的认知方式。它一直强调人应当运用自己的感官对万事万物进行观察,从中体认真主的存在。“你们要观察天地之间的森罗万象。”(10:101)“在大地上对于坚信的人们,有许多迹象;在你们自身中也有许多迹象,难道你们看不见吗?”(51:20-21)第四,请教学者。《古兰经》认为,穆斯林应当向有知识的人请教,由此获得知识。“每个有知识的人上面,都有一个全知者。”(12:76)“在你之前,我只派遣了我所启示的一些男子。你们应当请教深明教诲者,如果你们不知道。”(16:43)

这里要强调的是,《古兰经》在人的认识能力上提出的一些观点有利于科学的发展。

首先,《古兰经》对人认识能力的肯定使人摆脱了怀疑主义,由此激励穆斯林不断向上,认识自然,超越自我,最后达到真理,而这是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其次,《古兰经》重视人理性的观点有利于推动科学的发展。再次,《古兰经》重视观察的观点,也有利于推动科学的发展。


四、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古今中外,追求社会和谐的理念源远流长,如在西方,“和谐”思想也源远流长。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提出“美德即和谐”的命题,柏拉图的“公正即和谐”,圣西门等空想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理想等。中国古代也有着丰富的“和谐”思想,如孔子的“和而不同”,孟子的“大同社会”,墨子的“爱无差等”,孙中山的“天下为公,世界大同”等。现阶段中共中央又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这里要强调的是,社会的和谐,离不开道德与法律的共同作用。

因为,从哲学的角度看,社会和谐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社会关系的和谐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而要实现此二者的和谐至少需要道德与法律的共同作用。道德靠人们的信仰、信念、宣传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持,具有自律性的特点,其作用是“收心”;而法律则不同,它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持,具有他律性的特点,其作用是“矩行”。道德与法律的统一,就能实现对人心灵的关怀与对规范关怀的统一,实现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从而比单纯地依靠道德,或单纯地依靠法律更利于社会关系的和谐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促进社会和谐。道德与法律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使社会走向和谐。

而《古兰经》中关于人性是善恶兼具的观点也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的。

首先,《古兰经》一方面讲,人性中具有善的一面。它说:“用贱水的精华创造他的子孙。”(32:8)“然后使他健全,并将他的精神吹在他的身体中,又为你们创造耳目心灵。”(32:9)可见人之所以具有善的一面是由于人具有许多其他动物所不曾具有的属性,并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尤其人的理性与智慧,使人能够辨别是非善恶。“我确已为火狱而创造了许多精灵和人类,他们有心却不用去思维,他们有眼却不用去观察,他们有耳却不用去听闻。这等人好像牲畜一样,甚至比牲畜还要迷误。”(7:179)“他以智慧赋予他所意欲的人”(2:269);“有知识的与无知识的相等吗?惟有理智的人能觉悟。”(39:9)

另一方面它也认为,人性中又具有恶的一面,“人性是贪吝所支配的。”(4:128)“有许多人,必因自己的私欲,而无知地使别人迷误。”(6:119)“真主欲为你们阐明礼义,并指示你们先民的法程,且赦宥你们。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真主欲赦宥你们,而顺从私欲者,却欲你们违背真理。”(4:26-27)“如果他们不信这训辞,在他们背离之后,你或许为悲伤而自杀。”(18:6)

这里要说明的是,尽管《古兰经》认为人性善恶兼具,可它并不主张人去作恶,而是主张人应当戒恶,并争先行善。“各人都有自己所对的方向,故你们当争先为善。”(2:148)“他们劝善戒恶,争先行善;这等人是善人。”(3:114)“他命令他们行善,禁止他们作恶”(7:157)等。

总之,《古兰经》认为人性中既具有善的一面,也具有恶的一面,人是善恶兼具的。这种人性善恶观,之所以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在于它既利于道德的产生与实践,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法律建设。

首先,《古兰经》关于人性善的看法,有利于道德的产生与实践。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意识到只有自己有意识地遵循被社会广泛认同的规范,社会才有秩序,才会和谐。而人性善的看法使道德的产生与实践有了可能。对此,孟子的认识很有代表性。“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或相倍蓰而无算者,不能尽其才者也。”[4]这里孟子就认为,人性是善的,那么如果人按照自己的本性去做就可以有仁有义有礼有智。换言之,就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至于有些人成为无仁无义无礼无智的人,不能归罪于他的本性,这只是证明人没有按照自己的本性去做。可见,承认人性本是善的,能为人道德的产生与实践提供人性上的理论依据。同样《古兰经》认为,人性中也具有善的一面,而且人应对自己善的一面进行培养。“以灵魂及使它均衡,并启示他善恶者发誓,凡培养自己的性灵者,必定成功;凡戕害自己的性灵者,必定失败。”(91:9-10)从中可以看出,《古兰经》认为,人有善的一面,所以人应对其性灵进行积极的培养,而积极地行善无疑则是人对其性灵进行培养的最好方式。所以《古兰经》强调人应积极地行善,做一个善人。“各人都有自己所对的方向,故你们当争先为善。”(2:148)从上可以看出,《古兰经》的人性中具有善的一面的观点,强调人应对其性灵的培养,强调行善,都有利于道德的产生与实践。其次,《古兰经》关于人性恶的看法,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法律建设。因为既然认为人性是恶的,或有恶的一面,那么就意味着人自身中具有一种否定性的倾向,它使人落后、消极,所以人不能仅仅只按照自己的本性去生活,否则就会导致人对人是狼的局面的出现。对此,就需要进行社会矫治。“如果我发现自己的生活不那么令人满意,在社会得到改造之前,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办法。”[5]而法律必然是这种社会矫治的有效办法之一。柏拉图对此有深刻的认识。他说:“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善德。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本人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但是我们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6]

同样,《古兰经》强调人性中具有恶的一面,使得法律的产生成为一种必然。它认为人性具有作恶的倾向,正因为这一点,一些人脱离了主的大道,不断犯罪,最终走上邪路。因此在它看来,有必要对人类社会进行外在的法律控制。所以不难理解,在《古兰经》里不仅可以看到许多道德律令,也能在它那里看到有许多具有法律性质的规范,而这些规范为以后伊斯兰法学的产生与完善奠定了基础。伊斯兰法学的产生与实践是引人瞩目的,它在伊斯兰世界起着对社会生活进行规范与控制的作用。如对穆斯林如何履行宗教义务,如何礼拜进行规范;对穆斯林婚姻的有效结合、无效结合、不正常的结合、婚姻的法律效力及离婚作出详细的规定;对合法的两性关系、穆斯林的赡养义务、聘礼,对穆斯林们的遗产继承进行规定;对私通、诬陷、酗酒、偷盗、抢劫及叛教等罪予以详细规定并作出判罚;对商业契约、买卖契约、债务契约、担保契约、雇佣契约及租赁契约等作出基本规定;对赠予与瓦克夫进行规定;对法院及审判程序作出规定;等。

可见,《古兰经》认为因为人性中具有善的一面,所以人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本性去过一种道德的生活;但人不能只依照自己的本性去生活,人还应该积极地遵循法律,因为人性中还具有恶的一面 ②。这样,它就将道德与法律统一起来,使穆斯林个人、群体乃至整个社会受到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调节,而这往往就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作为伊斯兰教的原典和信仰指南,《古兰经》对人性问题的认识具有相当的价值。它在人道德属性方面提出的观点有利于提升人类道德;在人欲望上提出的观点有利于增加社会财富;在人认识能力方面提出的观点有利于推动科学的发展;其关于人性既善又恶的看法,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同时,这也表明伊斯兰之所以在历史上能够改造、提升原来赌博、酗酒、抢劫、谋杀、部落仇杀、愚昧、落后的贝都因人及阿拉伯民族,进而使之创造出伟大的业绩,并成为一种具有世界影响的文明,与其人性观有极大的关系。伊斯兰的这种成功经验在人类对未来充满期待的今天,仍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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