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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作为一种积极入世的宗教,十分重视婚姻,认为婚姻是“瓦直卜”当然的义务和“逊乃”圣行,反对独身主义。《古兰经》对婚姻的论述也充满了人文关怀。穆斯林妇女除为人之妻外,她还担负一个重要的责任—做母亲。就是让子女在精神及体格上得到良好发展。阿拉伯有句谚语:“母亲就是学校”。可见,穆斯林妇女在家庭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在伊斯兰教社会里,做母亲的很有安全感,她深信到她年老时,定会得到子女的细心照顾。《古兰经》云:“你的主曾下令说:你们应当只崇拜他,应当孝敬父母。如果他们中的一个或者两人在你的堂上达到老迈,那么,你不要对他俩说:‘呸,!不要喝斥他俩,你应当对他俩说有礼貌的话。你应当必恭必敬地服侍他俩,你应当说:‘我的主啊求你怜悯他俩,就象我年幼时他俩养育我那样。”:—又云:“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母亲弱上加弱地怀着他,他的断乳,是在两年之中—〔我说〕。‘你们应当感谢我和你的父母惟我是最后的归宿’。”:从法律上给予母亲和父亲同等家庭地位,同样受到儿女的孝敬和赡养,比儒学的“三纲”“五常”更前进了一大步。在婚姻生活方面,确立夫妻之间平等关系,体现出男女平等的思想。《古兰经》这样规定:“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他们的衣服。”:一语道破夫妻之间是平等的、相互依赖的关系。伊斯兰教允许有限制的一夫多妻,严禁婚姻以外的性关系,对此,《古兰经》规定:“你们不要接近私通,因为私通确是下流的事,这行径真恶劣。”:又云:“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乎公平的。”:尽管伊斯兰教规定男子最多可娶四妻,但这是有先决条件的—“公平对待孤儿”和“公平地待遇她们”,而相互“爱悦”、“尊重”、“和睦”则是婚姻生活的基础。伊斯兰教允许有限制的一夫多妻,是在乌侯德战役之后,当时穆斯林军队被杀的有百分之十。造成寡妇及孤儿的社会问题,为解决此问题,实行有限制的一夫多妻制,从法律上规定男人对他的第二乃至第四位妻子以及她们所生的子女有完全的法定义务。从而为妇女儿童提供了生活保障,维护了她们的合法权益。远比西方社会存在的情妇私通方式的两性关系,更为尊重妇女。伊斯兰教规定男女双方都有婚姻“自择权”,尤其是女子,虽然她们闭户不出,但有选择自己丈夫的权利。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必须在男女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才能生效,如果男女双方不同意,则婚姻绝对无效。《古兰经》强调婚姻以“爱悦”为基础,赋予妇女婚姻“自择权”,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和买卖婚姻,给妇女以充分婚姻“自择权”,体现出男女平等、尊重女性的实质,大大改善了当时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古兰经》在距今一千多年前就提出这个观点不能不说其对提高妇女地位具有深刻的影响。《古兰经》虽然赋予男性在家庭、婚姻等方面一定的支配权,但没有生杀大权。她明确规定男人不能随意虐待、处置女人,即使是妻子的行为不贞,其处罚比起其他宗教的处罚要宽容得多。《古兰经》中提到:“你们当善待她们。如果你们厌恶她们,(那么,你们应当忍受她们),因为,或许你们厌恶一件事,而真主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许多福利。”伊斯兰教允许被休弃的妇女再嫁。云:“如果他休了她,那么,她以后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给其他的男人。如果后夫又休了她,那末,她再嫁前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古兰经》中还说:“如果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期满,那么,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伊斯兰教亦主张亡夫的寡妇再嫁,反对守寡。《古兰经》对此有这样的规定:“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他们的妻子当期待四个月零十日……。你们用含蓄的言词,向待婚的妇女求婚,……,:—伊斯兰教赋予妇女再婚自主权的大胆开明的规定,在当时世界各地的社会里也是罕见的,比基督教、佛教的禁欲主义更富有人情味,更为重视人性,也比中国儒学所提倡的从一而终、节守贞操的伪道学更为来得现在。
伊斯兰教创立之前的阿拉伯半岛,两性关系还是十分混乱的。乱伦、近亲婚配等陋习充斥社会,妇女的人格尊严根本得不到尊重。对此《古兰经》明示道:“你们不要娶你们的父娶过的妇女,但已往的不受惩罚,这确是一件丑事,确是一种可恨的行为,这种习俗真恶劣里”:又说:“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么你们无妨娶她们。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俩姐妹,但已往的不受惩罚。”:明确禁止那些为人类道德准则所不容的乱伦行为,使妇女在家庭体系中,有了崭新的人格尊严。禁止近亲婚配的规定,无论从历史的角度或从科学原理方面看,寓优生优育科学原理于其中有利于提高,人类素质及其发展。在伊斯兰教社会里,妇女地位的提高,不仅反映在家庭经济关系上,而且也反映在夫妻性生活中。作为夫妻双方的性生活,不只是简单地繁衍后代的一种生理过程,它也是夫妻家庭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从道德上来看,从来没有关于从性生活中来表现出它是男女双方的合法权利,基本上都是男子对女子在人身权利、人格尊严的绝对占有和不尊重。而《古兰经》却提出了与此不同符合科学文明的观点,经云:“他们间你月经的(律例),你说‘月经是有害的,故在经期中你们应当离开妻子,不要与她们交接,直到她们清洁。当她们洗净的时候,你们可以在真主所命你们的部位与她们交接。……:尽管这种科学意识是带有宗教色彩的,朦胧的,但是单从正式禁止男人与正行经的妻子性交这一点看,伊斯兰教是比较尊重妇女的,禁止男人因欲而摧残妇女的身心健康。“你你们的妻子中对月经已绝望的,如果你们怀疑,就以三个月为她们的待婚期;还没有月经的,也是这样,怀孕的,以分娩为期满。”:这些在论及离婚时的明智规定,完全符合生理学原理,突出表现出关心妇女身心健康的特点,与现代文明之间不存在一丝一毫的矛盾,这不仅在夫妻性生活实践方面有指导意义,就是在维护妇女人格尊严方面,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综上所述,《古兰经》中所体现的女性观念、婚姻观念是积极的、开明的,主张男女平等的思想贯穿其始终。但她并不是要男女在社会的各自职分与功能上没有差别。《古兰经》认为男女在社会上担当的职分与责任及某些安排上的差别,为的是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倡男女两性间的差别应根据社会生活需要的基本事实为依据,而不是建立在男女两性间的优越或低劣的基础上。并规定男女各依其所分担的职分与责任,享受其应享受的权利,评判功过也依此。她认为男女的职分与责任,不是相互竞争的,而是互补不足的,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M].马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天方典礼·婚姻卷19[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
.古兰经婚姻观中的积极因素[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7,03.
.论古兰经的婚姻观[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4,11.
.古兰经的女性观[J].宗教学研究.1990,02.
.古兰经妇女观浅识[J].中国穆斯林.199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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