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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回族社区法文化传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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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7:36:23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马敬



回族社区法文化作为千百年来回族群众智慧的结晶,影响和规范着每一位回族成员的心理和行为,是回族群体共同意志的体现。从历史上回族社区的形成及其文化变迁,进一步分析和探讨回族社区法文化传统的渊源,可以看出回族社区法文化的独特表现形式。
  在我国的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中,回族可以说是分布最广泛的少数民族,北起黑龙江,南到海南岛,西起帕米尔高原,东至东海之滨,都有回族居住。同时,回族又是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少数民族之一,在我国城市少数民族人口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大分散、小聚居”则是回族人口分布、居住的一个鲜明特征,这一特征在城市回族分布居住中的体现尤为突出。
  城市中的回族一般围清真寺而居,形成独具特色的回族社区。回族人把这种以清真寺(Masjid)为中心的聚居区称为Jamaat,阿拉伯文的意义是聚集、集体、团结、共同体等。对回族社区的这一称谓,尽管Jamaat是源于阿拉伯语的音译借词,但所有的回族人都能听得懂。在英文中“社区”(community)的本义与Jamaat几近相同,是“共同体、集体”之义,指宗教信仰、种族、职业等方面相同的人构成的集体,但毕竟是两个文化世界中的语言符号。Jamaat作为文化主体自我定义的“社区”概念和象征,不论在其显性意义上,还是隐性意义上,都是对回族社会和文化的整体统摄。Jamaat之清真寺——坊的立体结构正是回族人心灵与外表、回族社会和文化构成的生动象征。清真寺是社区的“灵魂”,是回族人内心世界的象征。因此,如果说伊斯兰教是回族存在的精神范式,那么Jamaat作为对回族精神世界的雕塑便是她的物质存在形式。
  一、回族社区一——Jamaat的形成发展及其文化的变迁
  Jamaat是中国回族赖以形成的基础之一,是伊斯兰文化与中国传统社会相结合后产生的居处形式,也是回族区别于其他少数民族的标志性特征之一。
  (一)唐宋时期“坊”的形成
  自唐高宗永徽二年(651年)伊斯兰教正式传入我国时起至南宋末年(1278年),六百多年间,大批大食人不断通过陆路和海路来华经商。一方面,在异国他乡,这些穆斯林自然而然地聚集在一起。最初仅仅是在中国境内过着集体的宗教生活,其后,有了永久性的宗教建筑;更后,又有了准备永远留在中国的信仰伊斯兰的人口。另一方面,由于唐朝实行的“市坊制”政策和“华蛮异处”的法律规定,对于这些外国的商人,唐政府专门在城中划了一片经商之地,称为“坊”,又叫做“蕃坊”,于是来华的穆斯林们就称这个聚居地为Jamaat。
  至唐代中后期,随着来华穆斯林人数的增加,在各个交通便利、经济繁荣的城市中都形成了一定规模的Jamaat。张星娘的《中西交通史料汇编》中记载:“中国商埠为阿拉伯商人糜集者,日康府(广州),该处有回教教师一名,教堂一所……各地回教商贾既多聚广府,中国皇帝因任命回教判官一人,依回教风格,治理回民。判官每星期必有数日与回民共同祈祷,朗读先圣诫训。终讲时,辄与祈祷者共为回教苏丹祝福。判官为人正直,听讼公平,一切皆能依《可兰经》、圣训和回教习惯行政。”伊斯兰文化凭借jamaat这一形式植入了中国社会,并逐渐发展成为中国文化中一个富有自己特色的组成部分。
  (二)元代回族的形成与回族社区的发展
  “元时回回遍天下”,继唐宋时期来华经商的“蕃客”“胡商”之后,伴随蒙古帝国的崛起和西征,来自西亚、中亚及西域诸国的大批各族穆斯林东来人华,逐渐融入了汉文化占主导地位的中国社会。此时,Jamaat作为一个拥有共同宗教信仰的多民族的文化、地缘共同体在与汉文化社会的互动中,逐渐抹平了这个“共同体”内部的差异,成为孕育一个享有共同文化的新的共同体——回族的“母体”。
  共同的宗教信仰和由此规范的共同的生活方式促成了Jamaat内部的民族融合和文化上的整合,回族就这样在Jamaat与其所处的汉文化社会的互动中形成了。同时,以清真寺作为整个回族社区的中心及重心,进一步完善了清真寺——坊的立体文化结构,形成了处于汉文化社会之中的独特的回族社区文化。
  (三)明清时回族社区的变迁
  明清时期,为了对日益变化的社会进行严密控制,统治阶级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强专制统治。封建统治者以中原正统自居,不惜一切代价,拒绝承接宋、元以来发展起来的与海外贸易联系,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规定“片板不许下海”,于是也就有了泉州港等地的日渐式微。同时,这一时期的回族社区及回族文化也在发生着明显的变化。

  一方面,统治者在各地敕建清真寺,一些大的清真寺便有了“官寺”之称,如西安化觉巷清真大寺等,相应地,清真寺亦将皇帝敕建清真寺的谕旨,以及封疆大吏的题字、刻石立碑或以匾高悬,并被许多清真寺传抄竖碑,这些来自大传统的“符号”又成为地方性社会——回族社区诠释自我合法性的象征,同时,这也表明回族社区已经被纳入到国家体系当中。但另一方面,统治者又采取种种高压强制政策,以达到其对回族及回族社区“去夷华化”的目的。如《明律》规定:“凡蒙古人、色目人、听与中国人为婚姻,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人官为奴’,‘禁止胡服、胡语、胡姓’。”回族社区由此而出现“经文匮乏,学人寥落,既传译之不明,复阐扬之无自”的状况,针对这种状况随后出现的回族文化自救——经堂教育和“以儒诠经”活动则正是以儒学诠释自我文化的合法性,以维护民族文化的生存和发展。
  当代的回族社区在宣传伊斯兰教义,传承和弘扬伊斯兰文化,加强穆斯林团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回族社区作为穆斯林宗教活动的中心、伊斯兰文化教育的中心、穆斯林婚丧殡仪服务的中心等将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的一个样板和示范。
  二、回族社区法文化传统的主要渊源
  回族社区的法文化传统来源于伊斯兰法文化,而伊斯兰法文化是伊斯兰文化所具有的法治精神的体现,也是伊斯兰法的文化渊源。伊斯兰法文化是伊斯兰学说的缩影,是伊斯兰法规定的典型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总和,体现了伊斯兰教的精髓与核心。同时,由于回族社区长期处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大环境当中,因此在不同程度上也接受了很多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内容,由此便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回族社区法文化传统。
  (一)伊斯兰法文化对回族社区法文化的影响
  回族是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对真主安拉的情感浓烈真挚,对伊斯兰教教义信仰坚定不移。《古兰经》和《圣训》等对于回族的日常生活具有支配性的作用,伊斯兰法文化在回族穆斯林H常生活习惯中处处浸润渗透。在规范穆斯林的行为上,凡符合伊斯兰教义者为“哈俩里”(阿拉伯语,意为合法),否则为“哈拉目”(阿拉伯语,意为非法、禁忌)。伊斯兰教义对穆斯林的行为规范功能及其深远影响,使其成为穆斯林的自觉行为准则,对于回族群众而言,具有明显的法的功能。如在回族社区内部产生的民事纠纷通常由清真寺的阿訇引经据典,用伊斯兰教义的方法来解决纠纷,如果思想上有抵触情绪者,阿訇则通常用教义予以解释说明,这使伊斯兰教义在回族中有了更为现实且实用的法价值和权威基础。
  (二)中国传统法文化对回族社区法文化的影响
  回族既是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同时又是和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长期杂居的民族。最初来华的穆斯林,在文化传统等方面保持着自己的独立性,但面对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压力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强大同化力,回族社区为了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不得不寻求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契合点。例如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中国传统儒家法文化使回族群众普遍有了“合德者法、悖德者不法”的观念。从而“德”也成了回族评判主体思想、行为当否的价值标准。这就使得回族法观念脱不开儒家法文化的因子,敬老爱幼、笃信真诚、表里如一、刚正不阿等也是穆斯林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此外,在回族社区,乡规民约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主体权利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中的规范,既有伊斯兰教教义之内容,亦有中国传统伦理法的内容,而儒家伦理法在乡规民约中的语言表述规范形式方面似乎更为明显r。
  回族自身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既保持着坚定的信念且又具有十分灵活的应变能力,不断学习和吸收借鉴其他民族的法文化来铸造本民族的法文化传统,在经过长期社会实践之后形成了回族智慧的结晶,创造出了回族的法文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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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7:36:31 |显示全部楼层
 三、回族社区法文化的主要表现形式
  回族社区法文化包含有回族习惯法规范、回族法的心理、回族法的行为、回族法的组织等等。这些内容主要表现在宗教活动、婚姻家庭、丧葬、饮食等与回族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

  (一)宗教活动方面
  回族是全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作为穆斯林,其日常生活主要受教义和教法的约束,要按照伊斯兰教经典规范的规定从事日常宗教活动。穆斯林从小要会念“清真言”,以后要尽量学会念《古兰经》,并遵照《古兰经》的要求行事;穆斯林要每日五次礼拜,礼拜之前必须小净或大净;每周的星期五作为法定的礼拜日;要求12岁以上的男性穆斯林和9岁以上的女性穆斯林每年斋月要封斋;要求穆斯林诚实慈善,向穷苦的人施舍出自己的粮、钱、物等等。
  (二)婚姻家庭继承方面
  伊斯兰法主张婚姻自主、鼓励寡妇改嫁,提倡解放奴隶,特别是释放女奴,禁止鲸吞孤儿的财产,在对待妇女方面远比其他古代中世纪国家的法律宽大、温和,实现了男女平等;在婚姻制度方面严禁近亲结婚等规定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在我国回族社区中,特别是在结婚规定上,男女双方除在民政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外,还必须举行教法规定的仪式——请伊斯兰教阿訇主持念“Nikah”(证婚词)。证婚仪式结束,标志着一对婚姻关系的确立。现在缔结婚姻的程序虽然在逐渐简化,但结婚举行教法规定的仪式并未改变。回族习惯法不允许随意离婚,但如果夫妻关系确实紧张到不能共处,离婚也是允许的。
  在遗产继承上,一般根据国家法律来处理。如果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认为没有必要诉诸法庭裁定的时候,可由阿訇根据教法的精神和原则予以调解,达成协议以后,各方必须遵守。
  (三)丧葬习惯方面
  在丧葬方面,忌说“死”,称“死”为“无常”、“归真”,称亡人遗体为“埋体”。主张速葬、土葬、薄葬。不信风水、不用棺木,在人咽气后,由阿訇主持,按规定的程序用清水冲洗“埋体”。浴毕以白布所制“卡凡”(自布殓衣)包裹“埋体”。以上程序结束后,由参加送葬的阿訇和亲友向西而立为逝者站“者那孜”,仪式完毕,由男性亲友轮流抬送埋体到达墓地。“埋体”头北脚南面向西方安置于坟墓之中后,亲友为其解开“卡凡”的带子,然后封闭墓门。封门时要诵经、舍散乜贴,葬礼即告结束。回族在整个葬礼过程中禁止哭葬,认为这对亡人不吉利。回族习惯法要求速葬和薄葬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四)饮食及服饰方面
  回族的饮食习惯,除了主食和汉族一样以面、米为主外,在肉食方面禁忌颇多。回族肉食中以牛羊肉为主,清代回族学者刘智根据伊斯兰教经典,在《天方典礼》“饮食篇”中作了详细的阐述,“凡禽之食谷者,兽之食刍者,性皆良,可食”。
  回族不吃猪肉,禁食血液、自死的动物和未念“台斯米”(即奉安拉之名,安拉至大)而宰的动物等。这些禁忌均源于伊斯兰教的经典规定。《古兰经》明确规定:“准许他们(指穆斯林)吃佳美的食物,禁戒他们吃污秽的食物。”禁止吃自死的动物、血液以及确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触死的、野兽吃剩下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可以吃。以现代人的眼光看,不食自死动物和血液,在卫生科学上是很有道理的,因为自死的动物和血液,有可能含有诸多病菌,吃了自然对身体有害而无益。饮酒也为伊斯兰教所严格禁止。《古兰经》规定:“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
  回族穆斯林的服饰已成为回族民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保持着鲜明的伊斯兰宗教特色,男的戴小圆白帽,女的戴盖头,根据年龄的大小对妇女戴盖头有不同的要求:少女戴绿色的,中青年戴黑色的,老年妇女戴白色的。回族服饰习惯法与婚姻、丧葬等习惯法相比,变化最快。过去我国西北甘、宁、青一带回族妇女戴盖头的很多,但现在戴盖头的妇女相对少了,中青年妇女不再戴盖头,更多的妇女以医院护士工作帽式的白帽替代了盖头,能见到戴盖头的只是一些老年穆斯林妇女,这与习惯法观念的影响有一定的关系。
  四、结语
  从法文化角度来看,回族社区法文化尽管处于一种非主流法文化的状态之中,但其在回族社区的现实中能够有效地作用于回族群众的日常生活,影响他们的心理和行为,具有心理调适、行为导向、民族凝聚、秩序稳定、文化传承等功能。因此,要看到回族社区法文化在回族社群中的巨大价值和积极作用,从而可以使我们进一步研究回族社区法文化未来的发展和走向,进而能够为完善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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