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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伊斯兰法学产生分歧的原因及其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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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13:30: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翻开伊斯兰法学典籍,会发现在许多法学律例问题上都存在着大小不等的分歧和不同的主张与见解。这些不同的主张不仅是存在于著名的四大法学学派之间,甚至是在同一学派的师徒之间、师兄弟之间、早期学者与晚期学者之间也存在着分歧。如在哈乃菲学派中,艾布.哈尼法的弟子们就有许多主张与其师不同。阿里.穆罕默德.欧买雷在其1979年提交给埃及艾资哈尔大学的博士论文题目就是《艾布.哈尼法与其弟子们之间的分歧》。更遑论在历史上仅麦地那一地就出过七位著名的法学家,他们每一位都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和主张,曾被称为:“麦地那七大法学家。”①
  那么,学者们为什么会在同一问题的律例上产生分歧?他们分歧的根源在哪里?其分歧的本质又是什么呢?今就这几个问题试做探讨如下:
  先知穆罕默德(求真主福安之)从受命宣传伊斯兰直到其归真共计二十三年的时间。先知在世时,所有的事情无论巨细都交由他来裁决。其时,每当遇到重大问题,就会有相应的《古兰经》经文降示;如果没有《古兰经》经文降示,先知穆罕默德(求真主福安之)要么凭着真主特赐给他的真知灼见作出裁决;要么向圣门弟子征求建议协商解决,例如公元627年发生在麦地那的壕沟之战,先知穆罕默德(求真主福安之)就是采纳了波斯籍的圣门弟子赛勒曼的建议而挖战壕最后终于大败联军。②这一时期的立法权属于真主及其使者先知穆罕默德(求真主福安之),不存在分歧问题。先知逝世后,随着伊斯兰疆域的不断扩大和新加入伊斯兰人民的不断增加,圣门弟子们遇到了一些前所未遇的问题需要解决或裁决。圣门弟子们处理问题本着三个基本原则进行:首先,从《古兰经》寻求答案;其次,如果《古兰经》无明文规定,他们就按照先知所留下的圣训来处理;再其次,如果先知未对此问题留下圣训,或者曾留有圣训但是这位圣门弟子却不知道此圣训,他们就根据自己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理解来裁决。但是,首先由于圣门弟子们的天赋和学识的渊博程度不尽相同,其次又由于圣门弟子伴随先知左右的时间长短也不一样,有些圣训一部分圣门弟子知道而另一部分圣门弟子不知道,因当时并无专人记录和整理圣训,所以,圣门弟子们在理解《古兰经》和圣训上有所不同也就是很自然的事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圣门弟子分散在各地治理地方、开办学校、传授知识、其弟子们即再传弟子在处理事情上就在《古兰经》、圣训之后把圣门弟子的裁决也当做依据。纵观圣门弟子或再传弟子以及其后的学者们所产生的分歧,其重要原因大致有三个:一,由于对《古兰经》和圣训的不同理解所产生的分歧;二,由于对圣训的确认和取舍所产生的分歧;三,由于无经训明文依据所产生的分歧。
  (一)由于对《古兰经》和圣训的不同理解所产生的部分分歧
  (1)《古兰经》:“良言将为他所知,他升起善行。”(35:10)对于这节经文的语法结构圣门弟子有分歧,有人认为:“良言”一词是主语;另有人认为:“善行”一词是主语。③因为如果“良言”一词是主语,经文意思就是:“良言将为他所知,良言升起善行。”如果“善行”一词是主语,经文的意思就是:“良言将为他所知,善行升起良言。”
  (2)《古兰经》:“……对代书者和作证者,不得加以妨害;……”(2:282)此节经文亦可理解为:“……代书者和作证者不得伤害(被代书者和被作证者)。……”因此,对此节经文就存在这两种理解上的不同。④
  (3)《古兰经》:“对于宗教,绝无强迫;”(2:256)对于此节经文究竟是一般的陈述句还是禁戒句他们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是陈述句,意思就是:“在宗教里,没有强迫”。如果是禁戒句,意思就是:“绝不要在宗教上强迫”。⑤
  (4)《古兰经》:“被休的妇人,当期待三次月经;”(2:228)此节中的“月经”一词,阿拉伯语“古鲁伊”既有“月经”之意,又有“洁净”之意。所以,圣门弟子也就在理解上出现了不同。圣妻阿依莎、宰德.本.萨比特、阿卜杜拉.本.欧麦尔、伊本.安巴斯、萨利目认为“古鲁伊”是指“洁净”,而艾布.白克尔、欧麦尔、欧斯曼、阿里、阿卜杜拉.本.麦斯欧德则认为“古鲁伊”是指“月经”⑥
  (5)第二任哈里发欧麦尔.本.罕塔布主张:“允许穿皮袜者抹皮袜(代替洗脚)直到其脱下为止”。他未给抹皮袜限定时间,因为他没有听到关于给抹皮袜者限定时间的这节圣训:“居家的穿皮袜者,允许抹一天一夜;旅行的穿皮袜者,允许抹三天三夜”。⑦除他之外的多数圣门弟子和后世的法学家们则根据圣训主张:居家者抹一天一夜,旅行者抹三天三夜。
  (6)无大净者,在得不到水或因疾病等原因不能用水洗大净,其能否用打土净来代替洗大净这一问题上,圣门弟子们也有两种主张:欧麦尔.本.罕塔布、伊本.麦斯欧德认为:这种情况下,土净不能代替用水洗大净。而大多数圣门弟子认为:这种情况下,土净能够代替用水洗大净。并且引证以下这节圣训作为依据:据尔目拉乃.本.侯索尼传述,他说:“我们曾和先知一起旅行,途中先知带领我们礼拜,当结束拜功时,先知发现一个人避开大家未和大家一起礼拜”。先知穆罕默德(求真主福安之)就说:“是什么事情阻止你未和大家一起礼拜呢?”那个人说:“主的使者啊!我没有大净又找不到水”。先知说:“你应打土净,的确,土净足够了”。⑧另外,造成对此问题发生分歧的原因是欧麦尔.本.罕塔布忘记了先知关于允许得不到水者打土净的圣训。据阿卜杜.拉哈曼传述:“一个人来到欧麦尔.本.罕塔布跟前说:‘我坏了大净,但是却找不到水’。欧麦尔正犹豫不决时,安玛尔.本.亚希尔对他说:‘难道你忘记了有一次我和你一起旅行,途中到了礼拜时间但是却没有水可以洗小净,当时你没有礼拜,而我却在地上打了个滚后礼了拜,回来后我把此事告诉了先知。’先知说:‘这样就可以’,接着先知就用两手拍打地面,然后吹了一下手上的土后摸了脸和手。欧麦尔说:‘安玛尔呀!你当敬畏真主!’安玛尔说:‘如果你意欲,就当我没说’”。⑨这里显然是欧麦尔忘记了这节圣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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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13:30:28 |只看该作者
  (7)在关于丈夫去世后,其怀孕的妻子待婚期期限问题上也主张不同。多数圣门弟子主张其待婚期是分娩之后即告结束。他们的依据是《古兰经》:“……怀孕的,以分娩为(待婚期的)满期……。”(65:4)而阿里、伊本.安巴斯认为其待婚期是:“分娩”和“四个月零十天”这两个时间最迟的那个时间,意思是,如果在“四个月零十天”之内“分娩”,其待婚期应到“四个月零十天”结束后;如果“分娩”是在“四个月零十天”之后,那么其待婚期应到“分娩”之后。他们认为上文所引证的经文“……怀孕的,以分娩为(待婚期的)满期……”是指怀孕后被丈夫休离的妇女,不是指丈夫去世后留下的孕妻。⑩
  (8)斋月的早晨,无大净者能否先封斋后洗大净?对此问题部分圣门弟子依据圣妻阿依莎和圣妻温穆.赛莱麦传述的:“使者曾经因为和妻室同房而非梦遗坏了大净,五更起来使者先封了斋”⑾这节圣训主张:可以先封斋后洗大净;另一部分圣门弟子则依据艾布.胡赖勒传述的:“谁早晨起来无大净,他没有斋戒”这节圣训认为:无大净者必须洗大净后再封斋。伊玛目.脑威调和了这两节表面上看起来矛盾的圣训,他认为:“按照艾布.胡赖勒传的圣训去做是最高贵的,按照圣妻阿依莎和圣妻温穆.赛莱麦传述的圣训去做是允许的”。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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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13:30:52 |只看该作者
  (二)由于对圣训确认和取舍的原因所产生的部分分歧
  (1)关于吃骆驼肉后坏小净与否的问题。伊玛目.艾布.哈尼法、马立克、沙菲尔主张吃骆驼肉不坏小净;伊玛目.艾哈默德.本.罕百里则认为吃骆驼肉坏小净,其依据是:据扎比尔.本.赛目莱传述:“一个人问先知:‘吃羊肉需要洗小净吗?’先知说:‘你想洗就洗’(意即:不想洗就不洗,可自由选择)此人又问:‘吃骆驼肉后需要洗小净吗?’先知回答说:‘是的’”。⒀另有白拉伊.本.阿兹布传述的一节圣训:“当使者被问及:‘吃骆驼肉需要做小净吗时’使者说:‘是的’;当使者被问及:‘吃羊肉需要做小净吗?时’使者回答说:‘不’”。⒁这一问题的分歧就出在对这两节圣训的确认和应用上,因此,伊玛目.沙菲尔曾说:“如果能确定‘吃骆驼肉坏小净’是正确圣训的话,那么,我就这样主张”。⒂
  (2)关于“礼拜中,鞠躬后俯身叩头时双手和双膝哪个先着地”的问题。多数学者主张在叩头时双膝应该先于双手着地,依据是:据瓦伊鲁.本.侯吉尔传述:“我看见先知在叩头时,双膝是先于双手之前着地”。⒃另有部分学者主张在叩头时双手应该先于双膝着地,其依据是:据艾布.胡赖勒传述:先知穆罕默德(求真主福安之)说:“当你们中任何人叩头时,不要像骆驼那样跪下,让他的双手先于双膝着地”。⒄这一问题分歧的原因就是这两节表面看起来矛盾的圣训。然而经过学者们的研究发现第二节圣训:“当你们中任何人叩头时,不要像骆驼那样跪下,让他的双手先于双膝着地”。这节圣训本身就矛盾,因为众所周知骆驼在跪下时是两条前腿先着地,骆驼的两条前腿相当于人的双手,而圣训命令“不要像骆驼那样跪下”意即“不要双手先着地”。先知不会不知道骆驼哪两条腿先着地这种小常识,因为他小时放过羊肯定也见过骆驼是怎么跪下的,再者,先知也不会说这种自相矛盾的话。那么,只有一种合理的解释,诚如圣训学家——伊玛目.伊本.盖伊目所说:“传述圣训者把先知的话传颠倒了:‘不要像骆驼那样跪下,让他的双手先于双膝着地’一句应为:‘不要像骆驼那样跪下,让他的双膝先于双手着地’”。⒅这样就合乎实际了。(真主至知)
  (三)由于无经训明文依据所产生的部分分歧
  (1)在伊斯兰遗产继承法中有这样一个问题:“一个人去世后,留下祖父和兄弟,究竟是祖父应该继承遗产呢?还是兄弟更应该继承遗产?”对此问题《古兰经》中没有规定,圣训也未说明,圣门弟子只能按照各人的见解处理这个问题。圣门弟子艾布.白克尔、伊本.安巴斯、圣妻阿依莎、伍班优.本.凯阿卜、再传弟子阿塔吾、塔吾斯、哈桑以及法学家艾布.哈尼法、穆赞尼、艾布.扫尔等主张这种情况下,祖父比兄弟更有资格继承,因为,他们认为祖父的地位应与父亲相等。因为《古兰经》中“祖父”与“父亲”经常使用同一个词,例如:“犹如他(恶魔)把你们始祖父母的衣服脱下,而揭示他俩自己的阴部,然后,把他俩诱出乐园”。(7:27)此节中的“始祖父母”一词就是使用的“父母”这个词,即阿拉伯语“艾布瓦尼”。另一节经文:“你们当遵循你们祖先易卜拉欣的宗教”。(22:78)这节中的“你们祖先”一词也是使用的“你们父母”一词,即阿拉伯语“艾比库目”。另一部分圣门弟子则主张:兄弟比祖父更有资格继承。第三部分学者,也是大多数的学者主张:祖父和兄弟应共同继承。持此主张者有圣门弟子欧麦尔.本.罕塔布、欧斯曼、阿里、伊本.麦斯欧德、宰德.本.萨比特、尔目拉乃.本.侯索尼、圣门再传弟子舒莱哈、舍阿比、麦斯鲁盖、以及法学家马立克、沙菲尔、奥扎尔、扫尔、艾布.优素福(系艾布.哈尼法的弟子)、穆汗迈德.本.哈桑、艾哈迈德.本.罕百里等。⒆他们认为:祖父和兄弟共同继承虽然无经训明文规定,但是,《古兰经》中:“男子的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4:7)和:“骨肉至亲互为监护人,这是载在天经中的”。(8:75)这两节经文中的“男子”“骨肉至亲”从广义上讲应包括祖父和兄弟,据此,他们认为祖父和兄弟应共同继承。
  (2)艾布.白克尔在先知之后继任哈里发,有三伙人叛教,其中一伙虽然还信教但却拒绝缴纳天课。艾布.白克尔怎样处理呢?天经、圣训没有指示办法。艾布.白克尔便征求大家的意见。欧麦尔说:“我们如何能同他们打仗呢?穆圣(求真主福之)说过:我奉命同人们战争,但是,只要是他们说过‘除安拉外,别无主宰’后,我就得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除非是取之以义(即:符合伊斯兰法)。”艾布.白克尔说:“穆圣(求真主福之)不是说取之以义吗?向他们征收天课,不是同命他们礼拜一样的合义吗?”⒇
  通过以上所列产生分歧的三大原因和部分分歧的法学问题实例,我们可以对他们所发生的分歧实质试做简单剖析与归纳如下:
  1、所有分歧都不涉及基本信仰原则
  认主独一、相信先知的使命并跟随他、相信执行真主命令的天使、皈信《古兰经》、皈信后世、皈信前定以及伊斯兰的基本功修念、礼、斋、课、朝等所有这些基本信仰原则和基本功修都没有任何分歧。这些领域也是不允许分歧涉足的。
  2、所有分歧也都不涉及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伊斯兰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其立法权是以《古兰经》为载体的真主的特权,《古兰经》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则立法权归以正确圣训为载体的真主的使者。使者之后的任何人都无立法权,他们对任何一个律例的阐释都是基于《古兰经》和正确圣训两大基本原则之上。因此,所有分歧都是法律的枝节问题,对法律根源的权威不构成任何影响。对于立法的五大基本宗旨:保护生命权、保护信仰自由权、保护理智健康、保护生命延续和血统纯洁、保护财产权也没有分歧。
  (3)所有分歧都没有个人私欲成分的介入
  学者的分歧都是本着追求并阐释真理的原则,他们在法学律例上之所以有不同的主张,其目的是使自己并指导他人更好地履行宗教义务,而非为了个人的名利。学者们之间是相互尊敬、相互推崇的,不是相互倾轧的。从信仰原理的角度判断他们在法学上的不同主张,只要他们的目的是追求真理并且没有掺入哪怕是一丁点个人私欲,那么,无论他们对与错都是有报酬的。因为先知穆罕默德(求真主福安之)说:“一切工作全凭立意(动机、目的),每个人都会得到其立意(动机、目的)所导致的结果,谁为安拉和使者而迁徙,那么他的迁徙就是为了安拉和使者;谁为了现世或者是娶女人而迁徙,那么他的迁徙就是为了他所想要的目的。”(21)又说:“一个裁决者做裁决,他付出努力(或谓他演绎律例)裁决对了,他能得到两份报酬(回赐);如果他付出努力却裁决出错,它能得到一份报酬(回赐)。”(22)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产生不同主张的原因是由于他们天赋的不同以及学识渊博程度的不同,从而产生了对《古兰经》和圣训的不同理解,并不是因为个人私欲的原因。他们在法学上的这些不同主张和见解不但对伊斯兰的整体和法律的权威未构成任何不良影响,相反,正是这些不同主张才构成了博大精深、富有活力与弹性、使人易于遵循的伊斯兰法学律例。也正是这些学者们呕心沥血不断地演绎律例、精研法学,才使伊斯兰法在一千多年后的今天仍然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并成为当代五彩缤纷的世界法文化中重要的一员,为世界各国人民相互学习、借鉴、取长补短、构建和谐世界,为人类美好的未来正在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注释:
  ①【埃及】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第三册,向培科等译、纳忠审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204页。
  ②参见:《中国伊斯兰教百科全书》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第210页,“壕沟之战”。
  ③④⑤【叙利亚】沃海白.祖海里《伊斯兰法学及其依据》第一册,大马士革;思想出版社,2004年,第86页。
  ⑥【古阿拉伯】伊本.凯西尔《伟大的古兰经注释》第一册,贝鲁特;阿拉伯书籍出版社,2002年,第545页。
  ⑦⑧⑨⑩⑿⒆【安达卢西亚】伊本.鲁世德.古尔图比《演绎者的起点与持中者的终点》第一册,贝鲁特;知识出版社,1996年,第23、24、29、25、28、33页。
  ⑾《布哈里圣训实录》第1931节。
  ⒀《穆斯林圣训实录》第360节。
  ⒁《穆斯林圣训实录》、《艾布.达伍德圣训集》、《提尔米兹圣训集》、《伊本.马哲圣训集》。
  ⒂【沙特】阿卜杜.拉哈曼.班萨目《阐释律例》第一册,麦加;艾斯拉出版社,2003年,第306页。
  ⒃《艾布.达伍德圣训集》第838节、《提尔米兹圣训集》第268节、《乃萨伊圣训集》第1089节、《伊本.马哲圣训集》第882节。
  ⒄《艾哈迈德.穆斯奈德圣训集》第二章381节、《艾布.达伍德圣训集》第840节、《提尔米兹圣训集》第269节、《乃萨伊圣训集》第1091节。
  ⒅【沙特】阿卜杜.拉哈曼.班萨目《阐释律例》第二册,麦加;艾斯拉出版社,2003年,第259页。
  ⒇【埃及】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第一册,纳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50页。
  (21) 《布哈里圣训实录》第1节。
  (22)《布哈里圣训实录》第7302节、《穆斯林圣训实录》第1716节。

作者:金百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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