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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律对与恶人为友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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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1 18:25: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罪恶分为两种:

第一种:背离伊斯兰,导致叛教的罪恶。干犯这类罪恶者,若无特殊原因,既已叛教。这些罪恶如:以物配主、完全放弃礼拜等。

第二种:不导致叛教的罪恶。干犯者随不为叛教,但被归为放荡干罪者,“伊玛尼”欠损的信士。如:奸淫、饮酒等。这是在其没有将这些罪恶视为合法的情况下,若其将真主所禁止的事情视为合法,就已然叛教,如果他的情况已经符合了叛教的条件。正统派的信仰以及先贤的公议一致认为,只要犯罪者没有将真主禁止的事情视为合法,就不能将其断为叛教。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第(9924)号问答。因此,与人交往的要求也就以前面提到的这个问题为基础。

不可将非穆斯林作为好友,或与他们亲密交往,或与他们混居,视他们为密友。或对他们的喜爱超越了对信士的喜爱。崇高的真主说:“你不会发现确信真主和末日的民众,会与违抗真主和使者的人相亲相爱,即使那等人是他们的父亲,或儿子,或兄弟,或亲戚。这等人,真主曾将正信铭刻在他们的心上,并且以从他降下的精神援助他们。他将使他们入下临诸河的乐园,而永居其中。真主喜悦他们,他们也喜悦他。这等人是真主的党羽,真的,真主的党羽确是成功的。”(《古兰经》58:22)

但是,必须与他们维持公道,不可欺侮他们,或不以教律为准绳,无端地敌视他们。允许与他们进行买卖、借贷等活动。先知(真主的称赞、祝福与安宁属于他)曾从塞弗宛·本·伍麦耶处借用过武器,还曾向犹太人购买过食品。

至于犯罪的信士,则应根据他们的“伊玛尼”的程度,给予他们相应的爱;根据他们的干犯罪恶的情况,对他们有相应的憎恶。至于与他们交朋友,这不符合以下这段圣训的精神:先知(真主的称赞、祝福与安宁属于他)说:“优秀的伙伴与恶劣的伙伴之比喻,就如同售卖麝香者和拉风箱吹火者。售卖麝香者,或是能赠与你一些麝香,或你可以从他那里购买一些,或你可以从他那里闻到芬芳的气味。而拉风箱吹火者,或是烧到你的衣服,或是使你闻到恶劣的气味。”(穆斯林收录,2628)恶劣的朋友,会使你置于危险的境地,他对你来说,危害绝大于利益。由于某人具有正信的迹象,而喜爱他,不同于与他密切交往,二者是有所区别的。

但是,如果与某人交往的目的是为了团结其心,向其传达真理,引导他走上正路,那么,这属于美好的善功。正如真主说:“召人信仰真主,力行善功,并且说:‘我确是穆斯林’的人,在言辞方面,有谁比他更优美呢?”(《古兰经》41:33)但这样做,应以不使你受到负面影响为前提,不应适得其反,本来要帮助他,但却使你受到了坏的影响。

综前所述,各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某人完全放弃了礼拜,他就是叛教者。因为这是众学者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中最为正确的判断,这也是先贤们的主张:放弃礼拜的人,已叛离伊斯兰。

因此,喜爱放弃礼拜的人、与其亲密交往也是不许可的。而其应当虔诚地向真主悔罪,按时完成拜功。真主说:“如果他们悔过自新,谨守拜功,完纳天课,他们就是你们的教胞。”(《古兰经》9:11)

须知,与贤良者为伍,是尊大的真主之命令,正如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要敬畏真主,要和诚实的人在一起。”(《古兰经》9:119)“在早晨和晚夕祈祷自己的主而求其喜悦者,你应当耐心地和他们在一起。”(《古兰经》18:28)而且,正像前面提到的圣训所讲,这也是先知(真主的称赞、祝福与安宁属于他)的教诲。真主至知。

更多相关内容可参阅伊本·欧赛悯教长的教法判例(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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