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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盗窃罪及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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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23:12:04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主说:“男盗女贼,你们断其手,以报其所为,此乃真主之惩罚。”(《古兰经)五:38)
四七 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真主憎恨盗贼,偷一盔应断其手。偷一绳,亦应断其手。”
四八 俄依舍的传述:穆圣说:“偷金币者,超过一圆的四分之一以上,始割其手。(5)①
四九 伊本欧玛的传述:一人盗窃价值三圆银币的剑鞘,穆圣断其手。(3)
五0 一说:有人盗窃价值一圆金币或十圆银币的剑鞘,穆圣断其手。(2)
五一 有人请教欧伯德之子法达勒:断了盗窃犯的手,把手挂在他的脖子上,是否合乎圣行?他说。穆圣曾经这样做过。”(6)
五二 阿布顿拉的传述:有人关于盗窃树上的果品问题请示穆圣,他说:“因饥而食之者无伤,带走者赔偿并受罚,从晒果地方盗取价值一个剑鞘之果品者当断手。不足此数者赔偿并受罚。”(3 )
五三 拉菲阿的传述:穆圣说;“盗窃树上的水果,不割手。”(6)
五四 札比尔的传述:穆圣说:“昧物者,霸占者,抢劫者,应断其手。”(6)
五五 布斯理的传述:穆圣说:“作战时,犯盗窃罪,不断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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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沙菲尔等主张偷不够一元金币四分之一者不断手。艾布哈尼法等主张,不到十元银币者不断手。马力克等主张,偷三元银币者,即断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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