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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法制准则与治安公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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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23:13:31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严惩极办
七八 俄理革默的传述:带来一名杀人犯,穆圣问之,他一口承认。穆圣把他交给冤主,犯人脖子拴着皮绳。他们刚走,穆圣说:“杀人者与被杀者,均下火狱。”冤主听见此话,遂赦免之。(5)
七九 又说:“杀其仆者,我们杀之。断仆鼻者,我们断其鼻。”(6)
八0 苏拉革的传述:我亲见穆圣,让子抵父命,不让父抵子命。(铁)
八— 一说:“不在清真寺内执行。父杀其子不抵命。”(铁)
八二 阿力的传述:穆圣说:“三种人,无法律责任:(一)熟睡者,到醒时为止。(二)幼童,到成丁时为止。精神病患者,到恢复理智为止。”(6)
八三 俄理革默的传述:穆圣对被人强奸的女人说:“去吧,真主恕饶了你。”(6)
八四 穆圣时代.一女被人强奸,穆圣免其处分,给奸夫以处分,无言明彩金事。(铁)
八五 哈基姆的传述:穆圣禁止在寺院里抵偿、执行、吟诗。(2)
(二)处分改造
八六 艾布布尔德的传述:穆圣说:“除真主所定的刑事案外,一般不得超十鞭。”(5)
八七 伊本欧玛的传述:穆圣曾用杖击和充军的处分,艾布伯克与欧玛亦然。”(3)
八八 穆圣曾为冤狱拘留一个人,以后释放。(6)
八九 有一帮人,因盗窃嫌疑,被白施尔之子努阿曼捕押多日,后来释放,无审讯,亦无笞打。(2)
九0 伊本阿巴斯的传述:穆圣憎恨男变女,女装男者,他说:“你们把他们发配到外乡!”穆圣和欧玛,都曾这样实行过。(布)
九— 一个男妓,把脚手用指甲花染红,人们把他送给穆圣,圣人问:“这是怎么回事?”大家说:“此人慕仿妇女。”穆圣下令,把他流放到白基阿。大家问,是否杀之。穆圣说:“我禁止杀死礼拜之人。”(艾)
九二 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打人时,不要打其脸。”.(3)
(三)宽大赦免
真主说:“恶有恶报,宽宥者,其代价,在真主。”(《古兰经》四二:4 0)
九三 艾布舒勒罕的传述:穆圣说:“人命案或损伤案,可用三种方式解决:或抵偿,或赦免,或赔损。用其它方式,即为犯法,应科痛刑。”(3)
九四 艾奈斯的传述:我见穆圣,凡遇抵偿案情,辄命人宽赦不究。”(2)
九五 穆圣说:“身体被伤而饶人者,主升其一个品级,销其一件过错。”(2)
九六 俄依舍的传述:穆圣说:“遇犯法事件,你们应先自行互相宽免。公案一经我手,必执法以绳。”(2)
九七 又说:“司法者,尽量设法对穆斯林少执行。罪犯如有挽救余地,尽力宽大处理。作领袖者,宁宽无严。赦免犯罪,胜于用刑犯错。”(3)
九八 一个默赫祖姆的贵妇,犯了盗窃罪,古勒史人怕失体面,请穆圣宠幸的吴萨默去讲情。穆圣说:“难道你对犯真主科条的事用情?”穆圣站起,讲演说:“公众啊!先民们因执行不公,都被灭亡了。他们刑不上大夫,贵族盗窃则无罪,平民盗窃则极刑。指真主盟誓:假设穆罕默德的女儿法图梅犯了盗窃罪,我必断其手!”遂断该妇之手。(5)①
九九 又说:“在一地处决一案,对当地之人,比降四十日雨,尤为有利。”(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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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默赫祖姆是古勒史著名氏族,这个贵妇即艾斯沃德之女法图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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