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真境绿翠网

 找回密码
 入住申请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4268|回复: 10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伊斯兰教法150问

[复制链接]

45

主题

3

听众

1570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跳转到指定楼层
11
发表于 2008-10-30 10:49: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伊斯兰教法是历史上世界公认的五大法系之一(即中国法系、印度法系、罗马法系、英国法系、伊斯兰法系),发展演变至今,已有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全世界穆斯林约有十亿,他们基于宗教信仰而不同程度地受到教法的熏陶、约束和影响。

   伊斯兰教法阿拉伯文译音是“沙里阿·伊斯兰”,“沙里阿”意为“道路”。引伸为“真主指明之路”,此专指伊斯兰法典和法规条文,亦译称“沙里亚法”。伊斯兰教法学的阿拉伯原文是“伊(而)里姆·菲格哈”,“菲格哈”一词愿意是智慧、理解,用在教法学上就意味着教法学家创制教法。即根据《古兰经》、圣训、类比、公议等四项教法原理,针对实际情况,运用智慧制定出符合真主之道和穆斯林民众利益的教法规定。从基本含义来讲,教法本身是伊斯兰教义的组成部分。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转播转播0 分享淘帖0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支持支持0 反对反对0

45

主题

3

听众

1570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21
发表于 2008-10-30 10:49:51 |只看该作者
1、伊斯兰教法是怎样产生的?







答:伊斯兰教法是随着伊斯兰教不断深入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公元7世纪,先知穆罕默德奉真主的启示传播伊斯兰教,经过23年的艰苦努力,将当时处于分散落后的阿拉伯半岛各部落联合成为一个统一整体,逐步建立了一个伊斯兰政教合一的国家。穆圣在宣教过程中,从宗教信仰到社会制度建设,都注意到了做为基础保证的立法问题。起初,反映在《古兰经》中的法制问题大多是警戒性的,后来对于宗教功课、社会民法、刑法及军事法等逐步有了一些法规。与此同时,穆圣的言论和行为对厉行法制也起到了补充和诠释作用。此外,穆圣非常注重继承和运用阿拉伯民族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优良规范,即通常所谓的习惯法,吸取其精华,从而使伊斯兰教法不断沁于完善,为形成教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5

主题

3

听众

1570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31
发表于 2008-10-30 10:50:05 |只看该作者
2、伊斯兰教法的发展,经历了那些阶段?







答:从穆圣时代到现在,根据教法的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分为六个时期。每一个时期都有其特殊社会环境,这对于教法发展及适应社会需要,都有其影响。







穆圣时代(公元610-632年):即穆圣开始宣教到逝世。这个时期是伊斯兰教法的奠基时期,是历代教法学家所依据立法原理形成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的特点是:穆圣针对阿拉伯伊斯兰教社会初期出现的问题,不时地得到真主的启示,《古兰经》对一些教法问题作了原则规定;穆圣本人则通过精湛的言论和行为,对有关教法问题加以诠释和传播。正如穆圣所说:“我给你们留下两件法宝,一是真主的经典,二是圣人的遗教。你们只要掌握好,就永远不会走人歧途。”(塔志圣训经一卷)。







四大哈里发时期(公元632-660年):即艾布伯克尔、欧麦尔、欧斯曼、阿里四大哈里发当政时期。当时,大部分圣门弟子健在,且多为博学之士,他们曾亲自聆听穆圣教诲,了解《古兰经》每一节降示的原因及有关事件,目睹过穆圣解决有关立法问题的判断和宗教问题的解答。穆圣去世后,他们处理社会政法问题,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依据,很少采纳个人主张。在这个时期,产生了一种创制教法的方式——“公议”。艾布·伯克尔和欧麦尔曾召集圣门弟子中精于教律者,征求他们对于新发生的问题处理的意见,然后形成“公议”,以之为应当遵守的教律。这个时期除四大哈里发以外,著名的教律解释家还有艾布目撒、阿布杜拉、伊本·买斯欧德及宰德·撒比特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5

主题

3

听众

1570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41
发表于 2008-10-30 10:50:26 |只看该作者
再传弟子时期(公元660-718年):伍麦叶王朝初期,一些圣门弟子分赴阿拉伯各国,如伊拉克的巴士拉、库法,埃及的开罗等地传教,由他们培植了一批学者,后人称这些学者为再传弟子。再传弟子非常尊重老师,精通经训,根据其不同主张,分为“圣训派”和“意见派”,前者固守经训,不敢稍有改动;后者认为宗教是合乎理智的,古兰、圣训中含有许多基本原则,凡遇到新发生的事件,无经训明文规定时,便可根据教法学家本人的意见解决。这个时期最著名的教法解释家有圣妻阿依舍和艾奈斯·马立克,以及麦地那的七大教法学家等(后文有介绍)。这个时期比前两个时期,情况有很大变化和发展,但尚无教法专著。







全盛时期(公元8世纪到10世纪中叶):随着伊斯兰教不断传播,教法学体系已逐步形成。这个时期的特点是:学派迭起,著述云涌,除什叶派外,在逊尼派中出现了四大教法学派及其他一些学派;同时,各主要学派的观点被作为法学理论或律例,得到了社会的确认和法官们判决案例的遵循依据。







稳定仿效时期(公元10世纪中叶至近代):这个时期,人们一般认为,教法已经完善,创制法律的大门业已关闭。因此,只能是因循和仿效前人学说。可嘉的是,其间也出现了不少杰出的学者,他们对前辈著作做了许多精辟的阐述和解释,从而使教法学在停滞发展中而有所前进。







创新改革时期(近代至今):在这一时代,人们普遍关心的是教法如何适应现代社会。有些人认为,关键是要恢复创制(伊智提哈德)提介教法学家应切实掌握教法原理,充分运用独立判断,尤其是要紧密结合现实情况,力求使传统教法与现代发展情况相适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5

主题

3

听众

1570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51
发表于 2008-10-30 10:50:38 |只看该作者
、当代各伊斯兰教国家实施教法情况和影响如何?











答:当代各伊斯兰教国家实施教法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类:(1)基本沿用教法,以教治国的国家,如沙特阿拉伯、阿曼、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门等;











(2)复兴和启用教法的国家,如伊朗、巴基斯坦。这两个家,都曾受到西欧资本主义法学的影响,后来才积极恢复,力图全面推行伊斯兰教法;











(3)实行政教分离,但伊斯兰教法仍具有特殊地位的国家,如:埃及、叙利亚、伊拉克和北非的一些国家,这些国家都有国家法,但在宗教功修和民俗方面则基本上仍然参照执行伊斯兰教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5

主题

3

听众

1570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61
发表于 2008-10-30 10:50:54 |只看该作者
4、正统派有哪些著名教法学派?







答:最著名的有四大教法学派:







(1)哈奈菲派:为大伊玛目艾布·哈尼法(699-767)创立。其创制教法和论说的特点是:在《古兰经》和圣训的有关明文的前提下,多注重发挥个人见解(赖伊),运用类比法,并力主灵活和宽容。这一学派在许多伊斯兰教国家和地区广为流传,如埃及、伊拉克、叙利亚、土耳其、阿富汗、巴基斯坦、中国及中亚地区的一些国家。







(2)马立克派:创建人马立克·本·艾奈斯(711-795)原是麦地那宗教领袖、圣训学权威。他制定教法以圣训为依据,并参照当地传统习惯。他编辑的《穆宛塔》圣训集极负盛名,这也是一部最早的伊斯兰教法著作。此学派虽源于麦地那,但后来却在北非等地发展开来,是当地主要或唯一的教法学派。







(3)沙斐仪派:创建人沙斐仪(767-850)是杰出的教法大学师,曾受业于马立克和哈奈菲大弟子穆罕默德·本·哈桑;他天赋聪颖,记忆力强,富于创新。在创制教法方面,其特点是既坚持传统的说教,又结合具体情况独立创制,并且首先开辟了教法原理学,其著作最著名的有《温姆》(法本)、《雷撒赖》(使命)等。此派盛行于埃及、叙利亚、伊拉克、也门、印度、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地。







(4)罕百里派:罕百里(780-855)原是沙斐仪的弟子,后独创一派。其特点是坚守圣训和圣门弟子的公议,很少或慎用类比法。该派主要流行于沙特阿拉伯和一些海湾国家,是后来形成的瓦哈比派之前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5

主题

3

听众

1570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71
发表于 2008-10-30 10:51:08 |只看该作者
5、什叶派主要有哪些教法学派?







答:什叶派之教法学派主要有:







(1)宰德派(宰德是圣婿阿里的曾孙):实施教律主要以四大教法原理为基础,较近似正统派,故又称之为第五教法学派。此派盛行于也门等地。







(2)十二伊玛目派:即圣婿阿里以下世袭之十二人,被确认为宗教领袖――伊玛目;他们执行教律的根据是《古兰经》和圣训,以及历任伊玛目的言论主张,不承认伊玛目阿里之外的公议和类比。







十二伊玛目依次是:阿里(661年卒)、哈桑(669年卒)、候赛尼(680年卒)、栽因·阿比丁(714年卒)、穆罕默德·巴基尔(783年卒)、加阿法尔·萨迪克(785年卒)、穆萨·卡基姆(788年卒)、阿里·里达(816年卒)、穆罕默德·加瓦德·塔基(835年卒)、阿里·纳基(868年卒)、哈桑·阿斯凯里(874年卒)、穆罕默德·马赫迪(940年隐遁)。此派主要分布在伊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5

主题

3

听众

1570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81
发表于 2008-10-30 10:51:21 |只看该作者
6、教法学派之间争论的实质是什么?







答:早期教法学家有着学术自由讨论的优良传统,师生和同学之间,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见解,允许争论和坚持己见,其所以分立学派大都基于此。分歧的实质是教法中的一些细节和学术问题,面对《古兰经》和圣训明文的规定都是一致的,同时,学派成员间,一般都保持互相尊重,如伊玛目沙斐仪曾赞扬过大伊玛目艾布·哈尼法说:“在教法学方面,我们都是艾布·哈尼法的晚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5

主题

3

听众

1570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91
发表于 2008-10-30 10:51:32 |只看该作者
7、伊斯兰教法原理是什么?







答:教法原理即教法渊源和制定教法的依据,主要有四,即:《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一般称谓是,“阿也提”、“哈迪斯”、“伊吉玛尔”、“格亚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5

主题

3

听众

1570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101
发表于 2008-10-30 10:51:43 |只看该作者
8、《古兰经》的降示和制定教法的关系?







答:《古兰经》是真主的语言,是在先知穆罕默德宣教过程中陆续降示的,历时22年2个月22天。先知宣教伊始,主要是奠定宗教信仰思想基础,这是《古兰经》降示的麦加时期;伊斯兰纪元后的十年,即先知在世的最后十年,才逐步有了立法工作,这就是《古兰经》降示的麦地那时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入住申请

Archiver|手机版|真境绿翠     

GMT+8, 2024-4-28 08:33 , Processed in 0.036359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