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真境绿翠网

 找回密码
 入住申请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阿力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伊斯兰教法150问

[复制链接]

45

主题

3

听众

1570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251
发表于 2008-10-30 10:57:35 |只看该作者
  
23、其他一些圣门弟子情况如何?









答:伊本·阿穆尔(616-684年),他的名字是阿卜杜拉·本·阿穆尔·本·阿速,古莱氏族,他先于父亲阿穆尔入教,是圣门弟子中较有学识者,穆圣曾特允他记录圣训,计传约700段,他晚年失明,逝世于塔伊府。









伊本·麦斯欧德(658年卒),原名阿卜杜拉,是早期入教之一,常伴同穆圣。他品学兼优,是首先在麦加高声朗读《古兰经》者,曾被派往库法掌管财权,晚年回居麦地那,传述的圣训很具权威性,两大圣训集中有646段。









阿木赖特·南加尔(642-716年)系阿卜杜·赖哈曼之女,曾伴同圣妻阿依舍,学记了大量的圣训,是当时少有的女圣训、教法学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5

主题

3

听众

1570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241
发表于 2008-10-30 10:57:15 |只看该作者
  
22、圣门弟子中哪些人传述圣训最多?













答:依照传述圣训的多寡,圣门弟子为:













艾卜·胡赖勒(602-679年),也门人,自幼丧亲沦为孤儿,后来到达麦地那,伊斯兰纪元七年(628年)入教,后来常伴随穆圣,聆听过很多大量训教,因其记忆力强,传述的圣训多达5374段,并经过至少800名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的传述。他是圣门弟子传述圣训最多、最广的一位。他在艾卜伯克尔和欧麦尔时期,曾先后在麦地那和巴林从政,后来脱离政界专心功修,679年逝世于麦地那,享年77岁。













阿卜杜拉·本·欧麦尔(613——692年)系哈里发、大贤欧麦尔之子,多次随军参加圣战,60岁时曾为穆斯林裁决公判,在群众中享有威望。奥斯曼被杀后,曾有人请他出任哈里发,但他却婉言谢绝,晚年双目失明,692年殁于麦加,布哈里和穆斯林二氏的两大圣训集中有其传述圣训2630段。













艾奈斯·本·马立克(612-712年)系麦地那辅士,自幼入教,后侍奉穆圣达十年,参加过圣战8次,穆圣逝世后,他旅行到大马士革,后来到达巴士拉,712年逝世于此,布哈里和穆斯林两大圣训集中有他传述的2286段。













阿依舍(613-678年)系哈里发、大贤艾卜·伯克尔之女,穆圣爱妻,共同生活九年,她了解情况较多,是穆斯林妇女中伊斯兰学识最渊博的。穆圣逝世后,圣门弟子遇有问题也多向她请教,两大圣训集中有她传述2210段。另外,布哈里还单独辑有她传述的54段,穆斯林单辑63段。













伊本·阿巴斯(619-687年)系圣叔阿巴斯之子,名阿卜杜拉,是在穆圣时代成长的一代博学之士,擅长古兰经注学和教法学,在两大圣训集中有他传述的1660段。













贾比尔·本·阿卜杜拉(697年卒)是著名圣门弟子、辅士,曾参加过19次圣战,晚年在麦地那圣寺设帐讲学,布哈里和穆斯林两大圣训集中有他传述的1540段。













艾卜·赛依德·呼德雷(693年卒),原名是赛阿德·本·马里克,系赫资尔吉族辅士,常和穆圣相处,参加过12次圣战,两大圣训集中有他传述的1170段。













上述圣门弟子,通称为七大圣训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5

主题

3

听众

1570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231
发表于 2008-10-30 10:55:56 |只看该作者
21、有关论述教法行为的常用术语都有哪些?







答:教法学中论述教法行为的常用术语很多,由于学派不一,说法各异,现仅据哈乃菲学派主张择述如下:







(1)“弗勒则”(主命),是根据《古兰经》、圣训明文断然证据确定的,并经穆斯林学者及大众所公认。一切主命的事,穆斯林都要切实遵行,行者有回赐;无故放弃者要受谴责和后世的惩罚;否定者是背信行为,属于大罪。依照程度区分,主命可分为:正主命,即要求每个穆斯林,依照教法规定应亲身履行的主命,如礼拜、斋戒、朝觐、求学等,故意失撇主命是非法行为;副主命,即不强求每个人都去履行,有一部分人做了,就可了却其余人的责任,如参加“站礼”,在公众场合回道赛俩目等。







(2)“瓦直卜”(义务、当然)。这是根据《古兰经》、圣训明文引伸出来的含义,由教法学家接照立法原则程序确定的,是穆斯林必须履行的义务,实际上和主命法制一样,行者有赏,弃者受责,如举行会礼拜和开斋施舍都是瓦直卜。其他学派无瓦直卜之说,遇到同样功课则分别列入主命和圣行。







(3)“逊奈”(圣行),是先知穆罕默德平素坚持或时断时续的行为,并经教法学家予以肯定的,一般分为肯定圣行(逊奈穆安开代)和嘉懿圣行(穆斯台罕卜)。肯定圣行是穆斯林必须履行的,其法规是行则有赏,无故放弃则有罪;嘉懿圣行是先知的习惯所为,但不是肯定必须要做的,法规是行则有赏,放弃亦无妨。但需明确,要做就应认真做完善,否则,半途而废还应还补。







(4)“穆巴哈”(可行),是既无命令也无禁止而可行的事项,一般认为是勉强可以做的事。







(5)“哈拉目”(主禁),这是根据《古兰经》、圣训明文中断然确定的。一切主禁都是穆斯林应该抛弃的,干它就是犯了大罪,故意把主禁当成相宜合法的则是背信,如饮酒、赌博、吃猪肉、占卜、淫乱等。







(6)“买克鲁海”(厌恶、可憎),是教法中禁令的一种,厌恶即犯禁之嫌,是教法学家根据《古兰经》、圣训中的含义,依照立法程序确定的,有轻重两种:轻嫌疑(买克鲁海坦吉海),是有一般厌恶嫌疑的禁忌,其法规是弃之有赏、干也不受责;重嫌疑(买克鲁海台哈雷麦)是近似主禁的一种,其法规是不干为好,干了一般不受责罚,如果连续干就与违犯主禁一样了,要受责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5

主题

3

听众

1570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221
发表于 2008-10-30 10:55:33 |只看该作者
20、什么是“欧尔夫”?







答;“欧尔夫”意思是习惯、惯例。教法上系指穆圣宣教前阿拉伯民族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习俗惯例,通常称之为习惯法,为伊斯兰教法的渊源之一,但是应该明确,不是任何旧有习惯都可以做为习惯法列入教法,至少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可:惯例应是社会上连贯流行的,而不是在个别狭小范围内的;是流行于当代的,而不是已经过时的;还有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习惯法和教法明文不能相抵触,否则即被列为恶劣习俗,应予废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5

主题

3

听众

1570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211
发表于 2008-10-30 10:55:12 |只看该作者
19、什么是“法特瓦”?







答:“法特瓦”,意为法律决定或案例判断,是教法定案原则之一,是一代教法学家对新生事物或有争议的问题所持之观点,一般是后期教法学家,依照四大法学原理,并参照前人案例规定精神所作出的法律判断,通称之为“出法特瓦”。制定“法特瓦”者被称为穆夫提,近代伊斯兰教国家大都设有总穆夫提,负责协调监督伊斯兰教法实施情况,以及对一些新案例的裁决,通常由“法特瓦委员会”负责发布。发布“法特瓦”时,要求必须公开教法原理依据和前辈教法观点,使人们鉴别是否与传统教法精神相符合,否则,不仅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还要受到人们的驳斥或抵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5

主题

3

听众

1570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201
发表于 2008-10-30 10:54:58 |只看该作者
18、什么是“伊智提哈桑”?







答:“伊智提哈桑”,意为“列属美善”,兼有唯美、优选、抉择等意。哈乃菲学派认为,“伊智提哈桑”是制定教法的有效证据之一,实际上是附属于类比原则的一种优选类比法。因为,运用“伊智提哈桑”原则,多是针对类比判断的,一般按出现的教法案例,以类比法即可作出直观判断的,是明显的类比;但有些案例则需用“伊智提哈桑”方法,即从其内在含义类比为好。如穆斯林参加站礼(者那则),按教法明显类比判断,站礼者可以乘骑参加,因为站礼不具有拜功的鞠躬、叩头、跪坐等;但从“伊智提哈桑”方面之内含类比分析,站礼同属拜功,因其具有入拜大赞、立站、朝向天房、道赛俩目出拜等要素,所以,为谨慎起见,则执行“伊智提哈桑”的原则,即参加站礼以不乘骑为好。因此,“伊智提哈桑”实质是一种充分运用理智、依照类比判断原理发展起来的内含类比法,为哈乃菲学派所注重和运用,沙斐仪学派对此持有异议,马立克与罕百里学派则另有不同主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5

主题

3

听众

1570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191
发表于 2008-10-30 10:54:42 |只看该作者
17:什么是“伊智提哈德”?







答:“伊智提哈德”愿意是“尽最大努力”,经堂语译为“上紧”。在教法上专指以《古兰经》、圣训的原则为依据,为适应发生的事件,推导出教法判断,所以又译称“创制”,经堂语译称“剖取”。“伊智提哈德”是教法学家个人的推理判断,推理判断者(伊智塔希德――创制者)必须遵循《古兰经》、圣训的基础原则,使用公认的解释和推断原则,推断结果以不违背经训明文为前提,尽管开始被认为是推测(赞尼)的,但经过公认决议就成为肯定的了。“伊智提哈德”实质上是一种教法学术研究,曾在教法全盛时期起过很大推动作用;10世纪以后是教法稳定仿效时期,因循守旧占了上风,有的人以防滋生异端为藉口,将“伊智提哈德”大门关闭了,教法学术研究处于停滞状态。17世纪以来,又有不少学者重开“伊智提哈德”的大门,1898年,埃及大法学家穆罕默德·阿布杜曾主张重新解释传统的教法原理。还要的学者强调,运用“伊智提哈德”既是几代穆斯林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因为只有这样,伊斯兰教自身才能成功地适应现代世界的需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5

主题

3

听众

1570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181
发表于 2008-10-30 10:54:27 |只看该作者
16、什么是类比?







答:类比(格亚斯),意思是用推理的方法或与同类事物相比较。在教法上系指对新发生的事物教律中无明文规定时,可类比同一性质的事物而应用其律例。类比的条件有四:原则标准、细则事物、原因性质和律例等同。类比是立法的原理之一。多数教法创制家都承认类比,认为类比可以更多地认识一些事物的立法规律,例如,《古兰经》禁止饮酒,教法创制家就把这一规定推广到禁止喝一切含有酒精的饮料。但是有一部分学者,不以类比为然,他们为慎重起见,只以,《古兰经》、圣训明文为教律依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5

主题

3

听众

1570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171
发表于 2008-10-30 10:54:04 |只看该作者
15、公议是什么?







答:公议(伊智玛尔),是意见一致的意思,教法上系指伊斯兰教各时期教法创制家对教律的决议。穆圣逝世后,人们遇到问题,而经训中无明文可循时,多由学者们参照经训精神共同研究创制法律,这就是公议。后来“伊智玛尔”变成了教法学家对教法律例创制的一致决议。公议分两种,即“明确的公议”和“默认的公议”。明确的公议是,一经议决,便成为执行教律的重要依据,穆斯林均要无条件地遵从;默认的公议系指,尚有部分学者未予明确表态,有的学者认为默认的公议亦可参照执行,但多数学者认为默认的公议不能作为宗教上必须遵循的律例。一般来讲,历史上各创制家所公议的律例,穆斯林不得违背,因为他们的“公议”是以《古兰经》、圣训为依据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5

主题

3

听众

1570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161
发表于 2008-10-30 10:53:43 |只看该作者
  
14、怎样看待伪圣训?







答:穆圣去世后就已发现了伪圣训,后来由于政治派别分裂,伪造圣训更为严重,究其原因大致有:政治主张不同,为宣扬个人观点,为标奇立异,为迎合当权者的心理,假借穆圣之名而杜撰的“圣训”;此外,也有将阿拉伯地区流传的格言、箴言和谚语当做圣训的。一般来看,伪圣训不易分辨,且其中有些也是精湛的格言,对人们是有所裨益的,但是按教法要求,一经明确是伪圣训的,不论其内容如何,即应断之为非法,不能以圣训视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入住申请

Archiver|手机版|真境绿翠     

GMT+8, 2024-6-5 04:54 , Processed in 0.04171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