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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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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0 01:46: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意义伊斯兰教法阐明了真主对承担义务者判定的必须做的,禁止做的,鼓励做的,受谴责的,准许的等各种性质行为,是用以规范穆斯林的所有行为的具体律法,它以真主的启示为主要依据,以服从真主的意志为目的。通过具体化的组成内容规定和指导穆斯林履行对真主的义务,及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的各种关系,解决各种社会问题。
它体现了伊斯兰在教义信仰基础上用法律措施规范人们行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法治主张。
2)渊源和原理以《古兰》和圣训为根本依据和主要渊源。
以《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为四大法源,优选(择善),公益等为辅助法源。
4)内容组成功修制度(尔巴德),民事法律规定(包括契约,遗产,婚姻,家庭部分),刑法,诉讼程序,审判原则。另外还有对非穆斯林态度,可食物判断,宰牲,作证,法律程序与法律证据等内容。
5)概念,术语舍力尔提:“你应当遵守那常道,不要顺从无知者的私欲。”(4518),其中的“常道”即舍力尔提,是《古兰经》,圣训中所明确解释的真主的诫命总称,是每一个穆斯林必须遵循的宗教义务,是伊斯兰教法的专称,有时也指“菲格海”(教法学)。
菲格海:“信士们不宜全体出征……以便留守者专攻教法”(9:122),其中的“教法”即菲格海,指对真主的诫命的解释,也用以指教法的内容。
义务行为:包括“法力则”(天命的义务)和“瓦直布”(当然的义务)。法力则以《古兰经》明文为据,分为个人义务和集体(社会)义务。瓦直布不一定必须有《古兰经》明文,是法学家根据非常确凿的论据而定,比如男性成年穆斯林每年两次须集体参加的尔德会礼。
圣行:教法判断中以圣训为依据的穆圣*本人或默认弟子的被采用行为。
嘉许行为:即“穆斯台赫布”,教法提倡和劝导人们去做的可嘉行为。
准许行为:即“穆巴赫”,教法在特殊情况下破例准许的行为,及一些不触及信仰原则的无关紧要的行为。
憎恶行为:即“买克鲁赫”,虽无经训明文严禁但教法认为应受谴责的行为。
严禁行为:即“赫拉目”,指经训明文禁止的一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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