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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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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法1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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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0:50:38 |只看该作者
、当代各伊斯兰教国家实施教法情况和影响如何?











答:当代各伊斯兰教国家实施教法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类:(1)基本沿用教法,以教治国的国家,如沙特阿拉伯、阿曼、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门等;











(2)复兴和启用教法的国家,如伊朗、巴基斯坦。这两个家,都曾受到西欧资本主义法学的影响,后来才积极恢复,力图全面推行伊斯兰教法;











(3)实行政教分离,但伊斯兰教法仍具有特殊地位的国家,如:埃及、叙利亚、伊拉克和北非的一些国家,这些国家都有国家法,但在宗教功修和民俗方面则基本上仍然参照执行伊斯兰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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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0:50:26 |只看该作者
再传弟子时期(公元660-718年):伍麦叶王朝初期,一些圣门弟子分赴阿拉伯各国,如伊拉克的巴士拉、库法,埃及的开罗等地传教,由他们培植了一批学者,后人称这些学者为再传弟子。再传弟子非常尊重老师,精通经训,根据其不同主张,分为“圣训派”和“意见派”,前者固守经训,不敢稍有改动;后者认为宗教是合乎理智的,古兰、圣训中含有许多基本原则,凡遇到新发生的事件,无经训明文规定时,便可根据教法学家本人的意见解决。这个时期最著名的教法解释家有圣妻阿依舍和艾奈斯·马立克,以及麦地那的七大教法学家等(后文有介绍)。这个时期比前两个时期,情况有很大变化和发展,但尚无教法专著。







全盛时期(公元8世纪到10世纪中叶):随着伊斯兰教不断传播,教法学体系已逐步形成。这个时期的特点是:学派迭起,著述云涌,除什叶派外,在逊尼派中出现了四大教法学派及其他一些学派;同时,各主要学派的观点被作为法学理论或律例,得到了社会的确认和法官们判决案例的遵循依据。







稳定仿效时期(公元10世纪中叶至近代):这个时期,人们一般认为,教法已经完善,创制法律的大门业已关闭。因此,只能是因循和仿效前人学说。可嘉的是,其间也出现了不少杰出的学者,他们对前辈著作做了许多精辟的阐述和解释,从而使教法学在停滞发展中而有所前进。







创新改革时期(近代至今):在这一时代,人们普遍关心的是教法如何适应现代社会。有些人认为,关键是要恢复创制(伊智提哈德)提介教法学家应切实掌握教法原理,充分运用独立判断,尤其是要紧密结合现实情况,力求使传统教法与现代发展情况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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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0:50:05 |只看该作者
2、伊斯兰教法的发展,经历了那些阶段?







答:从穆圣时代到现在,根据教法的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分为六个时期。每一个时期都有其特殊社会环境,这对于教法发展及适应社会需要,都有其影响。







穆圣时代(公元610-632年):即穆圣开始宣教到逝世。这个时期是伊斯兰教法的奠基时期,是历代教法学家所依据立法原理形成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的特点是:穆圣针对阿拉伯伊斯兰教社会初期出现的问题,不时地得到真主的启示,《古兰经》对一些教法问题作了原则规定;穆圣本人则通过精湛的言论和行为,对有关教法问题加以诠释和传播。正如穆圣所说:“我给你们留下两件法宝,一是真主的经典,二是圣人的遗教。你们只要掌握好,就永远不会走人歧途。”(塔志圣训经一卷)。







四大哈里发时期(公元632-660年):即艾布伯克尔、欧麦尔、欧斯曼、阿里四大哈里发当政时期。当时,大部分圣门弟子健在,且多为博学之士,他们曾亲自聆听穆圣教诲,了解《古兰经》每一节降示的原因及有关事件,目睹过穆圣解决有关立法问题的判断和宗教问题的解答。穆圣去世后,他们处理社会政法问题,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依据,很少采纳个人主张。在这个时期,产生了一种创制教法的方式——“公议”。艾布·伯克尔和欧麦尔曾召集圣门弟子中精于教律者,征求他们对于新发生的问题处理的意见,然后形成“公议”,以之为应当遵守的教律。这个时期除四大哈里发以外,著名的教律解释家还有艾布目撒、阿布杜拉、伊本·买斯欧德及宰德·撒比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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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0:49:51 |只看该作者
1、伊斯兰教法是怎样产生的?







答:伊斯兰教法是随着伊斯兰教不断深入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公元7世纪,先知穆罕默德奉真主的启示传播伊斯兰教,经过23年的艰苦努力,将当时处于分散落后的阿拉伯半岛各部落联合成为一个统一整体,逐步建立了一个伊斯兰政教合一的国家。穆圣在宣教过程中,从宗教信仰到社会制度建设,都注意到了做为基础保证的立法问题。起初,反映在《古兰经》中的法制问题大多是警戒性的,后来对于宗教功课、社会民法、刑法及军事法等逐步有了一些法规。与此同时,穆圣的言论和行为对厉行法制也起到了补充和诠释作用。此外,穆圣非常注重继承和运用阿拉伯民族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优良规范,即通常所谓的习惯法,吸取其精华,从而使伊斯兰教法不断沁于完善,为形成教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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